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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号提案复文

2015-03-01


对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849号提案的答复

高小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修订《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问题
    2014年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审议稿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共同构成政府预算体系;二是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三是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资金调入公共预算;四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开做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核、监督等做出了规定。目前,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仍处于进一步研究修改的过程中,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
    二、关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公开及调入公共预算问题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以来,制度框架逐步完善,收支流程相对规范,预算编制不断完善细化,提交各级人大审批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细化到目级科目,支出按功能分类细化到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细化到款级科目,并对重要预算项目附有说明和解释。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及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2010—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先后向公共预算调入165亿元用于支持社保等民生支出,2014年拟调入184亿元,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额的比例由2013年的6.5%提高到13%。目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了稳定的增长机制,逐步加大调入公共预算的规模,“二〇二〇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