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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2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以中政办函〔2012〕240号文函复: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提案》(下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把握国内外形势,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你们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提案,紧密联系我国社会管理实际,对如何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去年以来,中央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指明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向和思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化认识、落实任务、强化措施,不断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目前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一个一个地攻坚克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向纵深发展。
    一、关于深化对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的认识和研究问题。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地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广大干部坚持以宽广的历史视野、世界眼光,深入学习社会管理知识,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社会管理的有益成果,加强社会管理的理论研究,努力使社会管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快社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问题。去年8月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中央决定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办〔2011〕30号文件赋予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指导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原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优势,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配合机制、督导检查机制,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制订了中央综治委工作制度,完善了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形成环环相扣、上下贯通、奖优罚劣的责任体系,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责任逐级逐人落实到位。目前各省(区、市)普遍成立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还分别成立了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各级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级社会管理综治组织,调整完善职能、充实加强力量、建立健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关于你们在《提案》中提到的加大社会发展投入的建议,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推进。去年3月国家将“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独立成篇,写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奠定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基础。各地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了一批基础项目,从政策制度和财政保障方面加大了支持力度。比如,北京市规划设计了“十二五”期间事关民生的12项指标,加大财政投入;浙江省宁波市把新增财力70%用于改善民生,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广东省深圳市2011年市级财政投入民生领域的支出超过总支出的80%;江苏省南通市将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市、县财政专项预算予以保障,“十二五”期间用于改善民生和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投入年均增长30%以上等。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着眼于破解影响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创新完善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为解决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关于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问题。中央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中发〔2011〕11号文件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施策,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近年来,有关社会管理的政策法规正在加紧制定、逐步完善。关于你们在《提案》中所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慈善法》、《行业协会条例》等建议,目前,民政部已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并报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慈善事业法列为一类立法项目、行业协会商会法列为二类立法项目,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关于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我国社会组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专设一章阐述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对“十二五”期间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做出目标规划;中发〔2011〕11号文件对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明确意见。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和培育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使社会组织成为党委和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比如上海市不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购买范围发展到市、区县和街镇三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下一步在党政主导下,进一步加强各类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社会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五、关于推动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在我国,人民群众一直是社会管理的主力军。我们在实践中创造的群防群治模式、人民调解模式等都是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遍布城乡大街小巷的“红袖标”,就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管理的生动体现。中发〔2011〕1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在今后工作中,一方面要扩大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深化政务公开、司法公开,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健全群众参与机制,积极为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公民义务,充分调动他们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六、关于设立奖项问题。你们在《提案》中提出关于设立社会管理工作奖项的建议,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工作中,我们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成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干部投身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激励机制,以优秀人才、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形成齐心协力推进社会服务管理的生动局面。
    衷心感谢你们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