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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516号提案的答复

穆可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自2005年国家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至2013年底,共解决了4.1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成立农村供水专管机构、加强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大力推进规模化水厂建设、加强监管力度、尽快出台入户费收取统一标准、强化目标责任考核6条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对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农民群众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在饮水安全工作中,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已经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机构能力建设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机构能力建设,各地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全国有9个省(区)水利厅设置了农村供水或饮水安全处,有的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全国很多项目县建立了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机构,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是否建立统一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由各地党委、政府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中央不宜做出统一规定。
    此外,我们还积极推行以县为单元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水质检测中心和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三项”机制,截至2013年底,全国80%的县成立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21%的县水利部门建立了县级水质检测机构;38%的县建立了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积累资金5.5亿元,用以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问题。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努力建立起职能明确、保障有力、运转高效、服务到位的农村供水服务体系。
    二、制定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部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出台文件,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国土资源部、水利部201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出台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免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有效地降低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成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获得了最大程度的简化和支持,为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良性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三、严格工程建设质量,大力推进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201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5部委联合下发了新修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各项规定,对千吨万人以上工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对千吨万人规模以下的供水工程,要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用水户的意见,实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广泛接受用水户监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需要的材料、设备,必须采用集中公开招标采购,严格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抽检;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同时,把好工程验收关,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大力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城镇管网延伸工程,加快发展水源优质可靠的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各地兴建的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已达8540万人,供水规模与供水保障程度不断提高。
    四、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针对部分省份千吨万人以上工程划定水源保护区比例偏低;大部分单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措施不到位。我们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要求到2015年底,所有的千吨万人以上工程都要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要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同时,加快研究制定《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技术指南》,争取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及早发布《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指导意见》。针对水质问题受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水质合格率偏低等实际情况。我们要求各地对新建日供水能力大于等于200立方米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规范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日供水能力小于200立方米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另外,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今明两年要完成县级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各地水质检测和监测能力,保障供水安全。
    五、关于入户费收取统一标准的问题
    2013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入户费收取标准应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近年来,我部每年都分别派出20多个工作组赴各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好、长受益。2014年5月,我部印发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近年来农村饮水安全方面反映的问题,对已建和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同时,我部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考核力度,2013年11月,我部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年度考核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信息和宣传6个方面加强对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促进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农村供水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水源地建设和保护,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管和考核,保障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感谢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水利部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