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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6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农业部

2012年8月3日以农办案〔2012〕103号文函复:

台盟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引导
    (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指导的问题。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实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重要探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转变,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各地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改革的推进力度,如你们建议中提到的江苏省,2009年出台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量化到其名下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份额作为主要出资方式,设立相应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特殊形式,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之中。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开展了改革试点,有2万多个村已完成改革或正在进行改革,量化资产总额逾3000亿元,设立股东2000多万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决策机制、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增加了农民收入。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你们的建议,认真研究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指导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关于落实股份合作社享受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的问题。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行业范围有明确规定,合作社应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为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针对农业生产销售环节制定的。满足相关条件的股份合作社自然也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财政部认为,如果将优惠政策范围覆盖到全部经营领域,其政策导向与国家支持合作社农业经营与发展的方向相违背,因此不宜将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展到全部经营领域。对于将优惠政策延伸到股份合作社与投资业主合作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建议,财政部认为,现行的税收优惠已经较好地体现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经营与发展的支持,不宜再将优惠范围扩展到合作社与投资业主合作举办的经济实体,否则将会引起其他经济实体投资业主的攀比,影响税收政策的公平与规范。
    (三)关于加大对发展股份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的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先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等多项政策和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财政资金的扶持。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合作组织发展。在降低贷款贴息门槛、简化财政贷款贴息核放程序、要求银行部门按照农产的生产周期合理约定贷款期限等方面,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范围内,结合国家有关政策,依照商业化原则,向农村股份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完善内部考核,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配合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约定涉农贷款期限。
    二、关于加快配套改革进程,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股份合作社资产流通提供市场化平台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制约着社会资本规范有效地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与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探索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大胆创新,有许多县(市)乃至乡(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者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知识产权、林权等纳入了产权交易平台。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区)有效地整合同类交易资源,成立了地区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这些有益的实践,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流通管理制度和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积累了经验。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不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制度,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二)关于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股份合作社资产降低风险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完善,有效发挥了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2007年财政部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对农户、专业合作社等投保水稻、棉花等5个品种大宗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此后中央财政农业保费保险补贴品种不断增加,目前覆盖品种已由5个逐渐增加到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2012年考虑到农业生产成本的逐步提升,财政部出台政策,明确提出支持各地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赔偿额度,覆盖农业生产成本,促进恢复再生产,并按规定对此给予保费补贴。同时国家已经对保险公司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扶持,如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比例计减收入。下一步财政部、保监会将结合你们的建议,关注和鼓励各地政府建立风险基金的做法,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对具有保险利益的股份合作社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服务。
    三、关于加快制度规范建设,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打下基础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的一种重要探索,其制度建设还在进一步的摸索之中,尚不成熟。你们的建议里提到的充分体现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集体股的问题、集体收益分配的问题等,在我部制定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要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要求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农民利益。各地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北省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股权配置时,成员股一般占70%—80%,集体股占20%—30%;还有改革比较彻底的地方,在改革后不设立集体股。
    感谢台盟中央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