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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十二届一次会议部分提案报道线索

案由:关于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提案
(第0596号)

2014-03-01


提案者:秦博勇委员

提案提出,发展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面临的重要任务。从实践上看,农村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的相对不足及其由此形成的城镇化融资"瓶颈"效应,是制约各地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业,是提高农村金融对新型城镇化支持力度和服务质量的客观要求。目前农村金融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支持力度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投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分布不均衡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金融工具的同质化无法满足城镇经济多样化的需求;金融制度不完善限制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

提案建议在总体上加大农村金融对城镇化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调整金融机构布局、创新金融服务工具,完善金融制度。一是加大农村金融对城镇化的资金支持力度。结合各地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的资金信贷规模,实现信贷投放向农村城镇化倾斜,为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二是调整金融机构的区域布局,增加乡镇、县域等基层地区金融机构的数量。建议采取鼓励金融机构进基层的政策,在金融机构进入欠发达地区的初期,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三是针对新型城镇化的需要,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工具。按照城镇化融资的基本要求,不仅要发挥好金融机构对城镇化发展的信贷支持,还应积极开发直接融资工具。四是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为新型城镇化铺平道路。根据具体情况,下放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可以考虑根据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比率的情况,下放贷款审批权。适度开放民营金融市场,使民营资本有机会参与到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中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护和开发城镇经济的潜在抵押担保资源,增加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抵押、担保、信用增进等资源。

中国银监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答复:

一、关于加大对城镇化的资金支持力度问题。银监会在积极配合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化建设规划、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专门成立课题组对金融支持城镇化开展专项研究。同时,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围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前瞻性开展研究,做好工作部署。下一步,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各类融资渠道和融资工具,加大对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关于增加基层地区金融机构数量问题

为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衡化发展,银监会大力推进经济薄弱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络建设。2006年,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组建了93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设立营业网点1489家,其中63%位于中西部地区。2007年以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在县域增设了5000多个网点。2009年,启动了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简易营业网点、布设物理机具、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等方式,累计解决了1249个乡镇的机构空白问题。2012年,专门印发《关于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老少边穷地区差异化政策,推动改善老少边穷地区金融服务状况。为加快推进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服务网络建设,中央财政出台了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网点给予财政补贴,累计拨付补贴资金36.21亿元。下一步,银监会将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沉经营重心,不断增加基层地区服务网点。

三、关于量身定做合适的金融工具问题

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并在部分法律关系成熟的地区探索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抵质押贷款试点,为农民实现财产权利,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融入城乡一体化建设做了积极探索。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先后推出短期融资券和结构化中期票据等创新产品。针对涉农中小企业盈利能力不强、资信评级较低的特点,利用集合授信、打包发行等方式,推进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探索研究涉农资产支持票据等适合涉农企业的新型债务融资工具。截至2012年底,涉农行业有180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449只,融资3973.15亿元。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针对城镇化建设的新趋势和新要求,继续做好融资渠道和工具创新工作。

四、关于完善相关金融制度问题

(一)关于国有大型银行信贷审批权限问题。总体来看,现阶段大型银行在确定信贷业务授权时,充分考虑业务、客户、行业、区域等因素,实行逐级、差别授权,适时对授权进行调整。 目前大型银行正积极推进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的持续优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调整信贷审批的层级,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

(二)关于适度开放民营金融市场问题。银监会一直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并将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放宽至10%。去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并提出在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可以调整各自持股比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下一步,银监会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探索,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

(三)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将尽力协调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环境,在法律层面优化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