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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努力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的提案

2013-03-01


案由:关于努力发展文化公益事业的提案
提案人:黄济人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文化部办理
主题词:文化
    文化事业的基本特征,一是“公”,即公共性、公众性,它以整个社会为对象,要求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一旦提供出来,每个人都可以消费,且一般不向个人收费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这类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公”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必须这样,另一方面也因为这类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宜进行产业化运作,而又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二是“益”,即公共效益和公众受益。公共效益是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公共效益;公众受益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促进人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影响。
    理论如此,实际情况却不然。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文化事业的发展受到制约,受到阻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如此,我们在发展文化产业中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统属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根本原则,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经济效益为社会效益提供物质基础。
    二、要坚持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取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文化事业不存在公益性与非公益性之分,统一由国家举办,由此产生一个惯性认识:一提到发展文化产业,就从文化事业的意识形态寻找根据。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进步,意识形态的建设,都要通过和借助于市场或产业化的载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三、要重点突破,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那些对于我国来说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产业重点发展,争取在若干个适合本国的、基础较好的、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领域取得突破,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完善宏观政策体系和产业发展平台。要加强文化产业宏观布局和规划研究,按照适度集中,体现特色的原则,对文化产业的总体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规划,促使文化产业形成合理产业结构,高效组织形式和科学空间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