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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相关政策的提案

2013-02-28


案由:关于加强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相关政策的提案
提案人:刘玉岭陶化成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主题词:教师津贴
    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2006年9月开始实行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这是我国自1956年以来一以贯之的特殊教育政策,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特殊教育工作者的关怀和鼓励。
    但是,由于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因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全国存在着很大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的不平衡。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为了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稳定特殊教育的师资力量,解决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紧缺,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从1990年开始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从事特殊教育达到一定年限,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到退休金”。而还有少数省市至今也没有制定出台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到退休金的相关政策。主要是因为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无法实施。
    为此建议教育部、民政部制定统一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加强落实津贴的发放办法。众所周知,特殊教育工作很艰辛,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着类别越来越复杂的残疾学生、承受着越来越沉重的身心压力、付出着越来越繁重的劳动。然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退休后却没有普通学校退休教师头上经验丰富把关老教师的光环,反而成为真正意义上无人问津的退休教师。他们在岗时享受国家规定的15%特殊教育津贴也被停发,这不免会使人感到失落和无助。特殊教育的教师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了残疾孩子,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