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4154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8月16日以教提案〔2012〕第59号文函复:

刘玉岭、陶化成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相关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问题。1994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2006年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中小学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事业单位先进行基本工资改革,再实施绩效工资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教育津贴与其他特殊岗位津贴一样,暂按原项目原标准保留。
    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要求各地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再次指出: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建议,涉及到国家退休费调整问题,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的相关政策,争取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