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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689号提案的答复

董文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提案”收悉,经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0个单位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试点以来,在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市场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14年8月末,金融机构已发起发行了68单,总额2775.3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一、关于改革审批制度,促进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问题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化发行机制。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公布)等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核准制而非审批制,提高了审核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为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度办法,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级机制以及跟踪评级安排,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权益。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立足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研究借鉴注册制基本要素,简化发行管理程序,对产品发行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同时,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及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可持续发展。随着扩大试点工作推进,我们将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积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从试点转为常规化发展。
    二、关于制定并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试点以来,按照试点和立法并行推进的战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制度框架不断完善,目前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试点启动之初,人民银行就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针对证券化各个业务环节,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10余个部门规章,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监督管理、市场运行规则、房屋抵押权变更办法、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管理等业务环节进行规范,建立起有利于风险防范的管理机制。同时,积极建立完善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依托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一场外市场,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人识别、管理风险能力较强的优势的同时,建立风险自留制度,不断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机制的作用。次贷危机以后,借鉴吸收国际资产证券化监管改革成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第21号》,从产品结构、基础资产、风险自留、评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借鉴危机后国际资产证券化改革的经验和成果,不断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制度体系,为出台专门的证券化行政法规创造条件。同时,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地位、抵押权变更登记、会计处理、税收政策等相关制度,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丰富参与群体,提高证券化市场的深度问题
    1.关于扩大发起人范围和机构投资者队伍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日益多元化。目前,发起机构范围已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投资者范围涵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鼓励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并经监管部门审核获得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尽快培育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格投资者,丰富发起机构和投资者群体,进一步提升证券化释放信贷资源效果,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长期健康发展。
    2.关于采取跨市场发行等多种措施提高产品流动性问题。提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对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人民银行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二级市场发展,如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行为,便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流通转让;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允许资产支持证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完善做市商制度过程中,把资产支持证券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券种范围。同时,人民银行积极支持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跨市场发行并交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要求,会同证监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并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工作方案,落实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跨市场上市交易相关工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进一步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做市的积极性,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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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