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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证券市场作用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提案

2015-03-01


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040号
    案   由:关于发挥证券市场作用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提案
    主   办:证监会
    会   办:保监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第一提案人:致公党中央
    内   容: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创新的重要主体。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仅用20%的金融资源,就创造了近90%的城镇就业,贡献了约50%的税收。然而,我国中小微企业面临政府扶植少、融资难、融资贵等发展困境。
    下面就发挥证券市场作用,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提出建议。
    一、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规定,促进中小企业直接债权融资的发展
    1.完善交易机制,允许投资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质押式回购。既可以提高投资人使用回购杠杆后的投资收益率,又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私募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2.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目前深交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上交所虽然政策上允许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但并未实际执行。信托产品在允许高净值个人客户参与的情况规模迅速扩大,信托业迅速成为中国金融版图中的重要一极。目前市场上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虽然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差,但是普遍具有较好的增信措施(如信用评级AA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监管部门应考虑允许符合资质、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小私募债:明确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于担保人资信等级或债项评级达到一定级别(如AA以上)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这样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显著拓宽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金来源,支持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加快产品工具和机制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2010年10月,我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正式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引入中国市场。随后,针对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也相继推出。建议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在形成一定规模后也可以引入风险缓释工具(CRM)或信用违约掉期(CDS),投资人可以通过为资产组合购买信用衍生品将信用风险转移到信用衍生品投资者上。此外监管机构还应鼓励以中小企业私募债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以达到增加流动性、满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投资人需求的效果。
    二、大力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展、打造中小企业综合资本运作平台
    1.提高投资者投资新三板的积极性,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
    建议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鼓励个人投资者通过认购机构投资者设立的专门投资于新三板市场的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投资和交易。给予新三板投资者优于沪深交易所的税收优惠,以提高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
    2.适当放宽对券商推荐挂牌同时进行直接投资的限制
    根据《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百分之七以上的股份,或者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的,券商不得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此条款有利于确保券商执行挂牌推荐业务的独立性,股权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七已经可以确保主办券商对挂牌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且不享有重大权益。中小企业股权一般较为集中,有时即使主办券商仅进行比例很低的投资也可能成为前五名股东。因此,建议取消前五名股东的限制,在确保主办券商独立性的前提下,鼓励券商对优质的推荐挂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满足对中小企业股权融资进行支持。
    3.尽快推出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务融资、收购重组、发行权证及优先股等多类型资本运作的规则和转板规则
    目前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融资方式还仅限于股权定向增资,还无法通过新三板的平台进行债务融资及综合资本运作。建议股转公司尽快推出市场化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债务融资、收购重组、发行权证及优先股等多类型资本运作的规则,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全国性的综合资本运作平台。此外,相关主管机关应尽快明确新三板挂牌公司转到沪深交易所挂牌的细则,建立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的互通渠道。
    三、修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对利润和收入增长的硬性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对创新型中小型上市公司的选择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发行条件中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从去年底证监会开展的IPO财务专项核查中看,有相当一部分优质的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因最近一年业绩略有下滑而终止申请。从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看,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普遍不设盈利增长要求甚至不设盈利要求,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交由市场判断,该做法为更多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了便利。
    创业板企业的未来业绩成长性应该交由市场来判断,创新型中小企业历史业绩存在波动属于正常现象。建议取消创业板发行条件中对利润、收入增长的硬性要求:一是取消“持续增长”要求;二是取消“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仅要求“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