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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模式的提案

2013-03-01


案由:关于创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模式的提案
提案人:施杰
审查意见:建议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办理
主题词:社会治安
    社会管理分为政府管理与社会组织管理,现阶段,我国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却很有限。我国当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大都存在受现有管理体制束缚,内外部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各级部门协调支持不够的情况,加之社会组织自身的自律和能力建设不足,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发挥社会协同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组织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传统官办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早在十多年前我们的政府就在当时的行政体制改革中将一些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和功能分离出来,如行业内的纠纷化解、组织内成员与他人的矛盾解决,交由一些社会组织承担,希望通过这些脱离政府色彩的社会组织来管理社会,从而减少老百姓的对抗情绪,提高管理效率。然而那个阶段的改革并不彻底,承担某些社会管理职责的社会组织由于仍然依附于一个主管部门,甚至这些协会在组织发起之初,政府就扮演了发起人角色,主要负责人也都是由政府部门负责人担任,协会工作人员也大多是政府部门减员分流人员,社会组织的真正“当家人”的选拔仍然依靠主管部门的任命并与行政官员一样享有一定级别,而且大多隶属于所在行业的行政部门。这些原本应该成为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的非官办社会组织最终沦为“二政府”。
    2.“草根”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我们平常说到的一些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等一般都可以看作是“草根阶层”。有学者就把非政府组织(也称为非官方组织,即N.G.O)称作草根性社会组织。不像官办社会组织,草根社会组织成员进入门槛低,组建便利,使人们更容易加入,实现公益需求。当前我国“草根”社会组织要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政策法规缺位。1998年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我国的草根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是未经注册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意味着他们随时都可能被看作是非法组织,并“依法”取缔或解散。
    第二,申请合法身份地位门槛过高。在申请准入方面,我国对于民间社团成立条件(如要求注册资金、专职人员、固定场所等)设置颇多,使这些草根社会组织难于获得合法地位。
    第三,不易得到公众的信任。因为自身的运作和财务制度缺乏规范化以及组织内某些成员的职业道德低下,加之政府对民间结社的态度的冷漠都阻碍着这些原本应在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的草根社会组织以低成本效率高的优势参与社会管理。
    (二)社会组织参政议政途径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参政议政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人大和政协。由于社会组织并不总是按照工作单位或生产单位成立的,这样,就将社会组织拒之门外,社会组织的成员只能通过其工作单位或生产单位而不是社会组织这样的平台登上通过人大参政议政的舞台,这样一来,很难将该社会组织的整体诉求完整地传递给政府。同样,政协委员不是通过选举而是通过邀请(即由各单位政协提名推荐)产生的,而提名推荐政协委员的主体则是34个界别,在这34个界别中,以民主党派为主,少数行业界别也包含其中,但是并没有社会组织,这使得许多社会组织成员只能通过他所在的党派或者行业来参政议政,同样的,这也不利于将社会组织的整体诉求完整地传递给政府。
    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针对不管是官办的社会组织还是草根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第一,在某些社会管理领域,以政府为主导,吸收社会组织作为管理成员。在行使某些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时可以积极邀请、吸纳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参加。此外,在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引入社会组织监督的方式也是比依靠政府内部“监察”、“审计”更有效、更让公众信任的方式。
    第二,某些社会管理领域,将管理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政府不再包办。我们应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这样的自律性组织,逐步构建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政府部门不得轻易干预这些社会组织的具体运作。对于行业组织内成员的不规范行为依据行业内的监管和处罚规定,由行业组织自己来行使管理权。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都应从政府职能中下放到行业组织。
    第三,某些社会管理领域,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政府在资金拨付上不应该只拨向公办事业单位,而应同时向社会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以使其提供政府所希望的公共服务。除了直接给予非营利性组织以资金扶持外,政府还可以将购买一定领域(主要是公益方面)的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投标系统,部分条件成熟的领域,通过向社会组织进行竞标来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
    第四、增加政协之中的界别类型,主要是增加社会组织的界别。
    第五、借鉴科研单位课题招标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经常举行社会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以实证的方式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