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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5083号提案的答复

屠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和减免政府行政性服务收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为特定人群提供服务时,按受益者负担原则向其收取的弥补相关公共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仅仅是治乱减负的要求,更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了收费项目审批、征收管理方式、预算管理制度、票据使用规范、监督检查等较为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在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的同时,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财政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坚持不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取消或免征了820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约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2200多亿元,各省(区、市)也取消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今年3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二是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三是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四是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财政部门将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不断改革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事业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