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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225号提案的答复

居来提·买买提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和田地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帮助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住房安全问题,从2008年起,中央支持贵州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之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即第一批被纳入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2009—2010年,中央累计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兵团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7.4亿元(含中央基建投资2.6亿元),支持完成改造任务11.8万户。
    2011年,为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关于整合原抗震安居、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实施新疆农村安居工程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年)》,支持新疆实施农村安居工程,拟用8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新疆266万农牧民(工)户住房问题,其中“十二五”期间规划完成175万户建设任务。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地方、对口援疆省市补助和建房户自筹,中央补助资金通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渠道解决。2011—2014年,中央累计下达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43.7亿元(含中央基建投资25.5亿元),支持完成安居工程建设任务139.5万户,分别占同期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13.4%和补助任务的10.2%。
    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实施以来,考虑到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实际困难,中央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每户平均6000元、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和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000元,提高到了2014年的每户平均7500元、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和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分别增加2500元。同时,中央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兵团统筹整合中央、对口援疆和省级补助资金,依据改造建设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考虑到包括和田地区在内的南疆三地州等贫困农户的困难情况,2012年起,中央每年在按规划任务和补助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兵团统筹用于提高南疆三地州、边境一线农户以及农村五保、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
    鉴于上述情况,中央对新疆农村安居工程的支持,无论在补助对象、面积标准和建设规划等方面,还是在补助任务和资金规模上,均已优于全国其他省份的危房改造,且对包括和田在内的南疆地区给予了政策倾斜,因而不宜再单独提高对和田地区农村安居工程的中央补助标准。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研究完善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补助政策,督促、引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兵团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分类分档补助标准,切实落实对包括和田地区在内的南疆地区等贫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并积极引导农户先建基本安全房,待有条件后再进行扩建,以减轻农民自筹资金的压力。另外,为避免已建房户和未建房户相互攀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兵团也可考虑采取主要建材价格补贴、建材实物发放等方式,推进工程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