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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提案

2013-02-28


案由: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台盟中央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农业部会同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主题词:合作 农村
    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是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重大举措,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投资性收入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在各地主管部门的大力倡导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大力发展。截至2011年3月,江苏苏州市已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累计达3112家,实现了“户户有股份、家家是股东”。截至2011年11月底,重庆已发展到831家。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各地发展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对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推进农村要素资本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效果初步显现,但离建立农村产权制度、最终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微观经济基础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体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系统的股份合作扶持政策体系。二是配套改革跟进滞后,如股权交易制度、土地类资产评估制度等配套改革滞后。三是股份合作社制度设计不规范,包括合作社成员(股东)构成、股份设置、内部治理结构等差异很大,有待进一步规范。四是经营领域太窄,综合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弱。为了推进股份合作社有序健康发展,结合调研实际,我们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引导
    首先,应高度重视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股份合作社发展的宏观指导。一是尽快制定推进股份合作社发展的专门政策,形成较为系统的政策体系。二是明确由农业部牵头负责发展股份合作社,避免出现多头发展、参差不齐的现象。
    其次,尽快明确落实股份合作社享受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建议将各地方出台的关于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减免政策覆盖范围扩展和延伸到股份合作社:一是优惠政策覆盖扩展到股份合作社全部经营领域;二是优惠政策延伸到股份合作社与投资业主合作举办的经济实体(公司),优惠政策享受幅度按照股份合作社占经济实体(公司)的股份比例确定。
    最后,加大对发展股份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一是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股份合作社支持股份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培训、标准化建设等。二是让每个股份合作社的发展都享受到财政资金扶持;三是降低贷款贴息要求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门槛,力争将贷款贴息政策对所有的股份合作社全覆盖;四是国务院应加强与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要求银行部门按照农产品的生产周期合理约定贷款期限,避免股份合作社在发展初期为了归还银行本息而举债民间借贷,降低股份合作社的融资成本;五是简化财政贷款贴息核放的程序,并与银行收取利息的方式和期限同步,将财政贴息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配套改革进程,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提供保障
    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股份合作社资产流通提供市场化平台。
    一是以土地交易所为依托、以各区县、镇土地流转中心为载体,建立覆盖省、市、县的三级农村产权交易网络平台。二是明确把农村现有的资产要素包括股权、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农用机械设备、农用技术、专利等纳入挂牌交易,形成市场价格机制。三是扩大市场投资主体,允许企业、个人投资者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股份合作社资产降低风险。
    一是鼓励各地政府建立风险基金,专项用于集体资产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合作社经济组织,优先赎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赎回后采取适当方式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始产权人。二是加大对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民保费补贴,加大对保险机构补贴及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创新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快农村政策性保险失业发展。三是鼓励各地政府加大对省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与区县政府合作组建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增强区县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远期积极探索支持和引导商业担保公司从事“三农”担保业务。
    三、加快制度规范建设,为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打下基础
    第一,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一是在股东构成上,确保农民至少应占成员总数的80%;二是坚持一人一票表决权制度的同时,可根据股份份额设置附加表决权,但应明确附加表决权最高不超过表决总票数的20%。
    第二,允许并引导设立集体股。鼓励有一定集体资产积累的村、社集体,在发展股份合作社时设立集体股,以增强股份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并对集体股附加限制,并明确集体股二次分红主要用于合作社成员公共福利或建立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