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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9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12年8月3日以〔2012〕水农办字第39号文函复:

郭跃进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汉江中下游地区节水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汉江中下游地区建立节水型农业示范基地的建议
    汉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生产和淡水养殖基地之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后,对当地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汉江中下游地区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基地,有利于汉江中下游地区农业生产、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以及汉江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河流健康,十分必要。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包括汉江中下游地区在内的节水灌溉支持力度。除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和中央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支持外,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等资金也都加大了对节水灌溉的支持力度。为支持该地区发展节水灌溉,我部组织编制的《汉江干流综合规划》、《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规划》都把节水灌溉列为重点。2011年启动实施的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试点,把汉江中下游地区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更新改造和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给予支持。针对包括汉江中下游在内的南方地区丘陵山地多的地域特点,农业部每年组织遴选水稻旱育秧、水肥一体化等一大批农业主推技术,并以农技推广示范县、高产创建等项目为载体,不断扩大该地区节水型农业技术的覆盖面。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规划》等的贯彻实施,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汉江中下游地区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的扶持力度,推动汉江中下游地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工程。同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发展节水的优惠政策,为包括汉江下游地区在内的各地发展节水灌溉提供保障。
    二、关于设立中央资金为主投入的节水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汉江中下游地区率先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服务业的建议
    (一)关于支持汉江中下游地区率先发展节水型农业的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灌溉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坚持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1998年以来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360多亿元,用于400多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节水灌溉增效示范等工程建设。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农水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从2009年起财政部和水利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行“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2009—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小农水专项资金211亿元,在全国先后实施了3批共1250个重点县建设,为粮食连续稳产增产提供了有力的农田水利支撑。其中2011年还专门安排100个高效节水灌溉重点县,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安排湖北省1.05亿元,支持7个县开展高效节水灌溉试点。此外农村土地整治、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也部分支持了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节水灌溉。同时积极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民办公助和节水灌溉设备购置补贴、贷款财政贴息等政策,有效调动地方、部门、企业和群众大力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汉江中下游地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支持汉江中下游地区率先发展节水型工业等的建议。2011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都对节水型社会建设作出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及分阶段目标,对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我部在加快推进分流域、分省区江河流域水量分解工作、落实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和强化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监督管理的同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乡住房建设部联合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将工业节水和服务业节水作为重点节水领域之一,要求通过计划用水管理,加强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系统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自2009年以来,利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了包括汉江中下游地区在内的湖北省工业节水工作,先后对湖北省18个工业节水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项目建成后,每年可节水10945万吨,有效提高了湖北省工业用水的效率。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汉江中下游地区在内的节水改造项目支持力度,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其工业和服务节水工作。
    三、关于出台受水地区对口支援汉江中下游地区发展节水型产业项目的政策和措施,实现受水地区和调水地区在产业转型升级以及节水型产业发展上的双赢的建议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理念和方法都在不断完善,在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和制定用水定额的同时,逐步完善了政策法规体系。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对于各类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影响灌溉工程功能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要求,为规范农业用水转移提供了依据。2002年修订出台的《水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取水权。2005年水利部发布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和《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水权的取得、管理做了明确规定。2007年水利部颁布了《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该办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基本建立。2011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农业用水占用补偿问题。目前正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拟在汉江下游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投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返还等政策方面取得突破。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以实现受水地区和调水地区在产业转型升级以及节水型产业发展上的双赢。
    四、关于对汉江中下游地区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节水型项目在电价、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鼓励该地区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的建议
    (一)关于对汉江中下游地区农业等节水型项目给予电价优惠的建议。2009年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均可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三部委据此批复了辽宁、安徽、福建等省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
    (二)关于对汉江中下游地区农业等节水型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建议。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进行下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税收政策时予以重点参考,以鼓励发展节水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