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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以中政办函〔2012〕247号文函复:

梁丽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以民生为基础,加强社会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党的十七大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突出强调要切实抓好包括社会管理在内的社会建设。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中央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指明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向和思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加强了领导力量,充实了成员单位,赋予了协调、指导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化认识、落实任务、强化措施,不断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推动社会管理向纵深发展。
    您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提案,紧密联系我国社会管理实际,抓住当前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加强政治自觉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总体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样多发,社会管理难度也明显加大。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社会事业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丧失基本的环境和秩序,不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将阻碍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步伐。”对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建设水平的高低、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和检验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自觉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深刻认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深刻认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按照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社会保障等突出民生问题,取得了很好效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致力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把公共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和农民身上,努力让城乡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举措、更多的投入,解决民生问题,加强社会管理。
    二、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发〔2011〕1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意见。中央多次作出部署,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等,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群众。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对改善民生越来越高度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您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民生问题,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重大举措落实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以民生和谐促进社会管理的改善,努力实现中央提出的让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经济领域宏观调控的主体,也是提供社会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加强社会管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存在的重要基础。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在社会由‘温饱’向‘小康’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的主要矛盾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突出的表现是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由生存型向发展型升级,因此,公共需求呈现出增长迅速、主体、多元、结构复杂、需求多样的特点。各级政府必须把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责无旁贷的义务。”对此,全面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中发〔2011〕11号文件明确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意见。各级政府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科学界定各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能任务,形成分工负责、运转协调的机制,办好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通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社会管理实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也是政府职能转移的过程。在充分发挥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实践中,各级党委政府更新转变理念,以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投入的主导力量,组织和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特别是大力培育发展社会自治力量,通过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培育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使社会组织成为党委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比如,广东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政府原有的某些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转移出去,承担和强化社会管理服务的职能,扩大管理和服务效益。下一步工作中,我们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重点放在农村和困难群众上,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同时,带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四、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的实践,是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实践,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初步建立了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为科学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面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中央提出,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不断加大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设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建立主动依法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在社会治安方面,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民主、运转协调高效、各司其职协同共治的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关心,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