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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国家应加大支持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的力度的提案(第1203号)

2014-02-28


提案者:张文学委员

提案提出,我国20世纪中期开工建设的国有矿山,已有2/3进入"老年期",440座矿山即将闭坑,390座矿城中有50座资源已经衰竭,1000万员工家属生活受到影响,有7%以上员工失去工作。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企业属于典型的资源依赖型企业。近十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煤炭需求的大幅度增长,促进了煤炭企业效益提高。但同时也掩盖了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老国有企业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企业办社会负担十分沉重。目前国有煤炭企业大都有离退休,医院,生活小区及"四供"系统,以及武装部、消防队、家委会、爱卫会、计划生育、红十字会管理等社会职能,负担十分沉重。二是煤炭企业税费种类多、税负高、负担重。税费明显高于其他多数行业。煤炭产品综合税负在19%以上,其中,增值税负为7.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64个百分点。税负呈逐步增长趋势。2008年以前煤炭产品综合税负在15%左右,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上升到19%左右,提高了4个百分点。三是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十分突出。大型整装煤田主要集中在晋陕蒙宁和新疆地区,中东部矿区大都是老矿区,由于接续资源匮乏,井深巷远,开采成本高,盈利水平低,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提案认为,资源型企业转型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完全依赖企业自身力量实现转型难度巨大。全社会都应当关注资源枯竭型企业生存与发展问题,国家应从多方面创造更加有利于企业转型的环境条件,在法律、政策、资金、信息、人才、项目等多方面提供更大的支持,发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协调作用,减少转型障碍,减轻转型负担,共同努力保证转型成功。

提案建议:第一、支持分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国家应制定补贴政策,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使地方政府有能力接收企业办社会负担,促进城企共同解决及时消化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第二、配合资源型城市转型相关政策,对资源型企业转型给予税费政策支持。推进煤炭行业增值税改革;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清理规范煤炭资源税费,避免重复征税;减轻各项基金及其它费用负担;免征井下工人个人所得税等。第三、建立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基地。设立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基金。第四、从资源供给、市场交易、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对资源枯竭型企业给予更明确更系统的政策支持。如接续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立项,重要资源开发实行核准制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答复:

一、关于支持分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有关地方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等方面政策对有关地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央财政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可以用于支持当地接收国有资源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对于增强地方政府财力、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保障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对资源型企业转型给予税费政策支持

关于推进煤炭行业增值税改革问题。由于增值税采用环环征税、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单独降低某一中间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虽然会降低本环节的应交增值税,但同样会减少下游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下,下游企业会要求上游企业采取降低价格等方式弥补其因减少抵扣而造成的损失,反而影响上游产品的正常销售。而煤炭一般都作为工业原料,降低其增值税税率对其影响将更加突出。因此,目前不宜降低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

关于扩大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问题。对于煤炭行业而言,目前尚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主要是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由于我国对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煤炭行业用于建造不动产而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国务院已部署自2012年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下一步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推向全国。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推进,不动产最终将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煤炭行业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也将随之解决。

关于清理规范煤炭资源税费、避免重复征税、减轻各项基金及其它费用负担问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将兼顾资源条件、企业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立税清费"的原则,认真清理规范针对煤炭企业征收的收费基金,对有关收费基金项目,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具有税收性质的逐步并入资源税,对需要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作进一步规范,力争使资源税费制度更加合理和完善。

关于免征煤矿井下工人个人所得税问题。今后,我们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过程中,对煤矿井下工人等艰苦地区、行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统筹考虑研究。

三、关于建立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基地

在资源型地区建设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基地,促进产业转型和资源综合利用,是推进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目前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开展资源富集地区可持续发展试点,试点立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可持续发展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和示范性强、试点作用突出的典型资源富集地区,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关于建立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基地、设立资源型企业转型发展基金问题,我们将在研究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中给予统筹考虑。

四、关于从资源供给、市场交易、上市融资等方面对资源枯竭型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重点产业生产力布局和调整规划》编制工作,将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有关重大项目给予统筹考虑,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资源型城市布局,同时,我们鼓励资源型城市按程序申报项目,如申报项目符合要求,我委将按规定批复或给予相应支持。

为支持资源型城市解决转型发展融资难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我委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强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6个资源枯竭城市签署了总额320亿元的可持续发展专项贷款融资协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推动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和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