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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7月17日以商合函〔2012〕496号文函复:

冯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与海外企业合资共赢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快速发展,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超过1.8万家,资产总额达1.5万亿美元。这些境外企业中很多是通过合资合作方式,由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正如您的提案所述,这样的合作既实现了中国企业与海外企业的共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
    目前商务部主要从国别投资环境、地区安全状况、投资东道国与我双边关系、加强企业境外融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角度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对企业投资过程中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不作具体干预,主要由企业根据市场实际和东道国法律自主决策、自我管理,独立选择独资、合资等模式。这也是商务部突出市场化原则、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体现。
    为加强对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近年来商务部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外国招商项目库和外国中介机构资料库,定期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和投资经营障碍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投资环境信息;发布了我国企业“走出去”涉及的165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还陆续发布了三期《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针对性地指导国内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走出去”管理人才培训;积极对外商签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双边经贸联委会机制、投资合作促进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推动有关部门与9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企业经营营造外部环境;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员工管理指引,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员工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此外,我企业在境外建立了80多家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企业交流、协调、自律和整体利益维护。
    关于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资合作,我们认为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与国外企业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我企业在境外投资,对当地环境不够熟悉,需在前期调研上多下功夫。在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因可行性研究不足而导致与境外企业合作最终陷入困境、甚至失败的案例。因此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宜慎重考察合作对象的诚信度、经营能力及经营理念与我是否有分歧;当地经济政策是否稳定,投资政策、待业法规、用工制度等是否对我不利;以及市场容量和市场准入条件等因素。二是要加强与驻外使领馆密切沟通。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掌握双边政经关系发展动向,对当地情况较为了解。我驻外经商机构可向国内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当地市场环境、合资伙伴背景等。企业在开拓业务过程中宜与我驻外机构保持沟通,及时通报进展,可防止在出现问题障碍时陷入被动。三是要注意积累国际化经验。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适当吸收当地优秀人才进入管理层,培养国际化管理队伍。四是要加强企业境外融合。企业应注意尊重当地文化和传统,与东道国政府、社会、行业组织、员工加强融合,提高对当地社会发展的贡献,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感谢您对我国商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