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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9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以法办〔2012〕316号文函复:

陶夏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在我国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救助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历来重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现实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您提出的提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高度重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加强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弥补。与此同时,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的现实,正在深化的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将建立刑事被害人制度纳入部署,并考虑到刑事被害人救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且立法周期一般较长,确立了“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改革思路。2009年3月中央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从政策层面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全面开展。据不完全统计,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已有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地方性立法。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累计向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亿多元,数以万计因遭受犯罪侵害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
    从全国范围来看救助工作开展尚不平衡,救助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各地普遍反映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制度支撑,工作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难和障碍。为此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我院在今年4月召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地法院着力推动救助工作在地、市一级的贯彻落实、着力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和深化相关工作。我院将认真总结各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经验,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