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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合作:多元政治冲突的民主消融方式探索

日期:2013-07-01

◎ 王洪树 张 明


   【摘要】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正形成利益分化和价值多元的当代政治社会。多元利益和价值的政治维护和增益,必将形成多元政治冲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价值理念和政治功能的民主运作方式,协商合作为政治冲突的消融提供了多维有效的民主途径和方法。在民主政治系统将冲突转化为合作的过程中,协商合作民主功能的发挥,将推动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的建构。
   【关键词】多元社会 政治冲突 协商合作 冲突消融 和谐政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权利的逐步落实,当今世界正日趋形成以多元利益、多元价值、多元阶层和利益集团并存为特征的社会。多元社会内涵着多元冲突。当道德习俗难以调节和消弭这些冲突时,它就会演化为政治冲突,需要新的调节手段出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既是调节这些冲突最权威的手段,也是这些冲突获得制度性消融的有效渠道。它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处理冲突的升级和消弭冲突。所以,有学者指出“应当承认,政治就是解决冲突这一见解在政治学中是根深蒂固的”[1]。而民主政治就是要通过多种民主手段以体制化和程序性的方法消融政治冲突。在当代社会,协商合作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2],必将在消融多元政治冲突的政治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将以其特有的矛盾调节机理(如公平的正义原则、公共理性原则等)[3]和民主运作程序(如民意整合、提炼过渡、协商决策、渐进执行等)[4],形成一套独特的政治冲突消融机制,推动着共识合作、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生活的构建。

    一、政治冲突的学理分析

  (一)政治冲突的根源
  政治冲突是当代多元政治社会固有的一种政治客观存在。分析其根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多元政治主体内涵的人性矛盾是形成政治冲突的深层次主体性根源。从人的本性上看,人既是个体动物又是社会动物,既要过社会生活又要拓展个体自由。其中,个体价值的追求与社会价值的维护和增益难免会出现矛盾。因为“人类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从根本上来说,生活就是一场地位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没有人会对他周围那些人的权力默然处之,毫不关心。”[5]不同政治主体在利益价值的引导下,一方面互相冲突,竞取稀缺价值;另一方面也互相合作。冲突使具有相似性的利益价值追求不断聚合,它“往往导致冲突群体间的结合”[6]。在此结合中也形成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和理性行为。所以,“只有存在冲突的地方才有行为意识和自我意识;只有在这样的地方才有理性行为的条件。”[7]由此可见,政治冲突与合作都根源于政治主体内含的人性矛盾。
  其二,利益匮乏和价值多元是政治冲突形成的深层次社会根源。就人的欲望和社会对其的满足来看,社会性的利益或价值相对于个体无穷的欲望而言总是匮乏的。这就难免形成因利益和价值争夺而形成复杂多样的社会冲突,乃至政治冲突。这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只要在国家和社会中明确的物质需要——‘短缺的专制’——还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就像今天在大部分所谓的第三世界中那样),社会生产的财富分配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冲突就占据着历史的前台。”[8]所以,对于政治冲突也应该从经济关系中去探求根源和获得解释。在现实政治生活和历史进程中,“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9]而至于人类的价值状况,处于不同利益环节和生存环境的群体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价值,为了维护自我的价值存在,他们都争相扩展自我文化价值的社会性存在。这其中就隐含着冲突和对抗的可能性。在价值多元论的倡导者看来,“基本的人类价值是不可还原地多元的和‘不可公度的’,它们会而且常常会彼此冲突,使我们面临艰难的选择。”[10]
  其三,现代社会复杂性的增强加剧了多元冲突的形成。现代社会,分工细化的同时形成多元阶层和利益集团;种族觉醒的同时形成多元的价值文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带来社会频繁的互动合作。每个具有特殊价值和利益的团体,都要求参与价值和利益的分配,地位身份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正是因为如此,政治冲突的缘起不仅在于社会利益和价值的匮乏,而且也在于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互动合作机会的增加。有学者就认为在认知政治冲突时,“应当理解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冲突主要起源于那些在政治生活一旦井然有序时就多起来的合作机会。人们所以卷入冲突,主要是因为在复杂的合作过程中,他们已经取得或分配到专门的角色,而其他人则不得不扮演配角。”[11]
  其四,社会结构功能的失调是政治冲突形成的制度原因。通常而言,社会结构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以道德习俗规范有序地调节社会冲突,维持日常社会秩序。当多元社会中所隐含和爆发的冲突已经超过社会结构的调节能力,就可能因社会制度规范供给不足而导致社会冲突向政治冲突演变,需要公共权力机构介入调节,进而形成政治冲突。如此形成的政治冲突的实质就在于社会自组织系统因制度渠道的匮乏或道德习俗的失效而难以使社会中的冲突各方实现沟通。它是社会系统自我调节功能紊乱的突出表现,“是以‘对立各方之间的沟通中止’为特征的”,“断绝沟通就是冲突的实质”。[12]
  (二)政治冲突的界定
  根据以上对政治冲突根源的分析,可以尝试性地给民主政治共同体中的政治冲突做一界定。在民主国家中,政治冲突就是冲突各方基于根本的政治共识和政治信任,而将社会系统难以调节的利益、价值、地位争端诉诸于政治系统而形成的对抗性政治行为。它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就前提来看,政治冲突各方对根本政治价值和宪政秩序具有一致共识。虽然政治冲突各方在具有稀缺性或不可分割性的目标利益和价值方面,互相争夺存在对抗。但是双方都不谋求超越宪政秩序而在政治体制外诉诸于暴力手段谋求独占。相反,他们对于民主政治社会中的根本政治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的正义、公共的合理性等——具有深层次的情感认同和根本性的理性共识,对于民主宪政体制也具有高度的政治信任。正是基于这种深层认同和基本共识,他们愿意将社会道德习俗无法调节的对抗性冲突通过民主宪政体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诉诸于公共权威,由其依据根本政治价值及其演化的规则进行仲裁和调整。
  第二,就主体来看,政治冲突是具有集体性的政治对抗行为。因为,政治冲突的主体通常而言都具有群体性。冲突不仅使具有相似利益或价值的个体获得组织化凝结,促使相关组织更加清晰准确地把握群体的核心利益和价值,以组织形式放大个体的力量;而且,群体性的公开对抗行为也使冲突具有公共性特征,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而具有政治性。此外,组织化的冲突主体都企图借助公共权威(如公共权力、公共政策等)来维护、扩张自我利益和价值,即它们都围绕着公共权威来展开冲突对抗行为。
  第三,就目标来看,政治冲突各方诉求的目标具有特定性。这里的特定性一方面强调的是冲突诉求目标具有公共性。而正是这种公共性,导致冲突牵连多方,主体多元。多元主体对于公共目标的竞取争夺,已经以冲突事件的形式浮现在社会空间之中,引起多方政治关注。另一方面强调的是诉求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管辖的内容,即它们是政治利益、政治价值、政治权力。通常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会诉求目标本身就应该是公共权力不同程度介入调整的领域。而公共权力的介入调整使得这些冲突各方公开争夺的东西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政治冲突进而成为对政治利益、政治价值和政治权力的对抗性竞取行为。
  第四,就调节力量来看,政治冲突需要公共政治权威的介入和调节。政治冲突是社会冲突的升级。社会冲突一般依靠社会道德、社会习惯、社会风俗、市场规则或冲突各方平等参与形成的社会契约等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当这些规范难以调整社会冲突时,它就演化为政治冲突。因为它需要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调节力量(如公共权力)和调节规范(如公共政策)。这就客观形成了公共权威对政治冲突调节的介入。所以,王浦劬认为“政治冲突是与公共权威相关的社会冲突,它既包括围绕政治权威展开的冲突,也包括需要以公共权威为手段加以实现或解决的冲突。”[13]
  (三)政治冲突的分类
  如此界定的政治冲突,其分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就是按照表现形态划分[14],政治冲突可分为政治权力冲突、政治管辖权冲突、政治参与冲突和政治发展冲突。其二就是按照冲突展开的程度,政治冲突又可分为协调型冲突、兼顾型冲突、排除型冲突和和解型冲突[15]。其三,按照冲突牵连的主体和范围,政治冲突则又主要分为三种:即政治制度秩序内部的冲突、社会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政治系统与经济等其他系统之间的冲突[16]。
  除了以上几种划分政治冲突的主要方法以外,我们认为还可以按照政治冲突的根源——即导致冲突的原因——来进行分类。以此为依据,政治冲突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基于物质利益争夺而产生的政治冲突,第二是基于文化价值扩展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第三是基于理性认知差异而导致的政治冲突,第四是因身份差异而诱发的政治冲突。其中因身份差异而引发的政治冲突是前三种政治冲突的集中体现。这种种类划分,有利于以协商合作为视角来审视政治冲突,探索冲突消融的多维方法。

    二、政治冲突的多维协商合作调控

  不同民主视角带来不同的政治冲突消融方法。一个具有协商合作特质的政治体系会促进和推动各方进行政治对话,以加深理解和促进合作。政治对话“并不意味着人们将彼此同意,而是他们愿意以辩论而不是其他的方式解决冲突。”[17]这样,协商合作——作为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18],就形成了两类各具特色的政治冲突消融途径。其一,以协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则或冲突调节机理消融政治冲突。在协商合作民主机制中,政治冲突各方不仅基于情感评价和理性分析而认同协商合作的精神原则,而且倾向于以此精神原则为指导产生支配他们自身行为的规范和规则。这些获得内在认同的民主精神原则及其演化的冲突调节机理就将成为消融政治冲突的标准依据或手段途径。其二,在协商合作过程性的展开中形成对政治冲突的程序性消融。这种程序性消融为政治冲突提供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公共平台,使政治冲突在不同的生长阶段都能获得相应的表达、调整。这样“起初是敌意的互动常常导致后来友好的互动,冲突成为一种检验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19]
  (一)在第一类政治冲突消融途径中,协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则与上述第四种政治冲突分类法相结合,形成了三种具体的政治冲突消融方法。
  首先,就是以公平的正义原则为依据消融因利益或价值争夺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现代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纷繁复杂,多元竞长。这难免诱发以此为社会根源的政治冲突的频繁爆发和多样存在。对于这类政治冲突的消融,必须在多元的利益和价值之间能够找到一个为社会各方高度认同的调节原则。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就提出了公平的正义原则,以此调节根源于利益和价值争夺的政治对抗行为。因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既保障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并存、自由发展权利,但又为其存在和发展设置了正义性的道德限制,即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要有利于社会弱势者的生存和发展,以社会弱势者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完善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所以,公平的正义原则既以自由和宽容精神维护了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的竞相生长,又以正义精神的渗透使各个社会利益和价值主体对自我进行正义性的自律,以调节它们之间的冲突对抗行为。它的贯彻将消除多元价值的“不可公度性”问题[20]。
  其次,就是以公共理性原则为标准消融因认知差异而引发的政治冲突。现实政治生活中,也存在因公共信息遮蔽导致政治主体认知上存在误会或猜疑而引发的政治冲突和因缺乏理性交融各执一端而形成的政治冲突。对于这类政治冲突的消融,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则为其设置了公共理性标准。公共理性标准(或公共的合理性标准)要求被公正的程序体制吸纳进公共协商合作平台的政治冲突各方,一方面要真实地陈述有关冲突目标的独特情境化知识,以维护自我利益和价值、增强政治互信、构建有关冲突问题的全方位背景化知识图景,最终消除因信息遮蔽诱发政治误会或猜疑而生成的政治冲突;另一方面,政治冲突各方要在公共的协商合作平台上为自我的意见诉求进行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辩护。在此公共的理性辩护过程中,更有说服力的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将推动冲突各方认知偏好的转移,形成内涵着科学真理性的理性共识。这将消除因偏见和固执而导致的政治冲突。所以,消除政治冲突也可以“通过协商、谈判、说理等方法来消除双方纠葛,明辨是非,排除障碍,达到和解,使各方都得以顺利发展。”[21]
  最后,就是以社会性的尊重共存消融因身份差异引发的政治冲突。身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社会和政治系统对具有特定利益和文化价值的社会成员的地位——内涵着权利与义务的地位——的公开承认和尊重。追根溯源,物质利益、文化价值和认知差异引发的政治冲突的高度凝聚就是身份冲突。因为“冲突通过加强群体意识和分离感而在社会系统中的各群体间建立起边界线,由此使系统内的群体身份得以确立。”[22]协商合作民主思想对因身份差异而导致的政治冲突进行着两个层面的调节:其一就是要求处于某一民主政治共同体的社会成员,不管其身份如何都要认同该民主政治共同体基本的政治价值理念和遵守其基本的宪政秩序。其实这种要求,就是要以此形成各社会成员根本性的身份认同,即承认自己是该民主政治共同体的一个具有完整性的成员,充分享受权利,但也积极履行义务。其二,在此根本身份认同的基础上,协商合作以其特有的理性回避和多元并存的方法给予不同社会身份的成员以社会性的尊重和政治性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并存共容、共生共长。这样,根本的身份认同避免了政治冲突的激化,尊重共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具体身份差异引发的政治对抗。
  (二)协商合作中程序性的政治冲突消融途径,则主要是以政治冲突演化发展为线索探寻政治冲突消融的具体方法。社会冲突演化为政治冲突的过程,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潜在的政治冲突、获得提炼和初步整合的政治冲突、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在这三个阶段中,协商合作民主程序都为它们建构了不同的沟通渠道。
  首先,公共领域中非建制化协商合作[23]的展开消融了部分潜在的政治冲突。潜在的政治冲突,可以视为是竞取目标具有公共性或政治性,如果在社会中无法加以消融必然渗透到政治领域的社会冲突。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体制,给予社会当中具有公共性的冲突问题以多维公开的协商交融平台。而在这些公共协商平台中,具有潜在政治性的社会冲突各方借助于内涵公平正义和公共合理性的公共道德、风俗习惯、共拟规则的引导,展开自由、平等的交流。这既可能消除误会和猜疑,也可能在利益和价值的社会分配上达成共识。通常而言,多维多样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消融了大部分具有潜在政治性的社会冲突。换言之,在基层民主的社会自治过程中,公民或其群体借助于非建制化的协商合作民主方式,消融了大部分潜在的政治冲突。
  其次,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体制和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之间的耦合机制,使即将上升为政治冲突的社会冲突渠道化地诉诸于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公共领域中借助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未能消融的少量具有政治性的社会冲突,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社会性的发现和初步整合,演化为政治冲突浮现在社会空间。联结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和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的耦合机制,如公共权力机构边缘地带的各种正式的听证会、咨议参谋机构和民意代表办公室等,使初步整合并浮现在社会空间中的政治冲突获得了正式的社会性交融渠道。在此交融渠道中,规范和理性的交流沟通,既将政治冲突控制在和平的话语冲突范围内,又在协商合作式的话语冲突中使政治冲突的矛盾焦点、各方主张清晰化、准确化。清晰明了、准确精炼的政治冲突归纳,将为这些政治冲突进入“议会团体的公共领域”做好前期的准备。
  最后,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建制化公共协商决策给予政治冲突权威性的调节,规范各方的对抗行为。社会无法自我调整而诉求于公共权力调整的政治冲突,以建议案或提案等形式进入公共权力机构中的协商决策领域。在此领域所展开的协商,为冲突各方提供了正式的意见沟通渠道;公正合理的交流使更具公共说服力的观点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同;偏好结构的自觉转移使冲突的焦点在协商交流中缓慢有序地消失;理性共识的生成或协商之后的选举票决,则使由此产生的公共政策以其内涵的科学真理性、公平正义性和程序合法性而获得冲突各方的情感忠诚和理性认同,最终达到以协商合作、沟通互动消融政治冲突的目的。
  协商合作民主程序所提供的多层次交融平台和多元的沟通渠道,将在很大程度上达到沟通政治冲突各方,消融政治冲突的目的。协商合作所提供的非正式或正式的政治沟通,将具有防止和消除政治冲突的功用——即政治沟通可以发现政治冲突的缘由,可以消除政治共同体内的紧张和对峙,可以改变政治冲突的指向,可以以温和的方式阻止政治冲突的发展或解决冲突。[24]因为协商合作将无序的政治冲突纳入了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程序化的理性博弈过程之中,将政治冲突有效地控制在和平、理性的政治话语冲突的范围内。这既避免了政治话语冲突升级为政治行为冲突、非暴力政治冲突升级为暴力的武装斗争、协调型或和解型政治冲突演化为对抗型政治冲突,又使之在公共权威的引导下达成共识,获得和解或政策性调整。

    三、协商合作消融政治冲突的民主功能

  协商合作对政治冲突的有效消融,一方面犹如为民主政治系统治病去痈。政治冲突,从其社会负作用来看,它影响了政治社会的团结、破坏了政治社会的秩序、提高了政治治理的成本。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之视为政治系统的痈瘤或病灶。协商合作对其有效消融,就维护了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它使分化的社会群体在更高的层面上获得了有效的民主整合。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冲突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复杂性增加后的社会产物。但是,协商合作在引导冲突主体消除个体原子化特征并进行组织化凝结的同时,也使分化后互相对抗的群体在政治社会中获得了协调整合。所以,实施协商合作的民主政治社会,不仅不会因为政治冲突的迭起而陷入政治衰败的境地,而且与之相反的是政治冲突的协商整合还将使民主政治的发展受益于社会复杂性的增长,推动民主政治朝着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方向发展。
  (一)政治冲突消融过程中广泛真实的协商参与,营造了积极的民主政治。
  对于政治冲突的功用,协商合作在看到它的负面作用的同时更加给予其积极的评价。首先,政治冲突使公民的政治参与积极主动。政治冲突的标的往往与参与冲突的主体存在和发展紧密相关。而正是这种相关性驱使冲突主体通过多种渠道去表达、维护和争取自我的利益、价值和地位。这就使得因政治冲突而激发的政治参与积极主动,是一种内涵着真实民主性的政治参与。因为这种政治参与是自觉自愿的,具有内在的政治动力。其次,政治冲突在唤醒公民自我意识的同时凝聚而成多个积极的政治团体。政治冲突,通常使争端焦点更加清晰。参与各方在冲突中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自我的政治诉求,形成自我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而且为了增强自我诉求的力量而进行组织化的凝结,形成多个以共同利益、价值或地位诉求为核心的政治团体。这种“联盟和联合使一个个人主义化的社会组织化,并阻止它由于分化而崩溃。”[25]多元政治团体的形成,又反过来使政治冲突更加集中。在共同的价值共识和宪政秩序的规范下,自我政治意识觉醒的政治团体参与的政治冲突,使得民主政治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具有协商性的民主政治不畏惧政治冲突。因为它为政治冲突提供了获得广泛认同的基本价值共识和宪政秩序规范。最后,政治冲突带来政治互动,协商合作为其建立起多维的沟通渠道。政治冲突本身就是一种另样的政治互动。这种政治互动在协商合作的引导下建立起了参与主体的多维沟通渠道,其中就包括建制化协商决策机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以及二者之间的耦合机制。它们为参与主体的协商互动提供了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或平台。在此多维的公共沟通渠道或平台上,政治冲突主体——以个体或群体的政治面貌出现——进行着广泛多元、真实自愿的积极政治参与。这就赋予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以巨大的内在动力。
  (二)公开有序的政治冲突消融,培育了健康的民主政治。
  协商合作并不讳言政治冲突的存在。相反,它认为政治社会本身是一个冲突与合作并存的社会。政治社会中,“人们越是深入探讨、就会越清楚地看到冲突与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个阶段总是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26]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协商合作不仅不回避政治冲突,反之将政治冲突的存在视为获得健康——即具有稳定性和进取性的——民主政治的社会前提。其一,多元政治冲突的公开存在保护着政治社会,使之获得一种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多元政治冲突的公开存在,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社会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社会力量谋求对政治系统的掌控或操纵。如果这样做,势必导致政治冲突的加剧,或升级为武装斗争或导致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另一方面,它使各方诉求都受到公共理性的审视,各方对抗的结果形成一种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各方力量不同程度地共同支配着公共权力系统。所以,在协作性社会中,“公开的对立保护着社会。”[27]其二,政治冲突的公开协商消融,形成了政治“安全阀制度”[28]。协商合作民主体制下,政治冲突被纳入公共的协商交流平台。冲突各方将敌意以冲突性的政治话语加以释放,在减轻冲突各方心理压力的同时使其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与此同时,内涵公平正义的协商规则又有效地规范着这种话语表达的方式和过程,使其不至于升级为行为冲突。所以,公开有序的协商消融,既降低了政治冲突对于民主政治的破坏力,又有效地阻止了冲突的升级,维护了民主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其三,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有效地克服了可能存在的冲突加剧和社会碎片化现象。政治冲突使社会成员在利益、价值和身份等方面的矛盾和差异得到了社会性的放大。如果不能有效调节,它将在导致政治社会冲突加剧的同时形成碎片化的政治特征。与选举调节方式将团体差异视作固定不移的结构特征不同,协商合作将之视为沟通的起点,认为团体差异可以给相关冲突的协商讨论提供多种视角,有利于形成对于冲突症结的整体性认识,进而导向政治合作。差异是协商的前提。所以,政治冲突中隐含的团体差异应该被“看成是基于讨论的政治的必然源泉,在这种政治中,参与者的目标是合作、相互理解和寻求正义”[29]。其四,政治冲突的协商消融所形成的政治共识,奠定了政治进步的阶梯。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政治冲突为政治进步提供了突破口,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某些政治结构或政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通过协商合作方式对政治冲突进行消融而形成的政治结果,要么是产生新的公共政策,增强了公共机构的政策供给能力;要么是生成新的政治制度,以更具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内聚性的政治制度调节着人们的政治行为;要么是生成公共机构新的政治职能,增强公共机构调节政治生活的能力。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30]政治冲突在协商合作的消融过程中不仅形成政治进步的突破口,而且推动政治系统的改进。
  (三)政治冲突协商消融过程中的多维合作,增强了民主政治内部的团结。
  在协商合作视野下,政治冲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冲突各方对于民主政治共同体根本的价值理念和宪政秩序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政治冲突虽然具有政治对抗性,但是它们仍然谋求不超越现有的根本政治秩序。政治冲突的目的是在根本政治价值理念和民主宪政秩序规导下寻求进一步的政治合作。这样,在协商合作消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三个方面的政治合作:其一就是制度性合作。政治冲突各方基于对协商性民主制度的信任,愿意将争端提交给依据相关协商民主制度所设置的协商机构。这将在推动制度性合作的同时,建构具有制度保障的政治团结。其二就是程序性或过程性合作。进入相关协商调节机构之后,政治冲突各方基于对内涵公平正义的协商程序的认同,而就冲突的协商消融展开程序性的合作交流。这将使政治团结本身也体现为一个程序化的生成过程。其三就是在协商制度中接受协商程序的规范而展开的理性合作。该理性合作要求冲突各方以公共合理性为标准对自我意见主张进行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辩护。在更具公共说服力的事实证据、逻辑推理和道德力量面前,冲突各方或转移偏好、或理性交融,形成理性共识,将政治团结建构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之上;或者冲突各方尊重并存,为了宪政秩序的维护或更大的共同利益而暂时将可能危及宪政秩序或较小的政治冲突隐没下来,避免对政治团结的破坏。
  (四)政治冲突中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协调,促进了民主政治内部的和谐。
  协商合作以其特有的内部精神原则及其演化的协商规范,调节着政治冲突中多元主体对于同一利益或价值的追求。公平的正义原则一方面要求政治冲突中的多元主体都拥有平等的分享该利益或价值的机会,反对任何冲突方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对他者的排斥;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在该利益或价值的最终政策性分割中要有利于处于弱势社会地位的冲突方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的改善。而公共理性原则则要求冲突各方在协商平台上为自我情境遭遇、意见主张做出具有公共说服力的论辩,以便使其遭遇的独特性和真实性能够为冲突各方所认可,其意见诉求能获得更大程度的政策性体现和维护。协商合作这两个指导原则及其演化的协商规范在冲突消融过程中作用的有效发挥,将实现冲突各方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政策性平衡。这种平衡由于能够经受住公平的正义原则和公共理性原则的公开拷问,将获得冲突各方的情感忠诚和理性认同,进而促进民主政治内部的和谐。

      结束语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相关社会利益和阶层都日趋分化。多元并存的社会力量都力图通过政治途径来维护和增益自我利益与价值。这就使政治冲突成为多元民主社会当中的一个必然现象。而协商合作在消融政治冲突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渗透和运用,必将改善民主政治过程。它通过公共领域中的非建制化协商合作论坛促进了冲突各方意见的顺畅表达和初步整合,形成了弥漫在社会空间中的社会民意;它通过联结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体制和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的耦合机制,对社会民意做了进一步的提炼,使冲突议题获得了多维渠道以转换为政治议题;建制化的公共协商决策领域一方面通过内部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开展听证审查确认冲突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公开的协商讨论做出内含着真、善、美的公共决策;获得多维认同的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以多维的协商互动形成合力,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公共政策的高效执行和修正调适。所以,以协商合作民主方式发现整合政治冲突问题、提炼上传政治议案、确认决策起点、协商生成公共政策和执行公共政策,这整个过程也就是一个政治冲突的消融过程。也正是在此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消融政治冲突的过程中,协商合作推动了积极健康、团结和谐的民主政治的建构。
  (作者:王洪树,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文新学院和四川省社科院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张明,男,四川大学政治学院2012级研究生)

  (责编:童丽婷)


注 释:
  [1][1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2]虞崇胜、王洪树:“协商合作:未来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方向”,《江汉论坛》2009年第10期。
  [3]王洪树:“协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兼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2年第3期。
  [4]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3页。
  [5][美]柯林斯:“冲突理论的基础”,《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4年第1期。
  [6] Robert E. Park, “The Social Function of War”, American Journel of Sociology, XLVI(1941), p.551。
  [7]Robert E. Park and Ernest W. Burges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 of Chicago Press, 1921), p.578。
  [8][德]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页。
  [10][20][英]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2][19][22][25][美]L.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108,18,134页。
  [13][24]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
  [14]宋衍涛:论政治冲突的表现形态[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15]周伟忠:《冲突论》,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2页。
  [16][加]米什拉:《资本主义社会的福利国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4页。
  [17]M. Warren, “The self in discursive democracy”, in S. Warren (ed.),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1。
  [18]王洪树、张玉芳:“协商合作: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运作形式”,《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0年第2期。
  [21]周伟忠:《冲突论》,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23]它通常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各类自发自组织性的公共协商讨论,参见王洪树:《协商合作视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5,257页。
  [24]王浦劬:“西方当代政治冲突理论述评”,《学术界》1991年第6期。
  [26] Charles H.Cooley, Social Process (New York: Scribner’s Sons, 1918), p.39。
  [27]Edward A. Ros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Century Co., 1920), p.162。
  [28]“安全阀制度”这个术语是用以表示将敌对感情引向替代对象的制度(或为这种转移提供替代手段的制度),而不是指这种制度可以使冲突表现出来。参见[美]L.科赛:《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页。
  [29][美]詹姆斯·博曼:《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30]Charles H. Cooley, Social Organization (New York: Scribner’s Sons, 1909), 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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