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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分类的依据及其普适性

日期:2013-04-19

 

  

 

一、问题的提出

简括说来,提出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或针对在于,尽管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已经在卓有成效地运行,但是一直以来各种理论(尤其是现行的政治学理论)并不足以对这个制度特性做出合理的解说,而且,对于如何从学科角度安置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都作为政党的分类依据更是存在很多误解。因此,本文试图在普适性的意义上,结合政党的性质规定,从分类学的角度为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提供一些理论支撑。

中共的党章对其政党性质做了明确的表述,而国务院《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和各民主党派的党章也对民主党派的政党性质做了明确的表述。问题在于,这些表述所指的都是特定的政党,其性质当然可以自我宣称,但还不能算是政党分类,或者说,还不足以在普适性的意义上说明某一政党的属性,尤其无法说明不执政的参政党为什么也是政党。比如,按照现行的政治学理论,中共可以看成是某种权力集团,而由于民主党派缺失执政资格,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否算作某种多党制也就缺少合理的或充分的依据说明。

现行的政治学的确无法解释中国政党制度中的各政党属性,这不仅因为中国政党制度是中国自己的创制,而且还因为现行政治学本身的理论缺陷和意识形态偏见。比如,按照数量来进行的一党制和多党制分类不仅失缺了对于政党性质的规定性,而且作为政党制度的分类也不全面。又比如,以民主与否对政党性质的分类基本上属于某种价值观,它不仅既泛化了又局限了政党性质的规定性,而且本身就缺乏科学分类的民主性,也就是片面地认定了某种政党的民主标准、或者说以某种片面的民主标准来区分不同的政党性质。

由于以上原因,一方面,中国需要有与政党制度创制相适应的政党理论和政党分类依据,另一方面,这种理论和分类依据必须具有普适性,也就是必须能够在现行政治学相关理论的通用意义上得到说明,而不仅仅是一种自说自话。具体说来,中共的执政地位及其具体执政都不是中共的政党属性,也不是政党分类的依据,而是政党的存在形态和实际功能;而这种执政党和参政党作为不同政党的范畴区分也是中国政党政治特有的创新,包括它们作为专门术语的创新含义。因此,这种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对应存在必须能够在普适性的政党分类中找到各自的位置,才可能具有理论的科学性,执政党和参政党作为创新的专门术语也才是合理的和具有真实含义的。反过来说,如果能够以现行政治学为学科依据或基础、并结合或针对中国政党制度的创制提出新的政党分类依据或标准,那么,不仅这项工作将是对现行政治学相关理论的一种创新性贡献,而且中国政党在这种分类中的安置根据也必定是具有普适性的。

 

二、分类的依据

政党的分类与政党制度有关,但并不是政党制度分类。比如,所谓多党制、两党制、一党制以及一党独大制等分类指的就应该是政党制度,并不涉及构成某种政党制度的政党特性。换句话说,这种分类指的是不同的政党制度,而不是不同的政党类型。又比如,对于政党的理解的确与政党制度的分类有关,事实上,相关的政治学理论对于政党的理解有一个隐而不说的前提,即民主。也就是说,民主成了判定或认同哪些组织或团体可以算作政党的基本政治前提,所以不仅总是以多党制或两党制作为合理的政党制度依据,而且对于其他政党制度、尤其是一党制中的政党是否能够算作政党也是存有疑问或保留的。[]

显然,由于对民主的看法不仅涉及到具体价值观的不同,而且民主本身就具有不同的形式,因此不适合作为政党分类的依据。同样,政党制度的分类不仅不能替代政党分类,而且还可能缺失了作为前提性存在的政党属性依据,或者不过是以某种政治理念或偏见隐去了政党属性从而造成政党分类的模糊和混乱。因此,政党的分类应该至少依据两个主要的条件或现实。其一,分类对象的属性是政党;其二,具体政党特有的功能形态

至少从逻辑上讲,上述“其二”作为政党分类的依据是不难理解的。也就是说,如果现实存在各种不同的政党,那么,具体政党特有的功能形态就构成了相对区别的政党类型。这个依据既具有分类学的科学性,又避免了把不同价值观作为分类标准带来的争议。需要专门分析阐释的问题是“其一”,也就是政党属性得以成立的依据。虽然各种政治学概论对于“政党”的概念理解并不一样,但一般的认同含义大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即特定阶级或阶层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或组织形式、具有一定阶级基础和共同政治纲领并为了谋取、执掌、参与政权运作的组织、具有适应权力运作的组织结构和相关纪律并由少数中坚力量构成的政治组织或社会。[] 

如果确定了政党的一般属性,那么政党分类的必需前提就是被分类的对象都是政党。但是,政党的概念含义并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分类依据或标准,因为同样属性的对象可以在组织结构、功能特征、政治理念、价值导向等方面有着不同的体现和侧重。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政党特有的功能形态来理解和确定政党分类的依据,也就是说,需要把政党属性中最普遍和最基本因素抽象出来,作为区别不同政党在功能形态方面的类型依据。

根据政党基本属性和功能形态特征的结合,政党分类的依据大致包括执政资格、价值导向、政治能力、组织形式等四个主要方面。首先,既然政党的主要任务与最高权力(一般就是指国家权力)的谋取和执掌直接相关,那么某一政党即使没有真实地执政,也应该是具有执政资格的,至少它自己是这么主张和宣称的。其次,执政是一项高度自觉和理性的行为,至少为了表明某种执政是合理的和值得认同的,政党就必须提出相应的价值观,并要求或期望得到认同和推行。第三,政党必须具有运作最高权力的政治能力,尽管是否真实执政并不是这种能力具备与否的惟一标准,否则,这个政党将难以真实为继。第四,政党必须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包括相应的组织纪律,以保证政党自身的政治理念认同和政治行为有效。

 

三、依据的普适性

如果政党分类的依据本身是科学的和合理的,那么,它就应该对所有政党都适用,也就是具有分类依据的普适性。所谓科学的,主要指学科意义上分类的逻辑性,也就是既能够体现分类对象的属性规定并与其它领域或方面的分类相区别,又能够包容本领域的其他分类角度和亚层次的分类;而合理性主要指类型存在的现实性和真实性,以及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性,包括允许并支持根据变化的新情况做相应的方法调整。

因此,科学合理的政党分类依据的普适性是从事物最基本的规定性讲的,所以能够保证分类标准的包容性和可沟通性,避免单一僵化和挂一漏万。这一点,在下一节“主要类型”的分类运用中将可以明显看出。简括地说,这种分类依据的普适性主要体现为执政的功能、国家运行的必需以及相应的政治理念等方面。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方面并不与分类依据的各具体方面或标准一一对应,而是体现了所有这些方面或标准的普适性,尽管各自的联系侧重和密切程度可能都有所不同。

普适性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政党都具有执政的功能。不管历史情况怎样,总之今天几乎所有国家都是通过政党政治来运作国家政权的,而这也是政党的基本属性在于执政资格和功能的主要原因。造成这个现实的原因很多,不过可以理解的是,至少人数的众多和分工的细密使得执政不得不以有组织的少数人来承担,而且,民主的共识要求政党政治的竞争不得不以竞争各方相互承认执政资格为基本前提。因此,从实际情况来讲,执政功能同时是政党分类依据在属性和形式上的普适性,而从理论上讲,这种普适性逻辑地包涵了政党的执政资格,只是要求程度和体现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普适性的另一个基本内容在于现代国家运行的必须,也就是国家必须经由政党才得以运行。这种必须性和前述执政功能在含义上有重叠的的地方,但其内容更加具体,也更有针对性,即主要包括组织和实施选举、建立政权和政府机构并领导或参与其运作、分配主要的政治资源以及为执政提供人才等各方面的专门能力。这些内容的必须性本身不需要什么解释就能够理解,不过它的普适性特征却在于国家运性和政党政治的互为需要,或者说结构决定功能。对此,可以用两个典型的实例来说明。一个是美国政党政治的传统,即两个政党的存在主要就是为了选举政权和政府、并作为政权和政府运作的承担者,也就是说,它们在功能上已经成了名符其实的选举党。另一个就是小泽一郎率众退出日本民主党另组新党。表面看来,小泽一郎另组新党的原因是在消费税增税法案方面和野田佳彦意见相反,但另组新党的结果将直接导致民主党丧失在国会议员中的多数。换句话说,无论组建政党以及政党竞争的目的或原因是什么,作为国家运作最主要内容的政权执掌和政府行为都是由政党政治制约和承载的,也就是都必须由政党的形式来实现。

第三,政党必须具有自己的政治理念。这一点看起来很好理解,因为政党本来就是政治组织,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观。但是,出于理论的局限或者各种偏见,这一点的普适性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是模糊不清的。比如,政治理念指的是政党分类依据的普适性,但是,有些政党分类将此作为具体的依据或标准,所以就区分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和资产阶级政党两种类型。这当然可以作为一种分类角度和标准,但其理论局限却在于没能正确把握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为具有自己的政治理念恰恰是不同阶级政党的共同之处,而以阶级的不同以及相应的具体政治理念内容为分类依据或标准所针对的应该只是某种亚层次的类型区分,所以缺损了普适性的最高要求。又比如,西方之所以采取多党制,最根本的原因正是在政治理念方面的认同,即政党政治的民主。但是,这里的意识形态偏见并不仅仅在于西方批评其他形式的政党制度为不民主,更在于把自己的政治理念当成道义为善的普世价值。

政治理念以及相应价值观的必须性在于它的客观性,而不在于主张或坚持哪一种政治理念和价值观。这一点也可以从一个极端的事例中看出,即法西斯党也有其政治理念和价值观,而人们对这种政治理念和价值观的普遍反对并不等于否认它也曾作为一个政党存在的事实。

 

四、主要类型

虽然分类可以有多种角度,比如执政资格、价值导向、政治能力、组织形式等因素分别都可以作为分类的标准,但根据前两节,最基本的依据针对应该是所有这些主要因素作为一个整体所体现的功能特性。由于这些类型的分类依据是政党属性和功能形态的结合,因此,具体某一政党在主要方面被归为某种类型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带有其它类型的某些特征,而这正好表明了分类依据的普适性及其实际意义或作用。换句话说,这是分类的最高(或最基本)依据,其普适性不仅不排斥其它分类角度,而且还为它们提供依据。因此,不仅可以针对政党的某个功能形态进行分类,而且还可以有各种亚层次的分类,比如说某类政党是松散型还是紧密型等等。[]

由上可以看出,科学合理的分类依据不仅具有惟一性和包容性,而且便于在分类逻辑的意义上理解不同政党的政治特性。因此,在最根本和最具包容性的意义上,可以就整体功能形态的特征将政党分为合法型、非合法型、全能型、有限性以及极端型等五种主要类型。在方法论的意义上,区分这些类型的共同标准是一种中性的功能形态和特征,不过相对说来,极端型的标准更多带有政治理念和价值观方面的判定。

1、合法型政党

这类政党的主要特征主要在于执政资格的拥有,尽管对于这种资格的认同形式并不是惟一的。大致说来,各种认同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成文的法律依据,比如宪法、政党法或其它相关法律。另一种是政党的能力以及一定时期和条件下政党政治的现实状况。所谓能力,主要包括历史形成、长期存在、有效的政权运作以及外界的实际承认等因素。一定时期和条件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还具有对抗冲突的特征。比如,属于革命党类型的政党由于自身的能力,实际上在较长的时期内进行着真实的权力运作,而且国际上也是将其作为现实存在并有效行为的政党来对待的。事实上,现在北非和中东的反政府组织作为政党也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这种类型特征。

就常态来讲,合法型政党就是一般所说的执政党。但是,执政党这个概念并不适合作为一个分类标准,因为它的含义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就政党应该具有执政资格这个规定性来讲,任何政党都是执政党,所以将此作为政党类型的区分标准就等于没有标准。事实上,执政党只是对某个政党在一届政权或政府中的功能地位的表征性称谓,与其相对的政党称谓就是所谓在野党或反对党,但在野党和反对党与执政党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种类型。

     2、非法型政党

就概念本身的含义来讲,非法型政党也是指一种中性的功能形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法律的认可与否,也就是说,不经过法律登记、或者提出登记申请而不被批准就自行成立的政党都属于非法型政党。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政党的执政资格和政治要求都是自我主张,它们能否作为现实的政党并进行有效真实的政党行为,主要看它的能力以及现实需要和外界承认等因素,而在这方面,分类的依据与合法型有一致或重叠的地方。另一种情况是指在非法的状态下谋求国家政权,包括在其所控制的范围自行执政。如果前述反政府组织不被现存政权承认,也得不到外部(主要指国际社会)支持,它们也应归入非法型政党。

不过,最为典型的非法型政党就是一般所说的革命党。革命党的主要任务是夺权,形式上包括武装斗争和议会参与。虽然革命党的执政资格只是一种自我宣称,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实际能力,但是,它们在政治品格上完全不属于反政府力量或恐怖分子。一般说来,革命党的政治理念具有左派取向,其政治品格也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比如矢志信仰、忠于领袖、铁的纪律、道德操守、秘密组织、自我牺牲、大义灭亲以及宣传群众等。正是由于这些特质,在各种非法型政党中,革命党的标准判定更具有明显的政治理念坚持和价值观导向的因素。比如,共产党作为革命党不仅信仰共产主义、依此确立相应的政治理念和意识形态,而且将夺取政权和执掌政权的实际行为与宣传群众并要求其认同相应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导向紧密结合起来。

从上可以看出,非法型政党实际上是一种阶段性的存在,也就是说,不仅其功能形态多数表现为某种阶段性,而且其组织结构也或者成为合法、或者被消灭、或者自行消亡。

3、全能型政党

这种政党在字面上讲就是包揽一切权力,尽管具体政党的包揽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全能型政党多数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但其真实性都是由能力来支撑的。无论从性质还是形式来讲,全能型政党都与下面要说的极端型政党有两个根本的区别。其一,包揽权力的全能并不是专制,因为全能型政党允许、欢迎并坚持与其他政党或政治力量的合作,而且,包揽的权力不仅接受各种监督,其运作机制也采取各种法律形式和程序。其二,全能型政党所确定的价值观本身具有道义为善的普遍性,并将此作为能力的合理依据,也就是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一。这两个特性表明,全能型政党的功能和形态都是全方位的领导,权力包揽既是这种领导功能的主要内容,也是通过领导的方式来实施和实现的。

从理论上讲,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政党就属于全能型政党,其真实的典型就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前述分类,中国没有反对党或在野党,所以说中共是执政党既不合逻辑也毫无意义。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讲,中共的政治功能和执政形式都是领导。换句话说,虽然中共具有惟一的和排他的执政地位,并且真实有效地实施着权力的包揽,但在政党分类的意义上中共的政党特性在于领导而不是执政。

4、有限型政党

这种类型主要指政党在功能上的有限性,不过其原因既可以是法定的安排,也可能是出于自身能力的不够,或者缺乏自己明确的政治理念或主张。有限型政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合法型政党中实际上不可能执政的政党,比如两党制国家中的其他政党。两党制大多都是多党制长期形成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其他政党几乎没有上台执政的可能。因此,这些政党实际上已不以谋求执政为己任了。随着多党制中一党单独执政的困难越来越大,那些总是、或实际上只能被主要政党拉去作为联合执政砝码的小党,也可以归为有限型政党。

另一种情况就是中国的创制,即参政党。作为概念,参政党是相对中共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功能而言的,而它的政党属性也有自己的明显特征,主要包括合法安置、派他资格以及有限功能等。合法安置所表明的是参政党作为政党的合法性,有限功能则说明了参政党在参与执政方面与一般政党的区别;而这两者作为政党属性则是由派他资格来提供和保证的。换句话说,参政而不执政这个有限性的主要含义和实际内容都只是由参政党来承载的,而它们作为政党类型特性区别的惟一性,在于法定的排他性,即理论上不可能由其他类型的政党来承载、实践上也不允许有其他的政党来替代,包括不允许参政党在政党总数和各党人数方面的自行增减。

但是,在分类依据方面只讲排他性还不够,因为这种排他性本身并不构成政党属性。从普适性来讲,参政党的分类依据还在于政治理念和工具理性。所谓政治理念,就是中国的参政党和共产党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既是参政党得以合法安置的政治基础,也是值得选择的工具理性依据,即减少浪费。作为政党,其政治理念不一定相同,也可以对立,比如革命党也是政党,尽管其对立面可以宣布它为非法。因此,政党政治对具体政党的属性认同是依减少浪费来成立的,包括美国谚语所说的“打不过的敌人就是朋友”。中国之所以实行多党合作制度,在建国初期是历史形成的治国需要和价值观认同,后来逐步形成了、并自觉巩固着一种根本的政治认同,即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因为如此,合法安置和减少浪费才成为互为因果的政党政治选择,而排他性也才成为这种选择的形式特征和制度保证。

其实,政治理念和减少浪费也是西方政党政治必须认真对待的两个重要因素。多数轮流执政的两党或多党在政治理念上其实是一致的,而资本主义政党和社会主义政党(不管它主张的是什么社会主义)也在减少浪费的意义上互不排斥对方为合法的政党。因此,存在着中国多党合作的排他性和西方多党制的竞争性这一事实,并不等于否定政党分类方面的共同依据,相反,只有依据的一致性才可能保证分类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作为一种政党类型,参政党的分类依据就是政治理念和减少浪费的结合。

5、极端型政党

大致说来,极端型政党主要包括法西斯政党、恐怖组织、各种有组织的极右势力以及各种原教旨主义政党或派别等。极端型政党不仅要求自己包揽权力,而且也可能真的做到这一点,但从分类角度讲,它与全能型政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并不具有上述全能型政党的两个主要特性,即道义为善和反对专制。相反,极端型政党具有个人专制、少数人利益、恐怖手段、臆想或迷信以及这些方面的非法与合法手段并用等主要特征。特别重要的是,虽然极端型政党不一定非法,但一定不具有合理性。比如,希特勒的法西斯党及其政权是合法的,但其价值观是不被普遍认同的和道义不为善的,所以无论它如何依据自己的能力取得合法性,这种合法性都由于合理性的缺失而成为不完整。

事实上,极端型政党在今天极少具有真实的存在。虽然一些右翼、尤其是极右势力可以合法地成立政党,但由于历史的教训,普遍的政治认同对极端型政党都采取抵制的态度,并在实际的政党政治或权力运作中警惕、排斥甚至打压它们。在得不到普遍认同的意义上讲,极端型政党实际上经常处于非法或半非法的状态。然而正因为如此,理论上将极端型政党作为一种政党类型加以区别就具有极为重要和明显的现实意义。

 

五、对于若干误解的纠偏说明

由于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一个创制,与此相应,领导党和参政党也是政党类型的两个创新概念或术语,而且,本文问题的提出也具有为中国政党政治提供理论支撑的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对理论界一些主要的相关误解做出纠偏说明。

1、关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

首先,这种转型的说法含义模糊,而且并不符合事实。可以理解的是,中共具有鲜明的革命特质,而且就其长期武装夺取政权时所处的非法状态来讲,也曾经符合革命党的存在类型。因此,在执掌政权以后以及在改革开放和国际政治格局的新形势下,主观认识和客观条件都在执政的理念、能力、方式等方面对中共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这种情况最多只是指某种工具理性的功能要求,完全谈不上根本特性和主要功能相一致的转型。

毫无疑问,中共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政治特性没有改变,前述革命党的那些政治理念和品格也仍然自觉地延续着。即使从历史事实来讲,中共在武装夺权的长期革命进程中也一直在有效地执政。事实上,中共的革命与执政是紧密结合的统一体,不仅早在1930年代就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而且一直在解放区、根据地、甚至游击区建立民主政权和政府,直到以革命的政权和政府打垮赶走了反革命的政权和政府。

其次,不仅革命党与执政党不是对应的概念,而且中共的特性在于领导而不是执政。如果说,作为政党类型,革命党只是中共在非法状态下曾经具有的某种政党特征,那么无论从政治理念还是权力运作来讲,执政党作为一种中性的政党类型都不能说明中共的政党性质。中共的政党性质在于它是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共产主义方向的政党,而作为权力运作最基本形式的执政是由中共的领导地位决定的。换句话说,中共的执政功能不是在与反对党或在野党相区别的意义上讲的,而是领导功能本身的主要和重要内容构成。

其实,上述道理毛主席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开幕词中就很清楚地说明了:“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1957年接见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毛主席又说:“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中共不仅领导其他政党,而且领导一切。因此,称中共为执政党指的是多党合作的政党体系的内部分工,而不是指中共的政党性质;反过来说,只有在与参政党相区别的分工意义上,称中共为执政党才是合理的和有真实含义的。[]在完整政党体系及其制度内部,中共相对参政党来说可以叫做执政党,或者说具有执政党类型的特征;而对于整个中国政治(以及人民、事业等各方面)、包括作为这个政治构成内容或方面的参政党来说,中共都应该叫做领导党。

2、关于参政党参与执政的特性

最为普遍的看法认为,既然八个参政党的党章都宣布接受中共的领导,而且以参政党自称的做法也可以合乎逻辑地被认为是对其政党执政资格的放弃,那么严格说来,没有执政资格和功能的参政党能否作为普遍认同意义上的政党也成了疑问。这种看法的根本误解,在于没有认识到中国政党政治的创制意义,或者干脆不承认这种创制。

根据前述政党分类,参政党概念是中国的创制,但是,这个创制如果是合理的,就必须具有能够与其他政党类型既相一致又有特征的分类依据。显然,这个一致性的最基本内容就是执政资格和功能,而特征则在于这种资格和功能的不同形式。事实上,这两方面正是中国政党政治创制的重要具体内容。一方面,参政党与领导党的区分是指对多党合作这一政党制度而言的,九个政党构成的是一个合法的和排他性的政党体系;另一方面,参政党参加政权和商议政事的基本职能也是合法的和排他性的。因此,就执政资格和功能来讲,参政党与其他政党类型在分类依据上的一致性,就是它作为完整政党体系的构成部分与领导党共同实现着政党执政的功能;就分类依据的特征来讲,参政党是以参政这一有限的方式分享了完整政党体系的执政资格和功能。这两方面所体现的内在联系,就是参政党参与执政的特性。

3、关于民主与政党制度的关系

至少从实际情况来看,对民主的具体含义很难有一个普遍认同的表述。但是,作为某种道义为善的价值观,各种具体的民主所体现并保证的都是不同活动的交换关系。因此,从逻辑上就不难理解,政党制度的民主与否并不只体现为某一种形式。

主要由于在理解交换关系方面的私有观念和个人主义传统,西方的民主不可能设想由一个政党领导别的政党,也不可能让政权的运作超越法律的制约和仲裁。所以,多党制被作为政党政治最基本的民主形式,法律及其职能承担者(比如最高法院或大法官)也可以对最高权力的运作、包括其承载者(比如总统)的决定或行为进行合法与否的裁决。但是,一定的量作为交换的衡量值,表明交换各方在质的方面的一致性。换句话说,不仅各政党可以是相同性质的,而且法律也可能正是由这些同质的政党做出的。因此,在西方,政党之间的领导与否并不一定具有民主与否的性质,在更大程度上应是一个多余的问题,而政党与法律的关系更可能由于质的同一性成为一种虚假的交换形式。

因此,政治性质一致的政党完全可以采取合作制度这种民主形式,而其内部的执政与参政的职能分工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民主特性。根据同样的道理,对于民主在质的方面的注重,就成为中国政党制度创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作为衡量值的量也就具有了更加多样的运作形式。比如,无论根据性质的相同还是减少浪费的工具理性,多党合作制度都可能选择领导和参加的分工形式;又比如,中共可以通过人大将自己的意志形成法律这种政治运作形式,与中国政党制度的性质是高度一致的,也是在民主与政党制度关系方面重要的创制内容。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编:霍赫)

 

 

 



  释:

[] 参见【美】杰弗里·庞顿、彼得·吉尔:《政治学导论》,张定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二章。 

[] 参见俞可平主编:《政治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四章、第一节;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章、第一节。

[] 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林震等译,第11章。

[]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3430页。

[] 参见孙津:《社会政治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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