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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11日以发改提案〔2012〕390号文函复:

民进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食品价格上涨的提案》收悉。经商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诚如你们所言,近两年受货币条件宽松、国际输入性通胀、成本上升加速、部分商品供应偏紧等因素影响,价格总水平特别是农产品为主的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引发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物价上涨特别是食品价格上涨加大了群众的生活负担,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影响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工作,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促进物价稳定,建立健全机制,切实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按照中央部署,我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你们在提案中提出的许多建议已经在相关工作中得到了较好体现。
    一、关于加强食品类消费价格监测问题
    近年来我委、商务部等部门逐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我委价格监测中心专门负责食品等民生商品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每年都有专项资金支持。目前我委价格司正在建设“国家价格监管和服务信息系统”(简称“金价工程”),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时我委正在牵头建立我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体系,目前已建立中国铁矿石、中国煤炭、中国中药材等价格指数,未来一个时期将陆续建立稻谷、玉米、大豆、棉花、油汽、木材等一系列全国性价格指数,通过指数建设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商务部也建立了包括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在内的市场信息监测系统,样本企业达5万多家,覆盖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开始在全国建立了一支拥有100名特约信息员的队伍,监测市场动态,及时反映异常情况。在数据加工处理方面,依托部、省、市、县四级平台,通过逐级审核等方式,使零散的数据系统化、条理化、准确化。在宣传发布方面,监测信息除在商务部网站及商务预报子网站发布外,还通过多种渠道每日、每周向社会定期发布。2011年各级商务部门共发布农产品、消费品等各类市场信息31万条,商务预报子网站日均访问量达1000多万次。在监测预警方面,建立了生猪等重要商品监测预警等系统,对价格波幅较大、市场异常等情况及时监测预警。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体系的同时,我们正在逐步扩大政府信息披露的力度。目前我委、商务部、农业部等部门每周定期在中国政府网公布生猪出场价格、白条肉价格、猪粮比价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同时支持各大型农贸市场建设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商品价格、产销量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如山东寿光、北京新发地、深圳农产品等公司建设的蔬菜信息平台,每天准时发布数百个蔬菜品种价格和产销量信息。
    二、关于将食品类价格指数作为控制物价的一个重要依据问题
    一直以来,食品类价格变动受到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我委、商务部、农业部等部门都把食品类价格作为日常重点监测目标,不但包括粮食、蔬菜、猪肉等日常消费食品,也包括大蒜、绿豆、葱、姜等小农产品,目前对食品类价格的监测很多已经细化到了具体品种。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重构成上分析,食品类价格所占权重最大,约为30%,食品类价格与价格总水平之间的相关性很高,食品类价格稳定是价格总水平稳定的基础。同时要说明的是,食品类价格稳定并不意味着食品类价格一成不变。由于我国仍存在大量的农村人口,农民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种植、养殖收入,要提高农民收入,目前最直接的途径是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加上目前农业比较效益日趋下降,农业种植、养殖成本逐年提高,农产品价格一定程度的上涨既有利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利于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所以食品类价格的调控目标应当是逐年平稳小幅上涨。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商务部、农业部加强对食品类价格的监测调控,完善调控目标体系。
    三、关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和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问题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是保持物价稳定的重要前提。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一是支持农业综合开发。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30.02亿元,比上年增加40亿元,带动地方财政配套投入109.65亿元,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及吸引银行贷款、企业自筹资金109.2亿元,使农业综合开发总投入达到448.8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的80%左右都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全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2428.72万亩,建设续建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75个;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20%左右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方式,重点支持高效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储存保鲜流通设施建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二是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05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采取“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增强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支持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2005—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小农水专项资金172亿元。2011年安排126亿元,比上年增长61.54%。2009年以来财政部、水利部实行“集中资金投入、连片配套改造,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在全国范围分批次分阶段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09—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实施三批共1250个重点县建设,提升了农田水利设施整体水平。三是支持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应用。为鼓励农民购买先进适用农机,推进我国农业机械化进程,中央财政于2004年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购买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随着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农机种类的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补贴资金规模增至175亿元,较上年增加20亿元,补贴农机种类已扩大到12大类46小类180品目机具。
    同时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强化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深入开展农超对接。自2009年起支持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长期采购合同,构建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农民销售农产品价格平均提高15%,超市售价下降15%,农民、消费者、企业三方均收益。二是打造“南菜北运”产销链条。在海南等地开展“南菜北运”试点,支持流通企业加强投资合作,在产地建设集配中心,在销地建设交易配送专区,打造“上联产地、下联销地”的产销链条,固化产销关系,实现了产销一体化。三是创新农批对接模式。推动销地批发企业通过代理、投资合作等方式与主产区对接,引导主产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批发市场设立销售专区。四是探索发展直销直供。通过开设社区蔬菜直销点(店)、在标准化菜市场设立直供直销摊位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蔬菜直供直销试点。2011年北京市启动周末蔬菜直销市场,共开设115场次,销售京郊新鲜蔬菜超过60万公斤,菜价比超市和菜市场低15%—30%,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收购蔬菜价格普遍高于市场收购价的10%,广受农民和消费者欢迎。此外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提出包括财税、金融、土地、制度建设、规范收费、运输便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并明确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关于完善联动机制、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要求,2011年3月2日我委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发改价格〔2011〕430号),指导各地在2011年底前全面建立了联动机制,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近9000万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按照联动机制“临时波动,发放补贴;长期上涨,调整标准”的规定,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各地累计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13亿元,北京、河北、重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根据当地实际及时调整了低保标准,确保了广大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2011年春节前和年底,中央财政分别安排103.5亿元、207.2亿元补助资金,为全国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贴。2011年我委积极配合监察部等部门就各地联动机制建立、实施情况进行了督查。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逐渐完善联动机制,对各地提出具体要求,重点是指导各地完善机制启动条件,提高偏低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以切实发挥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的作用。
    同时国家高度重视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十一五”期间各地平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3.2次,年均增幅为12.9%;2011年有25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22%。截至今年5月有14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20%。目前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深圳市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14元,保障了低收入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确保最低工资制度得到全面执行,我国规定了具体保障措施,要求企业必须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并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研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进一步指导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平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同时加大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使最低工资制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感谢你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