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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提案
(第0235号)

2014-02-28


提案者:民盟中央

提案提出,2012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解决了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但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草案》中大部分内容为对原有条款的修改或合并,新增加的内容不多;列入草案的建议,有的规定过细,有的操作性不强。

提案建议,《草案》应充分吸纳国内外近20年来环保工作的丰富成果。《草案》可在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机制、公益诉讼、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等方面增加内容。

《草案》应充分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将环境优先、预防为主的内容作为原则,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对环境定义应与时俱进,可适当修改其定义,适当增加部分之前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光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内容。增加"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明确环境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用司法手段,强化环保监管力度。增加"将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纳入企业不良信用等级评价"等内容。

《草案》应体现对其他相关单项法和地方法规的指导作用。《草案》相对于单项法,应该主要宣示基本理念、政策取向、体制架构,应有较强的宏观指导性和包容性。同时,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是国际上已经广泛推行的做法,且在实践中均已成熟,应在《草案》中进行相关规定,为地方出台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草案》作为法律条文,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避免部门间相互扯皮。应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明确其他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其他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草案》未能扭转环境违法成本低的局面。《草案》中对于企业的约束大都是"企业应该"如何,而并非强制。同时,对于不执行"应该"部分也无相关惩罚条款。草案中规定的处罚强度、力度不够,应将"按日计罚"写入《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提案提出的关于完善草案的建议,已经在二次审议稿中认真研究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