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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修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研究者学术劳动提供报酬
(第2405号)

2014-02-28


提案者:吴先宁委员等

 

提案认为,现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在经费的使用管理中,没有对研究者的学术劳动提供报酬的预算列支。该“办法”规定,“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研究者本人在研究中付出的巨大、艰辛的学术劳动本身,却没有经费支出,没有任何报酬。

 

提案提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成本投入极高的智力劳动和学术劳动,包括大量的时间、脑力、智力的投入。从现实看,大多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承担者,都有各自岗位上的教学、科研或其他本职工作,都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白天照样要从事本职岗位上的各项工作。在国家级的社科基金资助中,居然没有列出对这一劳动提供报酬的预算,是不合情理的;也与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多出优秀成果、鼓励优秀人才的目的,南辕北辙。在这一规定下,用各种非真实开支的发票抵充、报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列各项费用的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为此,有必要对这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使研究人员艰辛的学术劳动得到光明正大的回报,使各种迫不得已的虚假行为不再出现,使良好的制度,成为学术界风清气正的保障。

 

提案建议,财政部和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现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社科基金项目经费开支中,明确列入一定比例的“研究劳务费”一项,比例定为基金经费40%-60%,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取。

 

财政部答复:

 

目前,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

 

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目前主要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计划等项目,主要支持目标较为明确或应用性较强的研究,因通过预算评审的方式确定资助金额,劳务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列支,在申报时并没有比例限制,这种方式是主要的方式。另一种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基金类的项目,由于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础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确定资助金额,同时项目资助金额相对较小,为保障研究工作的开展,对劳务费比例做了限定。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中宣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金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届时将统筹考虑提案的建议。

 

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的开支问题。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高校、科研机构等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之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激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课题经费分为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同时在间接费用中列支一定的绩效支出,由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目前的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委员所关心的问题,但是,关于科研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等收入,国家均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财政不得在规定范围之外安排人员经费。因此,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报酬并不是“治本之策”。

 

目前,国家正在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我们将积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科研人员的工资方面的问题也会逐步解决,科研人员收入将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挂钩。

 

此外,对于目前国家社科基金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一些违规现象,我们多次重申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课题经费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经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确保经费安全运行、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