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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

2013-03-01


案由:关于加强文化立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提案
提案人:民进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文化部办理
主题词:文化 法律
    文化立法,是推动中华文化繁荣兴盛,维系中华文化传承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从无到有制定了一批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文化立法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盲点较多,文化领域诸多方面仍无法可依。到目前为止,国家法律层面专门法仅有1982年制定、2002年修改后重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以及全国人大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他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则多属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行政法规。在许多重要领域,如文艺创作、文化建设、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还没有根本解决统筹协调和有法可依的问题,根据领导兴趣好恶和文化理解力高下来决定文化发展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屡见不鲜。
    二、文化立法效力层次较低。从当前的文化立法来看,多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过少,效力层次偏低。缺少国家层面的统筹文化发展全局的法律,不仅使文化建设仅处于部门所涉的低效状态,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划分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文化立法的内容不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由于我国现行文化管理体制是一种部门分割状态,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带有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部门倾向,立法内容也更多偏重管理和规范;对改革过程中新产生的各种文化业态尚无科学客观的法律认定,难以实施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缺乏保障公民实现文化权利方面的法律功能。
    完善文化立法是文化发展之必需。没有基本法规的确立,便没有统一政府各部门行为和文化管理部门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政策性要求一旦在重点上出现转移,文化建设、包括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乃至文化遗产保护等即可能出现偏差。而文化立法可以将党和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完整地固定下来,使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成为全社会普遍的行为规范,并落实到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为此建议:
    一、制定文化发展基本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宗旨、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充分研究党在文化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长期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统筹文化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法律(可称为《文化发展促进法》)。
    二、文化立法要将重点从便于行政管理转变到促进文化发展和繁荣上来,保证行政权力运用于推动文化的建设发展和繁荣,保障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文化参与权、文化消费权、文化创造权和文化成果保护权等。
    三、文化立法作为国家法律建设的一个分支,应形成自身体系框架。在文化基础性法律的统筹下制定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如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发展的《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及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文化市场法》;将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公民的文化权利和义务等法制化的《文化事业法》;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并保障各类文艺院团责任和权利的《演出法》以及各方面的文化专门法,构成保障文化建设中经费投入、基础建设、活动保障、文化交流、遗产保护、产业划分、权责界定、政策支持、赏罚奖惩等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