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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

2013-02-28


案由: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
提案人:史贻云施耀忠连介德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教育部办理
主题词:教师待遇
    近年来我国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岗位绩效工资,各地也出台了多项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使农村教师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力地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但在部分欠发达省份,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城乡教师实际生活水平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农村教师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教师的生活和交通成本高,工作生活和居住条件艰苦,子女上学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困难较多,教师个人专业成长的条件和环境差距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性,更难以吸引优秀人才长期执教。
    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要求“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全国性津贴制度,部分省市地区特别是财政实力薄弱的中西部地区,至今也没有制定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特殊待遇政策。因此,为切实改善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收入待遇,建议国家加快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中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收入待遇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一尽快建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并列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建议根据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所在具体地区的贫困程度,按照一般市县、省级贫困市县、国家级贫困市县的地区类别,对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设立不同等次的津贴数额,大幅度提高这些地区的教师收入待遇,有效调动农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抓紧研究制定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政策。建议规定凡在农村基层学校中任教的教师,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工资一般满6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在农村基层学校服务期满18年的教师,离开农村基层学校岗位时,已浮动的工资在退休时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服务期未满18年而调离农村基层学校的教师不再享受浮动工资。对于农村教师浮动工资的支出,可由中央和地方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以切实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增长速度,鼓励他们长期从教。
    第三建议国家继续加大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近年来,为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部分地方也相继研究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基层和艰苦贫苦地区的工资倾斜和扶持政策,例如我省2007年出台实施的《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成效良好。建议国家继续大力鼓励和支持各地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实施此类政策,建议国家适当予以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