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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1516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提案
    主   办:水利部
    会   办: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穆可发
    内   容:
    水是生命之源,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美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这不仅有利于增进农民的福祉,维护农民的利益,而且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也有着重大现实意义。为此,市民盟对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各市县通过新改建、扩建、管网延伸等方式在农村乡镇建设了一批水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各市县在水厂建设过程中,主要采用项目、招商引资、股份制等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在工程建设上,主要采取改造和改制旧厂、建立新厂、管网延伸等方式,实行多元供水模式,有圩区联网供水、单村供水、联村供水、规模供水等,而水源的选取既有地下水、水库水、也有地表水。
    对于农户入户费,各市县收取标准不一。某县对于享受到农饮优惠政策的农户每户收取300元的入户材料补助费;某县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范围内的入户安装材料费核定为每户700元,在规定的时限内入户安装,可以得到政府的材料补贴费300元。某县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入户的收取900元/户,不在规定期间分散入户的收取1100元/户。
    二、存在问题
    由于自来水厂在建设初期没有规划好,工艺落后,日处理水能力不足,供水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尤其是私营水厂,存在的问题更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水厂建设及收费不规范。建设管材不达标,有的私人水厂竟采用非供水管材,不符合水利部的规范要求,导致管道经常破裂,压力达不到要求;供水管理埋设较浅,容易损坏,经常停水。收费不规范,一些县项目区入户材料费范围在600—900元/户,而有的市农饮项目区农户每户只收取200元,非项目区入户费普遍较高,有的高达2500元/户,群众负担过重。
    2.部分水源污染比较严重,保护措施不到位。如某市采用地表水的自来水厂水源主要来自巢湖水域的柘皋河、夏阁河、裕溪河、兆河和滁河水系。还有一部分丘陵山洼地区实施砖井或者山泉水集中供水。地表水的取水口离岸和集镇较近,部分水源工甚至有饲养鸭子等家禽的情况,导致水体出现浑浊、垃圾和漂浮物等,水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他县部分水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现象。
    3.部分水厂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一些由私人承包经营或买断经营的水厂,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跟不上,部分厂区有脏、乱、差情况。同时还存在产权不明晰等问题,签订的执行有偏差,如有的项目区群众入户安装不及时,供水不正常;有的一些水厂由过去采用水泥管理的老水厂改造过来,渗漏严重,尤其在集镇区域,改造难度大,费用高;有的管理出水口径小,加压达不到标准,造成供水时间过短(有的每天两小时左右),部分区域还供不到水,这样也容易造成自来水的二次污染。此外,一些水厂日处理水能力不能满足供水需要,造成水处理不完全或没有进行处理就供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如巢湖市柘皋镇金泰自来水厂,水有异味,不清澈,群众意见大。对于这些问题,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明显存在。
    4.运营成本过高。由于农村饮水点分散,供水线路过长,人为损坏管道时常发生,水流损耗大,维修养护费不断增加,以致运行成本较高。另外,部分小水厂的用户少,收取水费不能抵消营运成本,长期亏损。同时电力部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电费(项目区水厂已享受农业生产优惠电价),又造成运行成本相对增加。因此,这些因素给水厂运营带来一定困难。
    5.缺少管理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来说,水务部门权责有限,在工程管理上能发挥职能,但在后期运行监管上势单力薄。水务部门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检测水厂水质问题,工商部门负责经营发证,环保部门负责水源地建设与保护,物价部门负责水价与入户费核定等,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管理机构,缺乏一个真正的专门管理主体,从而造成“多头管理而都不管”的现象,责任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1.成立农村供水专管机构。按照《国家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建议在顶层设计要成立市、县农村饮用水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建立管理队伍,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建后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并且加强对非特许经营的水厂的监管。部门应包括水务、卫生、环保、物价等。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卫生部门负责日常水质监测和缺水工艺指导,环保部门负责取水口选择和保护以及水厂废水、废渣合理排放,物价部门人员负责核定项目区内及项目区外开户费及水价核定。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应切实肩负起镇内水管理职能,对水厂日常进行情况开展监管,由市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小组负责业务指导。
    2.加强水源地建设与保护。创新饮用水源地管理机制,建立饮用水源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建立水源地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水质监测资源,建立统一的水源地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水文、水质以及水生生物的动态变化资料,为水环境评价、富营养化趋势预测以及相应政策的出台和执法措施的实施等提供信息支持。完善水源地保护地基础设施,进一步规划好并加强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在水源地周边统一建立管道,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积极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保护水源地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保护好水源地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建设规模水厂,加快淘汰产能小、工艺落后的小水厂。结合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及时修编规划全市农村水厂布局,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严格按规划执行。目前,各县、市规模水厂布局已形成,基本上做到每个乡镇均有农饮项目建设的标准化水厂。对于项目外私营小水厂建议不再投资建设和扩大,同时,实行兼并、购买、重组形式,强制淘汰这些小厂,逐渐让规模小、质量不达标、经营困难的有“问题”水厂退出市场。
    4.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水厂建设管材的监督力度,要坚决执行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管材,遏制使用“非标”材料,禁止管道埋设浅显不按标准施工等偷工减料行为,避免给后续经营管理造成隐患。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各个水厂的监督,重视水质监测质量,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厂,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关闭、停止整顿。
    5.尽快出台入户费收取统一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物价部门要统一入户费收取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使项目区与非项目区的入户费标准基本达到一致。要求水厂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6.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实现饮用水安全全覆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应纳入县、乡两级岗位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市财政每年要安排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岗位目标考评,尤其对农村安全饮用水建后的管理,对饮用水管理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农村饮水安全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应纳入民生工程,并与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力争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