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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号提案复文

201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12年7月25日以办非遗函〔2012〕388号文函复:

致公党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切实推动非遗类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民间艺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抢救和保护好传承人,更是传承传统文化文脉的关键。促进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相继评审公布了三批1488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第四批申报工作已结束,即将组织评审)。从2008年起,中央财政专门对已命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2011年上调至每人每年10000元。省、市、县也陆续开展了各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全国共命名省级传承人9564名,并给予了一定补助,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十二五”时期,文化部还将启动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记录工程,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濒危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形成档案和建立数据库。
    在人才培养方面,文化部会同教育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举办了高雅艺术进校园等活动,在青年人中宣传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二是在高校开设民族民间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专业和课程。如贵州凯里学院开设民族民间音乐教育,安徽安庆师范学院成立黄梅剧艺术学院,新疆艺术学院开设木卡姆四年制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开设蒙古族长调民歌本科班等。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央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云南艺术学院等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了相关课程,培养了一批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教育部积极鼓励各地职业学校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优秀的民间民族文化艺人为专业客座教授,增设相关民族文化艺术专业或选修课程,为民间文化人才和在校学生搭建交流平台。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扶持计划已列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将在未来10年内,培养、扶持传承人才1万名。同时,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也非常重视。2011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其中涉及41个项目企业或单位,39项国家级名录项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它的出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为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贯彻实施,文化部已经着手开展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将法律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等进行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文化部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督促地方争取制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其中贵州、云南、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广东等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完善地方法规建设。
    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2010年文化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相关扶持政策研究”,对全国范围内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情况、面临困难和普遍需求进行了摸底性调查。2011年10月文化部命名了第一批41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一批生产性保护的典型案例。2012年2月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加强了对生产性保护的指导和规范。为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扶持力度,我们目前正在积极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联系沟通,力争在财政、税收、金融、法律、融资担保等方面,尽快出台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具体办法或措施。
    你们的建议我们将积极采纳。下一步,文化部将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传承机制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基地和博物馆、文化产业园等多种保护形式的关注力度,协调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在政府主导下认真落实保护计划和措施,推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保护。
    非常感谢你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