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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建设

日期:2013-07-01

    【编者按】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共十八大首次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提了出来,这是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一个重大的战略性制度性举措。本刊编辑部特别邀请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卞晋平,就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推进协商民主建设进行深入阐释。

十八大将给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带来新的活力

  本刊:中共十八大首次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提了出来,并指出这是一个广泛、多层、制度化的体系,对此您有何见解?
  卞晋平(以下简称“卞”):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述,篇幅不长,只有295个字,但含义非常深刻,基本上涵盖了我们过去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主要内容,又在此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有不少创新亮点。具体说,大体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内容:
  第一,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所谓民主形式,指的是政治民主在实践中由相关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所构成的实现形式。中共十八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给协商民主明确了定位,并且从一系列相关的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方面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协商民主和民主协商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我国从新中国建立时起,就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协商这个概念已经使用了60多年。而把协商民主概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提出来,则是近些年来的事情。最早提出我国协商民主形式思想的是江泽民同志,他在1991年3月初召开的参加全国“两会”的党员负责人会议上首先提出并初步阐述了“两种民主形式”的思想,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正式使用了“两种民主形式”这个概念,并在具体表述上有所调整。之后,我国一些重要文献如《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也已使用了“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并对协商民主的内容作了表述。现在十八大报告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现了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反映了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论方面前进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二,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拓宽了民主协商的渠道,深化了民主协商的层次,提升了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要求。这个“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包括:①“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②“要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两段话,突出阐述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不仅要求推进政协履行三项职能的制度建设,而且要求进一步拓展协商的途径和形式,推动人民政协协商议政活动的经常化。报告中所列的这四种具体协商方式,都来自于人民政协工作的历史实践,有些提法过去认识不统一,这次十八大报告都明确了。③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⑤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把协商民主向基层延伸,这是一个全新的提法,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我认为这是近些年来我们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国家事务、拓展群众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举措,是对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本刊: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何重要意义?
  卞:每个人有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理解,我也有几点体会:
  第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民主协商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与人民政协、与人民共和国的问世同时发生的。从民主协商到协商民主,不是以一个制度代替另一个制度,而是同一个民主制度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是一个几代共产党人艰辛探索、接力递进的历史过程。它创始于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代革命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探索、创新,确立和发展于邓小平同志等第二代领导核心开辟的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在江泽民、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时期又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现在,对协商民主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仍然没有完结,今后还会继续向前发展。也就是说,不能把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看作彼此孤立隔绝甚至对立的东西。改革开放前老一代革命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包括正面的经验和反面的教训,为新时期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了物质的、制度的、思想的以及文化的基础。现在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的提出是过去“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一以贯之的接力探索”的延伸和拓展,是继承中发展、坚持中创新的一个典范。
  第二,十八大关于协商民主的论断和部署,可以被看作我国协商民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现阶段的协商民主与过去的民主协商有重大的甚至根本性的区别。这个区别,就是民主协商的时代主题变了,根本任务变了,协商的主体即人民的成份结构变了,协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也变了。现在,我们的根本任务和时代主题是要在科学发展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小康,实现强国富民的“中国梦”。而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所有这些,客观上都把协商民主空前紧要地提上日程并按照新的历史条件体现出新的时代特点。比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就要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这就需要更加充分地搞好民主协商;要在以人为本基础上建设全面小康,就必须按照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原则来处理一切事情,彻底转变过去那种以阶级属性划分人群、以阶级立场判断是非、以阶级分析作为基本方法、以阶级斗争作为主要手段的传统做法,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各种人群之间的民主协商更突出地摆在重要地位;要在人们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表达诉求愿望日益强烈、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实现统筹兼顾,就要从我国社会利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多样化、价值观念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出发,更加切实地强化和提升民主协商的实效和水平。此外,民主协商的范围扩大了。过去民主协商主要指我们党与民主党派之间(政党制度)、通过人民政协的协商(政党之间以及各界代表人士),现在增加了基层协商,不再局限于中上层人士之间,这是一个很大的发展。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十八大后我国的协商民主必将以一种崭新的时代风貌更加活跃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舞台。
  第三,我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具体国情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舶来品。现在许多学者在研究民主理论方面有一种倾向,这就是自觉不自觉或有意无意地把西方民主模式作为样板,把西方民主理论作为标杆。一讲我们政治体制改革力度大小、是非成败,就看是不是离西方国家标准更近。当然还有另一种倾向,就是不愿意或不敢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文明成果,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盲目排斥外来的一切经验和做法。在协商民主研究方面,这两种倾向都有所表现。比如,不少学者把协商民主直接贴上资产阶级民主的标签,认为这种民主形式本身就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土壤上的产物,是与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相辅相成的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补充。因此,当我们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时,马上就有人讲,这说明西方民主并不是不能适用于我国的;同时也有人说这是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套,我们坚决不能搞。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对。
  本刊:有人认为,“协商民主”这一概念由西方翻译引介进入中国,您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外协商民主的区别联系?
  卞:在今年“两会”期间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一位美国记者提问,中国十八大讲的协商民主与其他国家的协商民主有何异同?我回答说,中国的协商民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参照和借鉴过别人的某些做法;同时,我国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与其他国家的协商民主,在某些理念(比如,认为用对话代替对抗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协调的方法)、某些规则(比如协商各方要承认和尊重彼此具体利益的差别、协商时各方要平等)、某些形式(比如,具体的对话或讨论形式)等方面有相近似的地方。但是,从根本上讲,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具体国情的产物。它与其他国家的协商民主形成于不同的社会基础、政治理念、历史传统、文化背景之中,因而不能简单地拿来与其他国家的制度进行比对,不能以其他国家的做法做标尺。中国是一个大国,一是幅员辽阔,经济不够发达且东西南北中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有关国家全局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性事务需要协商;二是人口众多,有许多政党团体、民族和界别,社会利益关系比较复杂,涉及方方面面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问题需要协调;三是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有几千年的团结合作与和衷共济的文化传统,又有先进政党的正确理论作指导。因此,中国早在上个世纪40年代后期,就在国家制度层面把协商民主建立起来,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协商民主的国家之一。中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是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一大贡献。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成果

  本刊: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上有不少解读,您为何一直强调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放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局中历史地去评价其意义?
  卞:我看了一些学习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方面的文章,感到有些作者对中国协商民主的体制、机制甚至基本情况了解甚少,主要是在一些翻译过来的概念或定义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而有关部门的一些同志的文章,则往往停留在具体工作层面谈问题,眼界窄了,理论性也不够。
  我认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发展的必然结果。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我国政治体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其基本架构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个系统中的各项基本制度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彼此联系、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脱离与其他制度的内在联系而孤立存在。因此,我们要全面准确认识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意义,就必须把它放在我们党和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中去考察,必须把它放在我们党和国家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去考察。
  改革开放30年,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历史性进展。尽管有人对这一观点不予认同,但其成果却早已经深深地融入13亿人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方面实例随处可见、俯拾即是。例如,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方面。废除了各级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了由主要领导人威权治理到集体领导的转变;建立了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实现中央领导集体和平、稳定、制度化正常交替的机制。所谓民主程度,其实就是领袖、政党、阶级、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可以说,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越充分,其民主程度就越高,反之就越低。同时,马克思主义历来是与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组织程度相联系来看待领袖集团的权威的。在经济全球化、世界已经连接为一个地球村的情况下,坚强有力的领袖集团的作用就更加突出。然而,从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共产党宣言》开始,迄今为止,历史上出现过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乃至整个社会主义阵营,都没有解决好领袖和群众关系以及领袖集团的正常更替问题。现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通过改革走出一条新路,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伟大创举。
  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依法监督“一府两院”方面,在逐步提高基层人大代表比例方面,在完善国家领导人选产生的制度程序方面,尤其是在实现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同等的选举权方面,都在改革中取得了巨大进展。同时,人民政府在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方面,也已取得了重大成绩。
  再比如,近些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还创造了一种崭新的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乡社区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的民主形式,并把它确立为国家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现在,十八大提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又进一步拓展了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
  再比如,由于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我国社会民主生活空前活跃。同时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手机、电脑、互联网、飞信、微博等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的迅速发展,我国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时代。广大群众思想言论、文化生活前所未有地活跃,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前所未有地得到广泛实现。
  又比如,作为我国体制内民主的重要形式,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人民政协为重要组织载体的协商民主不断发展、扩大。包括从《宪法》和法律层面、中央文件层面和政协章程等自身建设方面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我自己亲身经历过参与过的大事就有不少,如1986年中央10号文件提出要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和经常化;1989年批转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1995年转发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2006年提出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
  总之,从党的13大以来中央就始终明确,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两大基本制度,发挥好人大、政协两种基本民主形式的作用。在历经20多年后到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时,这条红线一直贯彻始终、没有变化。正是在这种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始终坚持和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提高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自觉性

  本刊:十八大报告对人民政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希望,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特别是贯彻好十八大关于政协的新要求也十分重要,您认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如何着力落实?
  卞: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正式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作为我们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写入大会报告,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设想。十三大对政协意味着什么?要求政协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更好地发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现在我们面临的情况和那时差不多,也有一个如何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十八大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认真回答好“实现中国梦在政协如何具体化”问题。
  我认为,加强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政策研究,在实践和总结中提高按客观规律办事的自觉性,实现政协工作的科学化,应当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具体说叫做:研究基本问题,结合现实条件,按照规律办事,推动科学发展。我想了这么四条:要加强对政协工作规律性的研究,把握人民政协的定位与功能,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研究人民政协界别构成。
  本刊:您的第一条是加强对政协工作规律性的研究,确实重要。请您阐述一下对政协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加强对这一规律性的研究对政协工作意义何在?
  卞:为什么要加强规律性研究,因为研究规律就是研究事物发展的必然性问题。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现的东西,也是决定事物发展方向和趋势的东西。所谓科学发展,说到底就是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现在,人民政协已经存在发展了64年,而我们对政协规律的认识还很不够。
  一般而言,研究工作都有两个层面:一是对具体工作的研究,即操作层面的研究;一是探寻规律性的研究,即理论层面的研究。两种研究都很重要,但当前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后一种研究。因为操作层面的研究局限性较大,它可以积累经验,但回答不了有些事为什么过去行现在不行,为什么过去那么做现在就不能那么做的问题。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它往往难以适应。比如,有人怀念周总理时期的不协商不决策和双周座谈会的做法,有人怀念80年代在三峡工程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协商过程,但不能解释为什么在现在条件下不可以简单复制那些具体做法的问题。这就像一个人可以凭经验炒股或许也能赚钱但永远成不了经济学家一样,不研究事物发展的规律、变化的条件和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就永远不能到达科学发展的自由王国。
  研究规律,不仅仅是领导同志的事,也是我们各级干部提高素养做好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对规律认识的程度往往决定我们工作的水平,只有对事物发展条件与趋势有所把握者,才能自觉地顺应客观规律主动做好工作。比如,关于把参政议政作为政协主要职能写入章程、把反映社情民意作为各级政协一项基础性工作,都是人民政协工作的规律性在起作用的结果。
  本刊:重视研究和把握人民政协的定位和功能问题非常有意义,对此您有何新解?
  卞:政协《章程》对政协性质和职能各规定了三句话,应该说已经把这个大的定位和职责问题说清楚了。但在实际工作中,在政协内外都时常听到一些理解不准、解释有误或其他方面的说法,特别是一到换届这种情况就往往反复出现,当年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以及后来的一些领导人都为此亲自做了不少工作。我认为,之所以如此,除去本意就是想对这个体制另作改变者外,原因有二:一是章程中的表述讲得比较原则,每一句话都需要更多的话来解释,不是对政协很熟悉的人理解起来难度较大;二是这些定义讲得很抽象,不是拿来就可以操作的,需要用政协的许多具体工作形式来对接。而从各级政协长期工作的观察中可以看出,对这些问题理解得如何,直接影响着政协工作的作为(如厦门嘉禾路改造、成都府南河治理、抗灾乃至扶贫工作中的几大班子分工包片等)。因此,对政协定位和功能的阐释需要进一步聚焦或具体化。
  政协是统一战线和民主政治的直接产物,与生俱来地要做团结和民主两件事。而团结和民主的内涵与外延极其广泛,从事团结和民主事业的组织也相当多,政协在其中是个什么角色呢?
  首先,在政协工作中团结和民主是两个概念一码事,基本上是每一项活动都同时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意义。即把团结和民主贯穿于政协一切工作的始终,在巩固团结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巩固团结。
  其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主要形式。人民通过投票选举出他们的代表,授权其代表他们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虽然这本身也属于一种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形式,但我国人大与国外一般代议制民主不同,是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不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权组织。作为政治体制中实行协商民主的机构,它既不进行决策,也不具体执行,而是中国各个党派团体、各个民族界别的联合体,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一个政治联盟。人民政协是连接社会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群众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一个桥梁。这个桥梁的作用在于,不同政治力量和利益群体通过政协这个组织形式可以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的协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所以,政协包容各方而没有自己的具体利益,统筹兼顾而不在多种意见中选边。政协的责任在于创造良好环境让各方面畅所欲言,并把他们的意见建议真实准确地反映给决策机关。正因如此,党和国家重大事项是“在”政协而不是“与”政协协商,政协不是协商中的一方,而是协商的一个平台;政协“政治决议”所表达的是各参加单位和委员形成的共识,其表述方式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认为”或“与会委员认为”等等,这是政协的一个特点。
  政协作为各界群众与权力机关之间的桥梁,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各种社会利益群体的代表人物(不同于区域代表)有了一条实现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畅所欲言的民主渠道,而国家权力机关则有了一条广泛了解各不同界别群众意愿诉求并据以作出正确决策的体制通道。因此,在政协的章程和各种文件中,都把各种意见可以充分发表和依法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作为政协工作的重要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当然,作为桥梁,就有一个多用少用乃至于可以绕过去走而不用的问题。这就提出了另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本刊:十八大报告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个重要的制度体系来部署和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您有何见解?
  卞:协商民主或者更具体点说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有一个自身努力问题,历史上也有不少事情经过努力实现了并取得很好的效果。但也有许多问题的解决主要不在政协本身。
  民主协商涉及许多领域、许多单位、许多环节,有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整合、配套、协作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小平同志说,制度更带有长期性根本性。制度可以管人,不因人的变化调整而变化。十八大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近日,党中央率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则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则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使党内法规文件的制定、审批、解释、备案、清理等都有了明确的规矩。
  现在关于政协的制度文件数量和种类并不少,包括《宪法》序言、中央文件、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规定,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内部工作条例、办法、规则等。问题在于:
  第一,从整体上看,种类上是否已经健全。比如,对于多年来政协委员呼吁的为政协工作立法问题,就需要加强研究。小平同志说,要把那些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好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讲的是大原则。但具体到政协工作到底该不该立、可不可行,总是应当心中有数,最好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第二,各种文件之间需要连接、协调、配套。现在,各种文件之间不衔接、不协调之处甚多,导致许多规定写在纸上,印在书上,飘在天上。比如,党中央批转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有关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就有一些因与其他方面有关规定不配套或不合卯而不能实现。再比如,十八大提出的“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这几个方面是什么关系,通过什么程序和形式协商等,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文件来明确。至于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些方面也需要规范,但那是属于内部低一个层面的制度建设,可以先实践再逐步完善。
  第三,要以真抓实干精神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实。这是个大问题。比如,中央5号文件提出要让政协理论进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课堂,要求明确,不难理解,也没有不同意见。但事过7年,此事至今有文说无人办,这反映的也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再比如,过去,政协自身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也显得有些随意,给人的感觉是缺乏总体设计,也因为有些事情不明白,不知道上届文件是不是下届还管用,所以对规章制度修改过于频繁,影响制度的严肃性,等等。
  本刊:人民政协界别构成和界别建设一直是近来热议的焦点,您对发挥人民政协界别作用有何期望?
  卞:近些年来,政协的组织构成问题已经引起社会上的关注。比如,有人写信反映不少地方政协中民营企业家的比重过大,也有人反映全国政协中特邀人士的比例过高;有的网民询问政协中富人代表有多少;还有网民质疑在不同利益群体代表人物的PK中贫困阶层的代表哪里去了。
  从历史上看,对政协组成原则的表述有过一个演变过程。一届全体会议时,政协代行人大职权,大会宣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和代表性。同时讲政协全国委员会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没有形成为团体的参加单位都要形成为团体。到召开二届一次会议时,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毛泽东说政协是党派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周恩来说党派团体是人民政协组织的基础。在1979年初的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上,邓小平宣布阶级关系发生根本变化,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而奋斗。1983年全国政协换届时,第6届主席邓颖超宣布本届政协的阵容,充分体现了“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之后,随着爱国统一战线的扩大,政协的界别设置又有几次调整,总的趋势是扩大,从29个界别调整到34个界别。比如,增设科学技术协会界别、把华侨界改为归国华侨联合会,香港澳门特邀人士分别调整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两个界别,增设经济界等。到2006年,中央5号文件又提出政协要“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的要求。
  举出这些历史情况,主要是想弄清政协组织构成的原则究竟是什么。比如,现在政协的界别构成究竟应当体现“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还是主要安排中上层代表人物?“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中这个“人民”包括不包括农民群众,应如何理解农民界作为政协最早的组成单位在参加政协34年后被改为农林界以至于最后没有农民的代表人物这件事?还有,政协历史上有把界别改为团体的,也有把团体改为界别的,导向有点儿乱,政协界别设置究竟应以党派团体为主还是以个人组成的界别为主?
  总之,十八大后我国的协商民主将有一个新的大的发展,我们面临的任务很重,不仅有许多管长远管根本的理论政策问题需要研究,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讨,期盼着能以贯彻十八大精神为契机,激发起更多同志研究问题的热情。以上是我学习后的一些体会,可能不准也可能不对,拿来与大家交流,请大家批评。
  (责编:郑睿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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