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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以国侨秘函〔2012〕160号文函复:

陈联合等委员:
    你们在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关注散居社会贫困归侨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的提案》(第31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侨务工作,关心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为切实保障困难归侨的基本生活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央财政专门在华侨事业费中设立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用于补助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归难侨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归侨。补助标准由省级侨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归难侨人数、困难程度和财力情况确定。
    多年来,国务院侨办积极加强对地方开展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2007年国务院侨办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散居农村贫困归侨侨眷纳入扶贫规划的通知》(侨内发〔2007〕21号),要求在扶贫工作中,对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侨眷实行同等优先列入规划、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实施扶贫项目的照顾。2008年6月国务院侨办出台了《关于实施“归侨侨眷关爱工程”的意见》,旨在通过协调动员各方力量,推动实施各种关爱措施,使困难归侨侨眷的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使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得到更多关爱、老人得到更多照顾。2010年12月国务院侨办、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扶贫办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0〕10号),明确要求以保障归侨侨眷民生为目标,以帮扶困难散居社会贫困归侨侨眷为重点,对归侨侨眷中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给予倾斜照顾。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惠侨政策。许多地方专门出台了向散居社会贫困归侨发放生活补贴的特殊照顾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年提高补贴标准。中央与地方一系列惠侨助侨政策的实施,有效解决了各地散居社会贫困归侨的生活困难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爱护,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反响。
    关于你们提出的对特困归侨,特别是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给予每月适当的固定补助的建议,经商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认为:由于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居民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制定每月固定的生活补贴政策尚难以做到,且为避免攀比,也不宜对个别群体制定全国性的特殊补助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更好地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做好散居困难归侨侨眷扶贫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级侨办着力在现有政策和现行渠道内,进一步加大对特困归侨的倾斜扶持力度,继续关心散居社会贫困归侨侨眷的生活,帮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散居社会贫困归侨的生活水平也一定会不断提高。
    感谢你们对侨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