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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华侨华人特别身份证件的提案

2013-03-01


案由:关于颁发华侨华人特别身份证件的提案
提案人:致公党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外交部办理
主题词:外交侨务
    几千万华侨华人是中国的独特优势和重要资源,是推进中国现代化建设、实现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关心和重视侨务工作,把侨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注重发挥华侨华人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海外华侨华人回国探亲、旅游、投资、工作和居住的越来越多。在这种新情况下,原有的政策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华侨华人的现实诉求,不能完全满足人才、资金、技术的流动以及各个领域的深层次交流。其中,因华侨华人没有国内公民身份证而引发的出入境不便及在国内居住不便问题尤其突出。
    一、现有法律规定与华侨华人现实需求存在的矛盾
    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为“中国绿卡”的审批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是,“中国绿卡”对与中国联系密切的华侨华人来说有两方面的不适应和不便利。
    对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人来说,“中国绿卡”只针对永久在中国居留,并不适应于短期入境和居留的情况。而有不少华人是临时来华探亲、旅游、访问、投资、工作,而且这种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而每次入境都需要签证,给他们造成了很大不便。特别是有紧急情况需要处理时,如回国奔丧,因签证问题往往误事。近年来不少华人特别是新移民提出希望能拥有“特别身份证”,以方便他们出入中国,进行访问、投资、工作等。
    对华侨来说,这一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外国人,仍然具有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不适用这部管理办法。华侨回国定居仍需根据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但是他们也面临相同的问题:该实施细则只针对回国定居进行了规定,华侨回国投资、购房、工作、上学等仍面临极大限制。因为根据中国的户籍政策,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同时,根据中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华侨只有回国定居才能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身份证。华侨是中国公民,但其在国内却没有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因此受到了极大限制,如在购房、贷款、读书等方面,华侨与国内居民存在不同的待遇。他们强烈希望能拥有国内身份证。
    二、设立和颁发海外华侨华人特别身份证件的建议
    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承认双重国籍或制订相应替代政策作为吸引海外人才、资金、技术回流的重要手段。我国周边的印度、菲律宾、越南、韩国等也先后出台政策,为海外移民回国发展提供便利。如同样在宪法上不允许实行双重国籍的印度,采取了授予世界各地印度人“海外印度人公民身份”的做法。“海外印度人公民身份”持有者在印度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但终生可随时根据需要多次进入印度,且无居住期限,无需向外国人入境居留机关登记。此外,该身份持有者还可在经济、教育上享受印度居民和侨民的一些权利。
    为此,在不触动中国国籍政策和已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积极保护华侨华人的权益,同时更便于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管理,建议根据海外华侨和外籍华人的不同情况,有条件地颁发相应身份证件。具体建议如下:
    一、尽快颁发华侨特别身份证件,保护侨胞正当权益。新中国成立后或者改革开放后从中国大陆移居国外的华侨及其配偶、子女,可以申请华侨身份证件。海外华侨持证件在回国创业、项目扶持、子女教育、医疗服务、购买住房、出入境程序办理以及政治待遇等方面享受国内公民同等待遇。
    二、积极探索,设立和颁发外籍华人居住证件。海外华人持该证件终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多次进入中国大陆,居住期限不限,无需向外国人入境居留机关登记。海外华人可在经济上、教育上享受大陆居民的一些权利,可从事多种职业。外籍华人居住证件持有者在中国大陆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