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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提案
(第2873号)

2014-02-28


提案者:李钺锋委员等

 

提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社会对于法治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增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三十多年以来,仅仅在1983年、1986年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

 

提案认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检察领导体制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必要的具体配套措施;亟需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标准,将编制标准的规定法定化;没有对专门检察院和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审批权限、程序以及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等内容予以明确;人员招录和任免工作主要由地方人事组织部门负责,检察机关没有“话语权”,消弱了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几经修改,对检察机关职权作了许多调整,一些司法改革文件关于检察机关职权有新的调整,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规定;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突出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措施和手段,不利于强化法律监督。

 

提案建议,以宪法为根据,吸收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成果,吸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进一步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完善检察院组织法的结构体系。在体例上作适当调整,增加关于检察机关组织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组织构成、人员管理、组织体系等。第二,改进检察机关组织机构设置规则。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明确领导的方式、程序和义务。二是改进内设机构的设置。从优化职能的角度设置编制标准,既考虑检察机关各项法定职能的科学配置,又考虑各检察院的编制规模。三是改进派出检察院的设置。建议取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基层检察院可以设置派出检察院的规定,规定省级检察院和分州市检察院可以设置派出检察院,同时在法律上明确,设置派出检察院需要高检院批准。设置派出检察院的标准,由高检院商有关机关共同制定。第三,规范检察人员管理和人员任免。一是建议由省一级检察院统一招录和遴选检察人员,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官由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免。二是明确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充分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第四,完善检察职能和监督措施。一是增加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对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二是完善法律监督措施和手段,如完善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明确人民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

 

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施行至今已三十多年,仅在1983年和1986年两次对个别条文进行了修订。正如提案指出的,作为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导总原则的检察院组织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与其他法律的规定明显脱节,在许多方面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应当尽快启动修订工作。

 

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全面系统准确反映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必经途径,也是体现和固定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形式。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充分吸收诉讼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吸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挥规范检察权行使、保障检察监督职能实现的功能,重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措施、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人员选任及检察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提案提出的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建议,我们完全赞成。

 

高检院高度重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组成专门班子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意见、吸纳司法改革成果和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形成比较成熟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提案所提的建议在修正草案稿中已有体现。目前,我们已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各级检察机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完善修正草案,争取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