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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663号提案的答复

南存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政策扶持在荒漠沙化地区建设光伏电站,实现光伏发电与恢复植被改善生态双赢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我国是当前世界上受沙化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沙化问题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制约因素。防沙治沙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防治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并取得了明显著成效。但由于我国沙化面积大,分布广,防治任务重,加上沙区自然条件恶劣,破坏容易恢复难,当前防沙治沙所取得的成绩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防沙治沙仍是一项长期、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沙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种实体充分利用沙区的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要因地制宜治理沙化土地,加强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并扶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国家能源局十分高度重视荒漠化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开展了对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专题调研,并实地了解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防沙治沙效果。我局在做好防沙治沙的同时,积极支持发展沙产业,合理开发和利用沙区资源,实现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的双赢,并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明确了沙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政策措施,对沙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规定,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另外,对于在防沙治沙规划期内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开发建设活动。因此,在荒漠化地区建设光伏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荒漠化地区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光伏电站建设不能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
    关于您提出的有关调整用地类型以支持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的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相关要求,对于确需占用沙地开展光伏电站建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现行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确需占用沙地开展光伏电站建设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确保《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林地保有量目标、防沙治沙目标和林地、荒漠等生态红线的前提下,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同时要保证绿色、环保、无污染。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给予支持。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林业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