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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433号提案的答复

黄日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造林补贴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实施造林补贴政策,是增加森林面积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林地生产力和增加造林主体收入的有效手段。您在提案中反映了造林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体现了对造林绿化的关心和财政支农工作的关注,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整合造林补贴资金,尽快实行补贴普惠制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支持造林绿化工作。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启动了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补贴对象为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2010年安排试点补贴资金3.15亿元,2014年安排造林补贴达28.3亿元,增长近8倍。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支持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支持做好造林绿化工作。今后,我们将会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整合造林补助补贴资金,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关于实行差别化的造林补贴标准问题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补助资金渠道安排的造林补贴,已初步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人工造林方面,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此外,对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从2012年起,考虑到西北地区条件较差、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将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西北7省(区)灌木林造林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亩200元。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造林补贴政策,通过不同的补贴标准,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投入造林绿化。
    三、关于取消10年不准主伐的限制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主要考虑是:支持营造乔木林主要是发挥其生态效益。限制主伐期限过短,容易导致短期行为,既达不到造林补贴政策效果,又可能造成补贴资金的浪费。因此,暂不宜取消10年不准主伐的限制。
    四、关于实行先造后补的问题
    根据造林补贴相关政策,造林补贴已实行先造后补,即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补贴资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