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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亟待落实的提案

2013-02-28


案由:关于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亟待落实的提案
提案人:赵光华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办理
主题词:投资发展
    促进民间投资是个重大战略问题。没有民间投资,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民间投资,就难以战胜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出台一年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投资领域逐渐拓宽。但是“新36条”的许多政策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制约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困难和障碍仍然存在。目前民间投资在传统垄断行业所占比重较低。据统计,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民间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中占11.8%,在金融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占5.9%;大量民间资本缺少投资机会而游离于实业,放大了存量流动性,加大了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的难度。为此,国家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迫切需要细化和落实。
    一、当前影响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垄断行业市场准入存在多重障碍,民间资本“不易进入”。由于有关部门对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较多附加或限制性条款,准入审批条件模糊、程序繁琐、缺乏透明度,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面临障碍。垄断行业改革滞后,使得民间资本面临进入后又不得不退出的障碍。
    (二)缺乏有效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激励不足,民间资本“不愿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往往投资大、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民间投资难以享受到与国企同等的政策性补贴、税收减免和政府注资等优惠政策。
    (三)投资服务体系不完善,投资环境不佳,风险较高,民间资本“不敢进入”。
    民间投资存在监管多、服务少的问题,缺乏政府产业政策支持和投资信息指导,缺乏系统、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民间投资风险较大。此外由于地方政府的信用约束不够、政策不稳定或不连续,在一些垄断行业的民间投资往往会遭受投资中断的风险和侵权损失,投资者利益保障存在较大困难。
    (四)垄断行业投资体制改革迟缓,民间资本投资“不能进入”。
    铁路、电信、金融、石化等垄断行业的改革没有同步跟进。垄断企业通过行业垄断阻止民间资金进入该行业,限制、排除竞争对民间资本产生了“挤出效应”。以成品油零售为例,虽然呈国有、民营、外资共同竞争的局面,但全国近10万家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所属的加油站大约占50%左右,其成品油销售量约占全部销量的70%以上。缺乏油源的民营油企发展可谓举步维艰。
    二、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的建议
    (一)把民间投资纳入发展规划。政府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领导,从战略高度,正确认识民间投资的重大意义和历史地位。把民间投资作为促进投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把促进民间投资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把促进垄断行业改革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起来。
    1.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鼓励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参股、控股、资产收购;
    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交通、电信、能源、金融等生产性服务领域。
    (三)保障民间投资在经济上实现平等竞争。
    1.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
    2.给予民间投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投资准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取消不合理的各项附加条件或限制性要求,规范投资准入门槛;
    3.出台《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的产业规划和投资目录》,在目录范围内逐渐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
    4.分行业设置垄断行业的准入时限及准入方式,完善市场准入状况及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四)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监管体制。
    1.深入推进垄断行业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消除行政性垄断;
    2.推进固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加快国企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企的社会功能并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
    3.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资本多元化改造、可竞争性环节分离,加快重点垄断行业的开放;
    (五)放松市场管制,完善要素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1.推进投资审批、土地、外贸、财税扶持方面的待遇公平化;
    2.加强反垄断法执法力度,加快监管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监管的法制化、科学化和公开化,并加强社会监督;
    3.改革监管方式,探索价格上限管制、区域间竞争、特许权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方法。
    (六)畅通民间投资融资渠道,及时有效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
    1.试办社区银行,发展与民营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
    2.发展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设;
    3.大力发展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等途径,构建多层次银行体系;
    4.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尽快完善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新“三板”市场;
    5.探索多种形式的债券融资方式,建立多层次债券交易市场体系;
    6.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民间天使投资发展;
    7.建立各行业公共投资基金,通过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并为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提供融资支持。
    (七)加大财税扶持,提高投资收益,构建扶持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体系。
    1.出台具有可操作性和无歧视性的政策细则,以把“新36条”提出的政府采购、合理的定价和收费补偿机制、税收优惠及政府补贴等政策落到实处;
    2.针对投资收益率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通过价格补偿、利差回报、资源补偿、税收返还、竞争性项目审批控制等方式保障民营投资的收益水平,增强其投资积极性。
    (八)强化投资权益保护,降低民营企业投资风险。
    1.推进专业化投资服务机构的建立,完善民间投资的管理决策、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和审核报批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体系;
    2.构建政策、技术、市场信息等综合性投资信息网,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为全社会提供准确、充分的投资信息;
    3.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尽快健全投资经营中止赔偿制度和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
    4.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立法,完善民间投资退出机制,降低投资风险。
    (九)制定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细则。在“新36条”的政策框架下,结合民间投资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境外投资等。在财政、人才、收费、贷款等方面提出更为具体的支持政策。
    (十)给予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1.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
    2.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
    3.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
    4.全面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主创新,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均按规定减免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