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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以中综办函〔2012〕38号文函复:

民建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加强和完善包括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在内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提案》,为中央综治办加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建议。我们对这些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拟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
    第一,加强相关立法工作。近年来,大调解工作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果,《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颁布,中央综治办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全国建立了一批调解组织。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提案中提出的“通过立法,把大调解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对机构、职能、编制、部门之间关系、经费等作出明确规定”等建议,加大协调力度,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人民调解法》,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总结现有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完善,着力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第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逐步探索在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资纠纷等重点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以医患纠纷为例,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已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实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2011年1月到10月,全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就调处医患纠纷14976起,调处成功率81.6%,调解满意度95%以上。下一步根据提案中的相关建议,我们将继续加大这方面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在环境污染、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产品质量纠纷等矛盾多发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鉴定机构,统一有关鉴定程序和标准,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进一步推广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调解员队伍,建立名册,做好分类指导,完善调解员队伍管理培训机制,加强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充分发挥综治特派员、治安中心户长以及老干部、老党员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发展壮大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队伍,发挥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参与调解工作的作用。总结推广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柔性调处、支持社会力量成立专门工作室等经验做法,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第三,完善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促进三类调解相互联动。根据提案中的相关建议,中央综治办将推动各地整合资源和力量,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平台,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常见性、多发性传统民间纠纷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在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首选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通过教育疏导,使群众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优势,及时参与疏导化解,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主动介入调解工作,充分履行行政职能,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用人民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业调解活动进行调解;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推动人民法院(庭)按照“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做好司法调解工作。教育引导当事人到驻法院(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或由法官出面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由人民法院(庭)依法立案审理;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的工作程序,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调解工作方式。指导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促进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津规定的,依法予以确认和支持,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实现各种调解效力的有效衔接。
    第四,落实工作责任制,增强“三调联动”合力。近年来各级综治委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提升了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新形势下,需要建立健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体系,根据提案中提出的“注意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的建议,中央综治办积极推动把完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等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矛盾纠纷调解得力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同时加大研究力度,细化考评指标,指导基层完善对人民调解员等调解工作者和调解组织的考核评价办法,切实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确保工作效果。
    第五,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根据提案中的相关建议,中央综治办拟重点协调各地党委政府落实以下工作。一是明确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指导协调和包案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推动各地根据实际,加强大调解工作的人力、财力及物质保障,投入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推动大调解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资料库,实施动态掌握矛盾纠纷的总体状况和个案进展情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横向、纵向信息共享,以信息化带动规范化,提高大调解工作效率。
    衷心感谢你们对政法综治工作,特别是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中央综治办将根据贵党的提案,进一步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完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各类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