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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查处力度的提案

2013-03-01


案由:关于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查处力度的提案
提案人:任启兴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监察部办理
主题词:农民 权益
    近年来,由于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暴力等事件屡屡发生。云南宜良千亩农田被低价强租(据《新京报》);浙江宁海16户村民因征地纠纷发帖相约自杀(据中国新闻网);2011年10月18日湖北宜昌因征地纠纷引发居民自焚(据荆楚网);2011年4月22日湖南省株洲一村民因拆迁纠纷自焚(据人民网);2010年1月7日江苏邳州市因征地致一死一重伤(据《新京报》);2010年4月8日辽宁抚顺高湾区建委主任被“钉子户”杀死(据南方新闻网);2010年10月30日山西太原晋源区一待拆迁户发生入室行凶案,造成一死一伤(据新华网);2010年3月武汉七旬老妇阻止拆迁遭活埋(据人民网)……。这些恶性案件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神经,震撼着人们的灵魂。
    当前侵害农民权益的主要表现:一是土地权益受侵害最为突出。二是暴力拆迁依然严重。三是假劣农资坑农屡屡发生。四是支农惠农补贴政策和资金使用透明度不够。五是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现象仍然存在。六是村干部的腐败问题比较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保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作为解决“三农问题”重要内容。当前突出的侵害农民权益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将会危及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
    损害农民权益问题,涉及内容众多、地域广泛,解决的难度大。当前要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长期解决不善的难点问题,要下决心、动真格,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来。
    第一,严格执法,保障农民在征地和拆迁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事实上,我国关于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没能够严格执法,或是在执法过程中出了问题。《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管理均作了比较全面规定。大量的野蛮、暴力、胁迫方式即便是在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是非法的。针对暴力拆迁,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的流转、征用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征地补偿方案应听取农民的意见,严格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费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准动工用地。全面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补偿登记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依法制定补偿标准,及时足额给予补偿。定期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专项治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执行法规不变通、不走样,就不会出现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
    第二,严厉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案件。
    加大对中央支农惠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三类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一是不落实国家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政策,致使农民群体上访的案件。二是制售假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三是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强行集资摊派等行为。对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工作,要明确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建议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全面实施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村务”。
    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全程监督体系,对村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对“村官”进行离任审计,尤其是对征地补偿款、救灾款、耕地补偿款等款物的审计。建议在基层乡镇设立会计核算中心,撤销各村会计、出纳岗位,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管各村的财务,对向农民收取费用的各类票据统一管理。把好村财务收支关口,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加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厉查处“村官”腐败。
    近年来国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大量的支农惠农专项资金、物资以及各种社保资金、项目投向农村,对“村官”形成了巨大的诱惑。加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不少“村官”还兼任集体企业的负责人。“村官”们还有很多自治管理职权,如出售林木等集体财产、筹办乡村集体企业、组织实施支农项目、确定低保补助对象、分配土地占用补偿金等。这就大大地增加了“村官”的权力。而农村现有的监督体系非常薄弱,“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难、村民监督太软”是不争的事实,极易产生腐败。由于“村官”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官”腐败数据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因此,希望国家高度重视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厉查处“村官”腐败,筑牢农民权益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