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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年7月18日以卫提函〔2012〕98号文函复:

孙铁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规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截至2012年3月底,31个省(区、市)广泛建立了以政府主导的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招标平台,共有29个省份出台了新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文件,27个省份完成了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的建立,扭转了基层药品采购(尤其是广大农村基层)渠道散、乱的局面,基本药物价格比改革前平均下降30%,为保证基本药物安全可及、降低用药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医改“十二五”规划要求,为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我们将进一步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降低虚高的药价,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建立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系统,明显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监管能力。对部分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定点生产。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系统。落实纪检监察相关规定,监督和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行为,促进工作廉洁高效开展。
    二、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建立长效补偿机制是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基础。目前,30个省份均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西藏在改革前已纳入财政预算),明确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经费由政府负责,运行经费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对差额部分按时足额补助,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和收支差额的兜底作用。同时,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2009—2011年,中央财政在加强硬件建设(累计投入169亿元)、人才培养培训(累计投入30亿元)、实施绩效工资(累计投入48亿元)和保障村医合理待遇(2011年政策开始实施,当年投入21亿元)等方面,不断加大对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力度,保障和改善基层卫生人员工资待遇,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运行。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初步建立,各地仍存在推行基层综合改革进度不一,部分地区财力不足、补偿不到位,尚未落实一般诊疗费等问题。为此,医改“十二五”规划明确,地方政府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中央财政建立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加快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新机制有效运行。
    三、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深化医改以来,各地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推行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激励性的分配机制、规范性的药品采购机制和稳定长效的补偿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竞争性的用人机制是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激励性的分配机制是增强基层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破除身份界限,实施“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截至2012年1月,全国97%的县(市、区)重新核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增加医务人员数量。全国98%的县(市、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度,全国94.2%的县(市、区)落实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积极性得到了调动。
    为持续扩大基层医改成效,医改“十二五”规划将“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作为重要内容。下一步,我们将督导各地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指导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着眼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205种、中成药102种,并允许地方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增补。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截至2012年3月,31个省(区、市)进行了省级药品增补,平均增补210种。目前,基层医疗机构实际可用药品已达500种以上,从数量上说是可以满足基层需要的。但各地也普遍反映目录品种剂型单一,结构不尽合理或缺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大医院之间用药衔接不畅等问题。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按照医改“十二五”规划的部署要求,2012年卫生部将公布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本目录将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遴选调整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结合我国疾病谱,突出常见病、多发病和重点疾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结构,重点向慢性病、常见病倾斜,适当补充妇科、儿科、专科用药及适宜剂型。同时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基本药物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并继续做好规范地方增补药品工作。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
    自2010年开始,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专项经费,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推进各项医改任务。支持北京、内蒙古、上海等13个省(区、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促进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基本药物制度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以及使用状况的监测和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支撑和保障基本药物制度的运行。在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系统,为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供应使用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