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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3112号提案的答复

刘公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资产评估服务各项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广政府购买资产评估服务是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要求,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同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优势,提供更好更优的公共服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您在提案中提出,资产评估行业是联系政府购买服务中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桥梁和纽带,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和财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和专业支持,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对此,我们十分赞同。
    二、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专业作用,积极拓展资产评估服务业务领域
    财政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作用,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对资产评估的应用越来越深入,领域越来越广泛。在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领域,我部会同相关部委及机构,一直将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改革改制、产权变动转让、境外投资并购、上市融资、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的法定要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领域,2006年我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中都专门设置资产评估章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评估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评估机构资质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税基及涉税评估业务领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已经在涉税资产定价中应用了资产评估服务,未来更多财产税基的税收征管中资产评估将发挥更大作用;在生态价值评估等领域,我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正在修订和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评估相关管理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展了碳资产评估的战略合作;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领域,自2012年起在国资预算绩效评价中引入了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对中央企业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的效果与效益开展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了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和专业人才技术优势,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也引入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了绩效评价等工作。此外,财政部还在积极探索构建财务管理评估等新兴评估业务领域。
    三、营造资产评估执业的良好环境,优化资产评估服务购买方式
    资产评估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专业服务业,为进一步加快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资产评估法》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有效保障评估师、客户以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财政改革和社会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二是推进《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按照《规划》对资产评估作为运用专业优势,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的全新定位,不断拓展资产评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空间。三是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预算、政府采购、税收等具体政策措施。近期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您在提案中提到要依据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特点,改革完善现行采购程序、合理确定采购方式、不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指标等要求,随着上述通知的贯彻实施,可以一定程度上逐步得以实现,同时我部将在相关制度办法的细化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