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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提案

2013-02-28


案由:关于取消个体户称谓统一为小微企业的提案
提案人:张元龙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主题词:企业发展
    我国的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上世纪80年代初,大量知识青年返城给社会就业造成了巨大压力,一些无国营、集体正式工作的青年个人开始从事理发、修鞋、小商品贩卖等行业维持生计。在“私即剥削”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下,私营经济还是禁忌,但“尚未构成剥削”的个体经济被默许。1982年《政府工作报告》出现了“个体经济”和“个体商贩”字样,在修订的《宪法》中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承认。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出台,正式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称谓。三十多年来个体工商户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扩大了就业、贡献了税收,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个体工商户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不利于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0名从业人员和100万营业收入是大部分行业区分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雇工人数、经营规模不再是划分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界限。按照这一标准,现实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已经超过了微型企业,达到甚至超过小型企业的标准,同时很多微型企业的规模小于一些个体工商户,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同样规模的个体户和企业,仅是因为登记注册类型的不同,无法享受到相同的政策扶持。相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所有权和管理权能够分离,规章制度更为健全,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有利于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不利于加强服务和管理。与企业组织相比,个体工商户不要求建立账簿,定额税收使其整体税负水平较低,转型登记为企业的手续又较为繁琐,使得他们不愿升级为企业组织。与此同时,在现实中还有相当多的个体工商户自己投资、自主经营,经营方式灵活而规模又极小,登记注册等管理形式对其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不利于鼓励社会创业,也提高了公共管理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从国际上看,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个体工商户这一称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欧美地区,由于登记注册企业的门槛较低、手续简便,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较轻,公民个人均以开办公司的形式进行创业。
    基于以上原因,特建议:
    一、取消个体工商户这一称谓,将其统一登记注册为小型微型企业。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与企业登记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按照最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绝大多数现存个体工商户注册为小型、微型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帮助其不断完善管理机制。
    二、对那些不宜登记注册为企业的规模极小的工商户,以及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只是从事季节性经营的“行商游贩”、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稳定的经营行为,不作登记,可适用民法关于自然人的相关规定。
    三、制定优惠的扶持政策,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的税负水平,积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