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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43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随后,我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电量补贴政策,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实施了分布式光伏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允许电网企业为个人用户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国家政策推动下,我国分布式光伏应用市场逐渐扩大,截至2013年底,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容量约310万千瓦左右,在安排2014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时向分布式光伏发电倾斜。目前,全社会发展绿色光伏的理念已经生根发芽,分布式光伏发电正在走入“千家万户”。
    关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的建议。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地方和企业积极性,我局已将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到地方,全部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分布式光伏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一是豁免发电业务许可,二是实行“一站式”备案服务,三是个人安装光伏采用申请方式即可。同时,为加强后期监管,我局制定了《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办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营、并网接入、补贴发放等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管。对于个别地方政府干预市场,搞地方保护,我局最近将发布通知,禁止地方政府排斥外地产品,不得干预项目的产品采购。
    关于进一步明确补贴等相关政策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快补贴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补贴资金不再经过省级财政部门,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向电网企业拨付。具体做法是由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再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同时要求电网企业要依法与发电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现在还存在一定的补贴资金滞后问题,原因是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征收额不足。今年补贴资金拨付情况会好转,但到2015年后,补贴资金增长较快,还需要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同时逐步下调补贴额度。
    关于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落地,我局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高度重视光伏发电对优化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地方政府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大并网及收费等问题的解决力度的建议。在我局督促下,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均制定了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规范,在基层电网企业设立了“一站式”专门服务窗口,同时免费进行接网、电能计量、并网调试服务,并负责发放国家补贴资金,形成了完整的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体系,分布式光伏发电接网障碍已基本清除。同时,为推动电力体制改革,我们正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统一变电台区内为其他用户供电的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电网体系,具体试点方案还需要研究细化。未来,随着能源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限制分布式能源的体制障碍将逐步清除,支持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也将逐步形成。
    感谢你们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