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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89号提案的答复

郑建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因地制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提案”收悉。您十分关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去年就提出这方面的提案,今年又就目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面临的问题,从改进工作机制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关心。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农业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作为耕地保护的有效策略,在守住耕地红线、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耕地后备资源逐渐枯竭,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也需要补充完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我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一些地方也做了积极探索。同时我部也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研究制定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对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从严控制耕地占用,保护好优质良田
    我部出台的18号文件中规定:“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地开发区(园区)。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加,对于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从源头上保护好优质耕地。
    二、关于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实现占补产能平衡
    近年来,我部在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方面也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一是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2009年我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明确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二是2012年和2013年国土资源部分别发布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 1013—2013)等行业标准,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原则、内容、方法、标准和成果做了要求。三是积极推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2006年部印发了《关于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的通知》,18号文件中也明确提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近期,我部还拟召开全国现场会,交流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农业部门也将继续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及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和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地力培肥技术。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加大对退化耕地、新补充耕地及新建高标准农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力度。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耕地质量监测点布局,拓展耕地质量监测内容。
    三、关于综合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就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场交易,建立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等问题,我部也进行了有关调研,了解到为有序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各地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较为系统的交易机制和管理制度。安徽省先后出台《安徽省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暂行办法》《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南》等4项政策性文件。重庆市仅2008年以来就先后出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16个规范文件。成都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试行建立指标交易等改革制度。
    四、关于试点探索国家统筹省际异地补充耕地
    按照现行规定,以省为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跨省域落实占补平衡,2008年我部印发《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耕地后备资源的逐步枯竭,部分地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实存在客观困难,我部一直在积极探索研究在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占用耕地的约束作用的同时,如何推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保障项目及时用地。
    下一步,我部将在18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耕地占补平衡出路和措施,拟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形成良好制度机制,切实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促进耕地保护目标实现。我部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办法》,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和占补平衡制度。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工作中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土资源部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