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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十二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提案

2013-03-01


案由:关于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十二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提案
提案人:骆沙鸣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文物局办理
主题词:文化遗产 保护 规划
    水下文化遗产是指至少100年以来,周期性地或连续性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活遗迹,如遗址、建筑、工艺品、人的遗骸、船只、飞行器及其他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等。我国有300多万平方公里海疆和3.2万公里海岸线和丰富的内陆水域,隐藏着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在其通道上遗留了数量庞大的水下古物和遗迹。由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和认识的滞后性,以及专业人员、专用经费、技术装备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水下考古工作区域多集中于沿海海域的“咸水区”,而忽略了“淡水区”和“深水区”。我国的内湖内河等亦存有大量跨越古今的文化遗产。2005年6月平潭县屿头岛东南海域碗礁附近的清代沉船打捞和2007年泉州后渚港的宋代沉船打捞等是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范例,这也说明我国尚有许多水下文化遗产处女地亟待保护和挖掘。因此建议:应将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十二五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一、在“十二五”期间应有计划地扩大我国海底文物调查范围,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和博物馆。对已确认沉船遗址可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申报确立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对已知水下文化遗产进行灾害易损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
    二、加快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传统的海洋沉船的发展向海洋及内陆水域兼顾、水下考古与后期文物保护研究共行的完整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步伐。不仅要保护沉船及船载文物,还应将海上丝绸之路、沿海海防和海战遗迹、古港口、古船坞、古海洋活动遗址作为重点保护对象之一,使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规模化、系统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水下文物调查保护和考古研究的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工作。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操作程序与方法,使我国水下遗址定位、扰层清理、信息留存、文物提取、出水文物保护与整理事半功倍,更加有章可循,更加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海峡两岸关于台湾海峡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交流合作力度。适时共同签署相关保护工作的备忘录;共同开发保护和共享考古工作成果;共同研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创新和水下文化遗产安全学;共享台湾海峡相关沉船遗址线索和相关资讯;共同组织开展对我国南海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共同弘扬海洋文化的精神;共同解读水下文化遗产防灾减灾保护策略;共同构筑海洋文化御灾环境,造福海峡两岸共同家园的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