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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2年7月25日以公提字〔2012〕第169号文函复:

葛均波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交通责任判定公平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你们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在提案中通过列举具体事故案例、对比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我国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公平性问题,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重新界定行人或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分担的具体标准,并提出加强对行人交通违法的执法管理,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遵循的基本精神。为有效维护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在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判定操作性不强,加之交通参与者文明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事故处理中确实出现了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显失责任判定公平的情形。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全国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不少专家也建议采取划定赔偿比例的方式,提高责任判定的统一性和操作性。但经过研究讨论,考虑到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混合交通的特点和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高发,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等实际情况,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交通弱势群体的出行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完全按照过错原则实施以责论处,与目前我国国情不符。同时,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情况复杂,设定统一的赔偿比例难以解决地域不同带来的赔偿差异,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地方立法设定具体赔偿比例更符合实际,因此,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仍采用无过错原则,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为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以体现对机动车一方权益的保护。这一赔偿责任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经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
    关于你们提出的加强交通安全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建议,这是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措施,是一项长期的治本之策。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以中小学生和营运车辆驾驶人为重点,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的“五进”活动,会同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不断完善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加强宣传教育。2010年起,公安部会同中央文明办实施为期3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社会、道德、法治、科技和媒体的力量,指导各地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曝光典型案例和严重违法行为,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有效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安全意识。各地积极借助“畅行中国—文明交通在行动”百城百台大联播活动平台,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以及手机短信、微博、户外传媒等,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的提示活动,比如:2011年依托客货运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库建立手机信息发布平台,对客货运车、校车等重点驾驶人及时发布安全提示、警示信息;先后组织开展了文明交通主题宣传月、文明交通进企业宣传周和“12·2”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纠正教育交通违法9188.6万人次、警告1526.7万人次。尽管在执法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执法教育管理,无论是在方法和手段,还是教育处罚的力度方面,还比较薄弱,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以及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较多,每年约5%的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系行人或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肇事导致。另外,从总体上看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还有较大差距,有待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文明交通进企业、文明安全驾驶人评选等活动,加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识。
    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