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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

日期:2013-07-01

 

◎ 李昌鉴

  

      一、十八大的理论创新及其重大意义

      当前,全国上下、党内党外都在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这段学习,联系人民政协工作,对十八大精神有三点突出体会和认识。
  (一)十八大是一次理论创新亮点纷呈、理论创新氛围浓郁、理论自信更加坚定的盛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国内外形势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会议之前,人们有各种各样的想法和期盼。十八大一开,民心大振,党内党外普遍认为十八大报告好、新选出的领导班子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有希望。的确,十八大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凝聚党心民心的大会!我们为十八大的召开欢欣鼓舞,我们对十八大所确定的奋斗蓝图的实现充满着信心和希望!
  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十八大历史地位和重大意义的同时,从党的理论工作的角度看,我认为十八大可以称之为一次理论创新的大会。从大会开幕至今,理论创新成了十八大精神的关键词之一,无论是专家学者等理论工作者,还是各级干部、一线工人农民,谈论的话题总是离不开它。关于十八大报告中理论创新的许多亮点,有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解读,给我很多启发,我认为以下的理论创新亮点很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并深入领会。
  比如,十八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新的历史定位。将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列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党的十八大理论创新的最大亮点和最突出的贡献。
  比如,十八大对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阐述。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内在关系,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还特别强调,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二十一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样,就把过去长期探讨的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历史地位阐发清楚了。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新的理论概括。
  比如,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作出新拓展。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就由过去的“四位一体”拓展成为“五位一体”,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内涵。
  比如,十八大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提出新要求。从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虽是一字之改,却是质的飞跃。特别是十八大提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两个翻番”,使小康社会目标更加明确、更加切近,同时标准更严、要求也更高了。十八大还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五大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各个领域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目的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是十八大对什么是小康社会、如何建设小康社会认识的新飞跃。
  比如,十八大对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提出新思路。强调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并且提出了今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七项重点任务。这里特别引人注目的有三点:一是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将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进行了阐述。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指明了正确方向。二是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这对于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三是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十八大为确保我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进、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持旺盛生命力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比如,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新概括。在广泛吸收全国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用24个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概括。从国家层面看,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公民个人层面看,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和概括,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这是十八大对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大贡献。
  比如,十八大对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作出新表述。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在以往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同时,又将“法治保障”纳入到社会管理体制中来,彰显出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十八大对创新社会管理和建设的新认识。
  比如,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出新部署。关于生态文明的论述,有许多新的观点和生动语言,如“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是十八大对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再一次升华。
  比如,十八大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十八大对党在面临“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形势下,明确提出了“一条主线”、“两个坚持”、“三型政党”、“四自能力”、“五大建设”的党的建设的新思路。这是十八大对党的建设理论的极大丰富和贡献。
  以上从九个方面罗列了十八大理论创新中的新提法、新概括、新观点。我们学习把握十八大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用这一系列理论观点武装头脑,并且切切实实地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去。
  (二)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这是十八大理论创新中带有根本性的、统领全局的首要重大成果。
  前面我已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创新的第一个亮点列出了,为什么还要专门来阐述这个问题呢?一句话,它是统领理论创新全局的首要重大成果。正如十八大报告在“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的基本总结”中所指出的,总结十年奋斗历程,最重要的就是在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变化的形势迫切要求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践创新不停滞,理论创新不止步,以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新发展。党的十五大的一大历史性贡献,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的一大历史性贡献,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十八大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党指导思想的最新部分,是对党的指导思想的丰富与完善,也是对党的发展理念和执政理念的创新,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是这次大会的重大历史性贡献。
  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等内容进行了概括和阐述,并把它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但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十分清醒,他在十七大报告起草工作一开始就反复强调,一个科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总需要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由于科学发展观提出时间还不长,还需要进一步经受实践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没有在党章中把科学发展观列为党的指导思想。十六大以来的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重要成就的同时,也面临了来自国内和国外、自然和经济社会等一系列风险的考验。在关键时期,面对发展的黄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并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我们是用改革开放前的老办法,还是搬用西方那一套做法来解决问题,“走什么路”的选择问题又一次出现了。在这个重大考验面前,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旗帜鲜明地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过去这10年,既是在实践中提出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10年,又是实践检验科学发展观的10年。十八大在总结经验,着眼未来的基础上,把科学发展观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写入党章,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地位,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成为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三)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新方向,为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永续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代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它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协商民主的层次与内涵,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实施形式等重大问题。
  这里有两个问题有必要加以强调,一是要全面正确理解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战略部署,应当更加明确人民政协在我国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必须十分清楚,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协商民主当然是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协商民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与政治实践中毫无疑问是渗透到从上到下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以选举民主为例,党内有选举,人大有选举,政协也有选举,政协委员是经过协商后由常委会议通过的,政协常委、副主席和主席是选举产生的,政协每年大会的政治决议都是需要表决的,这些都是选举民主。另外,我们的地方、基层、各单位都有自己的选举民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都有各自的选举。在我国众多的选举民主形式之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同样的道理,关于协商民主,党内有协商,各民主党派有协商,人大也有协商,比如人大的重大决策、法案、人事安排在通过前要交付各个代表团、小组和常委展开充分讨论,这种讨论实际上就是协商。另外,其他团体、界别、基层、单位都有协商。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形式中,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协商民主,毫无疑问应以各级人民政协作为依托、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
  以人大作为选举民主的基本形式,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正因为这样,两者才成为在国家政治架构这个层面上的两大机构。通过这样理解,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就非常明确了。十八大为此特别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认为,这个提法表明,在我国众多的协商民主渠道中,人民政协这个渠道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这是因为人民政协是我国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也是最成熟、最成功的协商民主制度,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中的“支柱性”制度的作用。因此,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里首次把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加以明确,其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
  二是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意义要有足够的认识。
  首先,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始终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其目的就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十八大明确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今后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恰恰是着眼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包括各民族、多党派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都比较突出,要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就既需要基本体现区域利益的人大组织,也需要基本体现界别群体利益的政协组织。民主当然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但同时也意味着要保护少数,要同时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没有政协这种民主形式,我国的人民民主就缺了一大块,就是不完整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两种不同民主形式、不同功能的有效发挥,不仅可以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能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而且可以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愿与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而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民主所具有的西方民主不可比拟的广泛性、包容性和真实性。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一步促进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合力,不仅会大大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而且必将使中国人民独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加完备、更加成熟。
  其次,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发展人民民主、推进政治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利益格局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阶层结构复杂化的特点,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通过发展协商民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广开言路、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使社会上的各种意见要求得到有组织、有秩序的表达。而这种政治诉求和表达的过程,表现为实施协商民主的过程。因此,协商民主与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具有必然的联系。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实际上为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指明了方向和路径,提供了舞台和制度保障,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内涵首先表现为政府决策的一种方法或程序。从理论上讲,经过协商过程所形成的决策,首先是收集、整合了社会各方面的意愿,及时回应了民众的合理诉求,从而使决策凝聚和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的力量,并通过体现民众的利益和意志使决策更具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协商决策的过程是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过程,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而达成的决策必然会因为融入了各方参与者的意见而在参与者中间产生更多的支持、信任和理解,从而推动决策的贯彻实施,并且还为以后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奠定良好基础。可以说,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能够将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形成统一意志,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政协以自身广泛的社会基础、组织构成和代表性为特征,人才荟萃,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积极建言献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了广泛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因此,不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将使人民政协这个作为国家重大决策的协商机关在科学民主决策中更加规范、有效。
  第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助于促进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发展。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之下,我国的政治架构在组织结构上就是在我国各级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性质职权职责各不相同的四大机构,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设置到县级),也就是五十年代周恩来同志概括的党的系统、政权系统、政协系统这“三大系统”。依托人民政协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又能够在执政党、国家机关同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代表及人民群众之间形成密切的联系,使公权力的运行不仅受到法律、权力的制约,而且处于人民政协这样的非权力机关的民主监督之下。这种合理的政体结构和规范的政治行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像人民政协这种制度设计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它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最具特色的内涵,而且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多样性发展提供了成功范例。如今,中国经济已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明也必定会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十六大以来人民政协理论的创新发展与面临的任务

  十六大以来的十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指导下,人民政协事业得到迅速全面发展。在实践创新方面,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政协工作向多领域、全方位发展,呈现出一派更加活跃、更有成效的生动局面;在制度创新方面,人民政协围绕章程的修订和实施、中央文件的颁布和贯彻,出台了一系列与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相配套的制度规定,使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重要台阶;在理论创新方面,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的指引下,各级政协紧密结合实际工作,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对政协实际工作中创造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概括并上升为理论,不断丰富和发展人民政协理论内涵,形成了一大批理论研究成果,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健康永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这十年,可以说人民政协的“三大创新”表现为最突出、最普遍、最有成效,因而这十年成了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理论来自实践并且指导实践,在过去十年的“三大创新”中,应当首推理论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显示了理论创新对政协实践发展的巨大指导和推动作用。在座的大多是政协系统之外的教学科研骨干和领导同志,我想在这里“全景式”地“回放”一下这十年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发展的全过程,使大家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前景的了解有所帮助。
  (一)“人民政协理论”这一科学概念的确立揭开了全面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大幕。
  十年前,在中央文件和历代中央领导同志的言论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人民政协理论”的概念和说法。直到2004年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暨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代表中共中央十分鲜明地指出“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事业的创建和发展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创立的人民政协理论指引下前进的”,同时指出人民政协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思想体系”。贾主席这个讲话是经过中央政治局常委审议同意的,因而这是党中央第一次郑重地对“人民政协理论”这一科学概念作出的正式结论。在这个研讨会后不久召开的纪念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又明确指出:“要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为人民政协事业的更好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党中央这样正式确认“人民政协理论”这个政治概念,正式确认人民政协理论对人民政协事业的指导地位,对于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可以说,以此为标志拉开了全面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大幕。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是,全国、省级和副省级市、中心城市政协相继成立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形成了三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组织网络,基本上把组织理论研讨活动、开展调研和课题研究、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作为经常性工作开展起来,把政协系统内外热心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力量组织起来,形成全面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合力,使人民协理论研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即中央5号文件)集中展现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重大突破。
  2006年,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普遍展开的时候,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这是建国56年来以中共中央名义第一次就政协工作制定的重要文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文件是中央历代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思想理论观点的集成,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重大实践和重大理论的最新成果,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和理论指导。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与突破在文件中得到充分展现:
  比如,关于人民政协的“三大理论基石”问题;关于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及科学定位问题;关于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形式问题;关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定性问题;关于人民政协“五位一体”的自身建设问题;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问题。现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越来越感到,中央5号文件及其后来总结贯彻落实文件5周年而形成的中办发[2011]16号文件,是多么重要!
  (三)贾庆林同志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是人民政协理论创新最新成果的权威发布。
  贾庆林主席对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建设,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在2004年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暨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2006年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次人民政协理论研讨会和2009年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理论研讨会、2012年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上,分别发表了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有重要指导作用的长篇讲话,这几篇讲话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贾庆林同志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上发表的“以科学理论为指导,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永续发展”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是十年来他坚持理论思考、理论探索的丰硕成果,也是全国政协领导班子集体智慧的结晶,集中体现了人民政协理论的创新和突破,是人民政协理论创新最新成果的权威发布。
  1.“讲话”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的科学概念。“讲话”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理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毛泽东人民政协思想,一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为基石,是综合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观点和论述,进行集成创新,形成的科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是对毛泽东人民政协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论系统回答了在新时期建设什么样的人民政协、怎样建设人民政协的重大课题,揭示了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明确了人民政协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指导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讲话”对人民政协理论由毛泽东人民政协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两大部分组成的提法,恰恰跟进和符合中央关于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观点,可以说是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一大成就。
  2.“讲话”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形成的历史进程,对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作出准确评价。“讲话”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两次伟大的思想理论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理论成果。在这个伟大的理论创新过程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政协理论,是指引人民政协事业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毛泽东人民政协思想以其独创性确立了人民政协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成为人民政协理论形成的重要标志,有力指导了人民政协的创立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新时期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和观点,形成了邓小平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的开创之作,对人民政协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指导作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为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作出了重要贡献,指导人民政协事业成功推向21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人民政协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指导人民政协事业全面发展。
  3.“讲话”全面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的基本框架和内涵。“讲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的基本框架和内涵作了系统的归纳和表述。从过去对人民政协理论科学体系框架概括的八个方面扩展为十二个方面,把主要职能、两个主题、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分开来阐述,增加了人民政协组织构成和活动方式两个新内容。这12个方面既互相联系、相互贯通,围绕着建设什么样的人民政协、怎样建设人民政协,形成内在逻辑;每一个方面又各自独立,有相应的理论观点支撑。特别是12个方面的确立及每个方面的阐述都采用了开放式的方法,为今后补充、完善、发展预留了空间。
  贾庆林同志的重要“讲话”是在过去多次有关人民政协理论问题讲话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研究、完善的结果,体现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他特别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协理论是开放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需要在新的实践中继续丰富、完善和发展”。
  (四)十八大作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部署为今后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指明了美好前景又提出了繁重任务。
  十八大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提出来,这不仅是今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举措,而且对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特别是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来说更是一种巨大推动力。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人民政协理论中的支柱性理论,其理论价值和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该说,我们在过去若干年从事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过程中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过一定程度的研究,也积累了一些成果,但要把“理论”变成“制度”还有大量的艰苦工作要做,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正确的理论指导下,认真总结实行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再上升为新的理论和政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种协商民主制度,这样,中央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部署才能完成。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里,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在过去研究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协商民主理论的制度实现形式,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就是十八大向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提出的光荣任务,也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和美好前景。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十六大以来的这十年,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几乎是在一张“白纸”上起家的,确实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但是,它距离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距离党和人民的要求、政协事业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总体上说,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仍然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中一个非常薄弱的领域,难以发挥其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应有的作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滞后于政协实践,未能适应政协实践创新和整个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人民政协理论科学体系建设刚刚“破题”,急需不断加以丰富、完善和发展;人民政协理论工作队伍十分薄弱,难于适应理论研究要求;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认识不到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等等。因此,我们对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前景十分看好,同时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三、按照十八大的要求,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是摆在全党和全国各条战线面前的首要政治任务。抓住当前这个有利机遇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向前推进,是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光荣使命。这项工作成效如何,取决于我们对十八大理论创新精神的深透理解和全面贯彻。
  (一)增强理论创新的政治自觉,是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创新的重要前提。
  在当前形势下,要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首先要解决好理论创新的政治自觉问题。必须真正懂得,理论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变革的先导,也是执政党引领社会前进的强大力量。十八大之所以得到党内外的普遍拥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根本原因是理论创新,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新鲜感、时代感。以大会的“主题”为例,从党的十二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这个政治命题以后,长达30年的六届党代会的“主题”都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但每届大会都有新的提法、新的内涵,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深化,表明党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前列,用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指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与活力。人民政协事业同其他一切事业一样,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就必须始终坚持理论创新,用不断发展的人民政协理论正确指导政协实践。对此,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广大政协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真正做到理论自信。
  那么,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是什么呢?我们应当很好研究。十八大明确提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为我们指明了理论创新的广阔天地。报告还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我理解,这“十六字”也是理论创新最本质的思想精髓。因此,我把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初步提炼、归纳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在永无止境的实践发展中,不断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境界。这就是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我们以十八大的理论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国情和时代发展要求,坚持不懈地探索和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科学规律,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架构和中国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在人民政协的理论创新中,我们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立足中国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二是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三是要始终把握时代主题、顺应时代潮流,学习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四是要切实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五是要始终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根据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加快人民政协理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部署,首先要对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现状有一个客观的估计。
  应当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不断实践探索中取得很大进展,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而且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就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和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这两种基本的重要政治协商形式更加规范,各级政府还建立了定期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制度。二是确立了协商的原则就是坚持协商于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三是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紧密结合的机制。每年各级人大和政协会议都在一起相继召开,而且政协委员列席人大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在宪法修改和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也事先在政协征求意见。对国家领导人的提名,选举前中共中央都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认真进行协商。四是实行协商民主制度成效显著,不仅促进了党和国家的民主科学决策,而且大大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五是在国家协商民主制度的引领下,积极探索和建立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在一些乡村和城市社区进行了建立协商制度的探索,并形成了咨询会、公众听证会、恳谈会等一些民主协商的形式。可以说,协商民主已经广泛地运用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并逐渐渗透到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层次和环节。
  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过程中面临不少问题,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实行协商民主制度缺乏必要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和保证。二是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与选举民主相比差距较大。三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四是作为协商民主制度主渠道的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与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
  当前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的至少有以下若干重大问题:
  1.从国家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律地位。协商民主是公民在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直接发挥作用的一种重要的运行机制,从人民政协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来看,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安排下,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而是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体和平台,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发生直接的影响。协商的过程实际上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政协对公权力的影响力至少包括调查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这已是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所规定的。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还应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质询。行政机关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必要程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它不同于人大质询权之处在于,它的质询在内容上应较人大更为宏观,行政机关的答复是否合格仍由人大最终审查。此外,按照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的原则要求,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前,应先在政协进行协商,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再提交人大审议通过。如果在政协协商的时候难以形成共识或存在重大分歧,就不能匆忙提交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此外,政协委员有权通过视察、调查的方式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监督,等等。要确保人民政协对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得以正当有效的行使,就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界定。
  2.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相关问题。2006年中央五号文件中对“选举民主”主体的阐述是“人民”,清晰干脆的法律词汇;而对“协商民主”主体的阐述则是“人民内部各方面”,这一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括了“人民”中的一切个体,更涵盖了“人民范围”内的一切阶层、党派、集团甚至“势力”。目前,在我国协商主体如何确定,比较明确的说法是中央2005年五号文件提出的执政党和参政党;那么社会公民、利益团体如何作为协商主体开展协商活动?人民政协是否只是一个协商载体,它可否成为一个协商主体?这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过去我对协商民主的含义进行界定时指出,“公民、政党、利益团体和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都可以成为协商的主体。从协商民主的制度架构设计和价值取向来说,人民政协不仅应该作为一个协商载体或平台,而且可以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比如,政协通过调研,对某些重大问题如对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问题形成了一个意见建议,这份意见建议通过召开专题协商会的方式与国务院进行协商,这个时候,政协应当视为与国务院对等的协商主体;又如,前几年各界人群对于春运票价问题反映较大,如果政协开个会,邀请铁道部和各方面委员或各界人士参加讨论协商,那么这个时候,政协就是一个协商载体。从以往政协的工作实践来看,人民政协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协商主体和协商载体的双重属性,对此需要加以明确。
      3.进一步规范协商民主的内容和程序。关于具体内容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大决策”和“共同性问题”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要规划、行政区域的重大调整方案;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决策;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重要人事安排;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都应作为政治协商的内容。二是协商议题由谁提出、怎么提出?在这个问题上,目前看随意性太大,应当予以明确。应当具体规定协商议题提出的三条途径:一是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党委牵头,会同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共同研究确定协商议题。近年来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06年五号文件过程中,一些地方党委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有的省在每年年初由省委领导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由省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结合全省年度工作重点,共同研究并报经党委批准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议题。二是政协作为实践协商民主的主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需要同党委、人大或政府就某些重要问题开展协商的动议并经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政协作为实践协商民主的载体,针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呼声很高、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界代表人士与党政机关开展政治协商。
  在协商民主制度的程序建设方面,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的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的程序等。避免任意变更协商计划、协商议题、协商时间,避免把协商会变成通报会或把决策前的协商变成决策后的通报等。
  4.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界别的设置和功能。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政协的界别集中体现了政协的性质,也是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渠道。特别是从政协作为协商主体和协商民主主要实践形式的角度看,存在一个人员构成代表性、合法性的问题。政协由界别组成,委员是界别的代表,这在理论上说得通。但在实践中委员界别色彩并不强,界别作为政协基本组成单位其性质、地位、作用并不明确。所以目前应当着眼于增强界别的代表性、凝聚力,力求使每一个政协界别都能有效地收集和表达本界别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从而作为利益主体在协商中形成应有的“博弈能力”。从长远看,政协的界别产生以及委员的产生,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来进行,可以尝试将协商与选举适当结合起来。
  5.把人民政协建成我国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民主平台。这几年在党中央领导下,我国的民主进程有很大发展,成绩不小。但也确实存在群众民主诉求渠道不畅等方面的问题,不仅影响了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而且造成了一些地方的社会不稳定。要改变这种情况,一个重要举措是要把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主要平台搭建起来。人民政协最有条件成为现行体制内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最大的民主平台。一是因为人民政协是目前我国唯一存在的界别组织,与各界别的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二是因为人民政协本来就是人民民主的产物,又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形式,而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就是协商民主,所以由人民政协作为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平台顺理成章;三是因为由人民政协作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平台,可以避免公民无序的民主诉求,防止社会出现不稳定。为此,我们要抓紧研究:这个“民主平台”的性质定位、任务要求、工作内容、机构设置、人员调配以及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等等。可以设想,人民政协作为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平台建立之后,一定可以从实际步骤上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一定可以推动稳定、和谐的社会建设。
  6.应积极营造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舆论宣传氛围。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应当积极组织并广泛宣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地位和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人们充分认识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意义。从党委来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确保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从政协组织来讲,应以改革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应该在协商民主实践的公开透明上下功夫。协商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最可能产生的弊端在于协商的过程很可能是暗箱操作的过程。所以在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发展中,必须始终强调协商应当尽可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比如,党际之间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包括有的机构之间的协商,除涉及重大国家机密之议题外,一般应当尽可能通过媒体公开报道,能现场直播更好。这是长远的发展趋势。
  (三)全面落实不久前召开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精神,统筹部署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
  全国政协2012年9月4日至5日召开了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会议深入总结了十届全国政协以来人民政协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积极探索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谋划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建设的重大举措。这次会议是全国政协首次召开的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专题性会议,会议取得的丰硕成果已经充分体现在贾庆林主席的重要讲话中,对于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必然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会议着眼实际,提出了事关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研究课题。强调了四方面问题的研究,这四方面问题实际上也是对郑万通副主席多年研究的人民政协四个功能研究的拓展。比如,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优势和团结的潜能,以更大的包容性和更加灵活的方式,担负起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的重大责任;如何用更加规范的程序和机制保证人民政协建言立论更好地服务决策,提升人民政协协商咨政的有效性;如何整合社会监督体系中各种监督形式,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我国互相协调、相互制约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运行机制中的应有作用;如何使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纳入党和国家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进一步发挥政协界别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等。
  会议还提出要形成协调配合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三结合”的工作机制,即全国政协与地方政协相结合,政协系统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政协研究室与理论研究会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会后,各地人民政协纷纷组织传达了会议精神,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会议部署。比如甘肃省政协召开省政协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听取省政协理论研究会关于全国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讨论通过了研究会提出的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解决研究会干部编制等问题,有力促进全省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为理顺研究会工作关系,获得长期支持提供了机制保障。比如上海市政协理论研究会组织学习贯彻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精神专题会议,组织专家学者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等等。
  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长期关注,共同推动。在座都是来自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院系领导和教学骨干,肩负着党政干部培训的重要任务,向大家介绍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座谈会的有关精神,是希望大家能够了解人民政协理论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支持和关心人民政协理论建设,从自己所熟悉的研究领域出发研究人民政协理论,成为研究和宣传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力量,尽快推进人民政协理论走进党政干部培训的课堂,形成全党、全社会支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具体关键环节上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
  从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的角度,我们今后将在具体工作环节上下功夫,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不光是研究会自身的事情,也需要包括在座各位的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在这里想再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研究会今后工作若干设想,希望各位能够积极参与进来。第一,要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把人民政协理论学科体系建设提到重要议程;第二,要建立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课题制,以推动人民政协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第三,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活跃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第四,要密切研究会内外系统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形成理论研究的合力;第五,要把培养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人才作为战略性任务,不断完善学习研究和教育培训的制度;第六,要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双列入”工作,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普及;第七,要加强研究会自身建设,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想从以上七个具体工作环节上强化研究会工作,切实推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力求取得新的进展、新的成效。
  继续推进理论创新是十八大的明确要求。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努力。我坚信,只要我们坚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经过政协工作者和有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研究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作者: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二期人民政协理论教学研讨班上的讲座报告整理)(责编:郑睿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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