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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17日以交规划提字〔2012〕67号文函复:

蔡耀军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恳请国家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推进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提案》收悉。结合农业部和水利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长江航道建设力度、提高重庆至芜湖段航道水深。
    自“十五”期开始,国家加大了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力度,长江干线重庆至南京河段已有30余项航道治理工程陆续实施并投入了运行,航道管理部门也采取加大日常维护力度、加强航道观测与加密航道维护信息发布等多种措施,长江干线航道维护水深不断提高。目前长江干线自上而下由重庆羊角滩至宜昌、宜昌至城陵矶、城陵矶至武汉、武汉至安庆、安庆至芜湖、芜湖至南京段枯水期最小维护水深已分别提高到4.5米、3.2米、3.5米、4.0米、5.5米和9.0米。重庆羊角滩至涪陵、涪陵至武汉、武汉至安庆、安庆至芜湖、芜湖至南京段洪水期维护水深已分别达到3.5米、4.5米、6.0米、7.5米和10.5米。长江干线航道通航条件不断改善,显著提高了运输船舶的营运效益,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全面加强长江干线航道的系统治理,力争提前五年实现国务院批准的《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规划目标,枯水期航道水深重庆至城陵矶段提高到3.5米,城陵矶至武汉段提高到3.7米,武汉至安庆段提高到4.5米,安庆至芜湖段提高到6米,芜湖至南京段维持7.5米。目前长江干线荆江河段、瓦马河段、沙市河段、戴家洲河段、界牌河段、新九河段、赤壁至潘家湾河段、天兴洲河段、湖广至罗湖洲河段、杨林岩水道、牯牛沙水道、东流水道、马南水道等20余个航道整治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全面启动,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
    对提案中提出的逐步实现重庆至武汉河段航道水深达到4.5米、武汉至芜湖航道水深达到6米、芜湖至南京段航道水深与下游长三角地区航道水深衔接,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近期进一步提高重庆至南京段枯水期航道尺度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水利防洪、环境影响等制约因素,主要是:一是三峡水库蓄水运行对长江中下游航道水沙条件及演变规律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测研究;二是涉及水利防洪安全问题,长江中下游河势复杂,河岸抗冲性差,历来是防洪的重点与难点,大幅提高航道水深,会加剧对河岸的冲刷,对防洪影响较大,需要与水利部门协调联动,加快实施河势控制工程;三是涉及生态环保问题,长江干线设有4处国家级和多处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区,主要有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豚类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鱼类产卵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因此在保护区内实施大规模航道整治工程的难度很大;四是涉及沿江码头、取水口等临跨河设施影响问题,大幅提高水深将可能对临跨河设施产生影响,部分设施需要搬迁改造,协调难度大且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五是航道建设投资及今后的维护成本大。
    综合考虑,我们将会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改善通航条件和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长江黄金水道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一是继续组织开展三峡水库调度运行清水下泄对中下游航道影响等专题研究,加强对长江干线航道水沙条件及演变趋势的监测,适时采取工程措施和疏浚维护措施,改善通航条件;二是组织开展长江重庆至南京段航道水深综合利用研究工作,优化年内航道维护尺度,进一步充分利用航道自然水深;三是加强与沿江省市和水利、环保、渔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加强船型研究,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航道的通过能力;五是采取数字航道、智能航运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布航道水深等相关信息,更好地服务沿江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关于加快实施水利部门河势控制工程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既是长江中下游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航运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重要前提。目前长江干流河道总体上河势向稳定方向发展,但由于长江中下游河道为冲积平原河流,河岸抗冲性较差,且大部分分汊河段未进行全面治理,加之近年来上游来水来沙条件明显改变,部分河段的河势仍在发生较大的调整。进一步提高长江干线航道水深,必须加快实施河势控制工程。
    2011年国务院批复了《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把长江中下游重点河段河势及岸坡影响处理作为三峡后续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修编《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把稳定长江中下游河势、应对清水下泄影响和改善航道条件作为主要的治理任务和目标。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与岸坡治理工程的实施,我部也将予以积极配合,共同为长江干线航道治理创造条件。
    三、关于在加大长江航道治理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
    长江是我国淡水渔业最重要的种质库、基因库,在我国淡水渔业发展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保护长江珍稀水生动物资源,沿江已建立了多个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采取长江禁渔、鱼类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大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的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对涉及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任何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我部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航道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保护区专题及工程河段生态调查等工作,系统分析、评价航道整治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通过优化工程方案,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等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降低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生境等环境敏感目标和水生资源的影响,有效预防和减缓工程实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在施工工程中通过严格限定施工时间,采取生态友好的工艺及技术,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工程施工行为的监控和管理,控制环境风险。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环保、渔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共同推进长江干线航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