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1912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2年10月17日以国宗函〔2012〕248号文函复:

觉醒委员: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宗教团体积极创办养老院的提案》,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从我国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国情出发,强调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宗教团体开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独特优势,提出了促进宗教团体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建议,内容全面、见解深刻,我们深受启发,为促进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对宗教界参与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问题十分重视。为进一步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今年2月国家宗教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相关政策。关于《意见》的详细情况,我们将在对您《关于鼓励宗教界进一步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的提案》的答复中详细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养老服务是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方面,属于《意见》重点支持的领域,我们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优势,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意见》明确指出,宗教界可“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扶持和优惠政策方面,《意见》重申“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生活用电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生活用水按居民水价执行。”宗教界依法设立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为保障宗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依法享受相关权益,《意见》还明确提出,“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
    民政部门十分重视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一是运用优惠政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促进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二是探索实施公建民营。近年来部分地区将国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交由社会力量进行管理运营,这种尝试在现实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三是实施民办公助。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处在建设阶段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规模、投资额等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以深入贯彻《意见》为主线,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帮助宗教界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帮助宗教界解决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提供服务保障,共同推动包括养老服务事业在内的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