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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1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以发改提案〔2012〕165号文函复:

彭磷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低碳节约型经济立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立法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体制机制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国务院成立了以温家宝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全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明确我委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相继明确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机构和职能分工,形成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委归口管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过程中,我委重视法规和制度建设,先后制定或修订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委还启动了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目前该工作已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2015年立法规划》。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以中国政法大学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的法案起草小组,对立法工作进行总体设计。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将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过程中加以研究考虑。
    二、关于规范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回收处置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国积极推进重点城市报废机电设备、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橡胶等废弃资源的规模利用、循环利用和高值利用,积极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通过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再制造产业化项目建设,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5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完善城市废弃物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制定促进填埋气体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
    今后将进一步统筹协调低碳发展战略与其他资源环境政策,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资源产出率。编制和实施全国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和统计制度,通过循环经济技术和市场机制使重点企业、园区、城市生态化。
    三、关于合理规划利用土地、避免重复建设问题
    对于您提出的某些地方存在随意调整规划、大规模重复建设的问题,有关部门将从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两方面进行解决。
    一方面,完善规划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规划的公众参与、禁止随意修改规划的有关规定。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强调规划先行、规划民主,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防止未批先建、边批边建,防止以政府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代替法定行政许可。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抓好《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防止随意调整修改规划。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责任追究制度是预防和治理“短命工程”的有效手段。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分办法》,已列入今年一档立法计划,拟于今年出台,对于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应依法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关于销售环节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问题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政策,明确了纳税人销售以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低碳节约型经济产业中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均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现行政策已经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使用节能、清洁能源产品生产设备的企业增值税负担也趋于合理化。因此,您提出的有关增值税的建议已基本得到落实。
    五、关于对企业筹资阶段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给予印花税税收优惠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普遍适用各行业企业,新建节能、清洁能源生产企业在筹资阶段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此外,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借款合同由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技术合同由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税率已经很低,纳税人税负较轻。
    六、关于对企业建房、购房阶段,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契税优惠;对低碳金融所得给予营业税税收优惠等问题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分别对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征收的税种。契税是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时,对承受权属方一次性征收的行为税。企业在建房阶段不涉及房产税,只涉及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购房阶段不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契税。鉴于低碳节约型经济是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对低碳节约型经济的界定尚不明确,暂不具备出台相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同样,低碳金融所得涉及的营业税政策也尚不具备出台条件。
    七、关于再投资退税等问题
    在2008年1月1日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为鼓励外商投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外资企业享有再投资退税政策作了相关规定,内资企业则一般不能享受该项政策,这主要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形势相适应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取消了再投资退税政策。但是在促进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新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已经采用了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减计收入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对低碳节约型经济给予了支持。有关部门认为,您所提建议已经得到了落实,不宜再给予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八、关于消费环节税收优惠等问题
    在消费环节,低碳节约型经济涉及的税收除上述增值税、营业税外,主要还有消费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用于限制和调整这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正确引导需求,调节收入分配。其税目主要有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等,这些并非低碳节约型产品;而且对摩托车、乘用车税目按排气量设置了分档税率,随排气量增加而提高税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低碳节约型经济的优惠照顾。因此从功能和征税对象设计来看,消费税也不适宜作为优惠政策工具。
    九、关于构建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问题
    从长期看,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关键是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一方面要发挥新兴产业技术含量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增强市场主体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内在约束机制,还原“两高一资”产业的成本。为此近年来有关部门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10个省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截至目前,试点省份排污权一、二级市场市场交易累计已超过1.2万多笔,金额近20亿元,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效初步显现;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启动实施了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2011年两省交界断面水质改善比较明显;开展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对新老探矿权、采矿权一律收取“两权”价款,同时要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有力推动了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在推动建立碳市场方面,“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提出要“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2011年10月,我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确定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各试点地区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在试点阶段,各试点地区将建立自己的碳交易系统,积累摸索经验。同时也将组织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争取在“十二五”末期建立起国家碳交易系统。2012年6月我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十、关于建立低碳节约型政府问题
    在政府采购方面,为了发挥政府采购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支持作用,财政部于2004年和2006年分别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总局建立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目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共有28类4万多种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共有24类2万多种产品。下一步将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节水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比重的思路,根据促进节能环保的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政策,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范围和规模。
    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方面,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对低碳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健全管理体制、完善配套制度、开展统计监测、强化监督考核、深入宣传教育等途径,积极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公务用车油耗定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办公建筑能耗检测等制度标准,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督促指导各地区出台公共机构节能具体管理办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能源审计、节能监察等制度标准,努力构建低碳节约的法规制度体系。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配套制度建设,研究起草《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和《中央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等制度标准,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强化制度执行力,深入推进低碳节约工作。
    十一、关于构建低碳生活的有关问题
    为引导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产品,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购买使用节能产品的消费者和企业给予一定补助。2007—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260多亿元,推广节能灯5.2亿只,高效节能空调3000多万台,节能汽车460万辆,高效电机500多万千瓦。根据国务院部署,今年又启动了半导体照明产品(LED)、节能电视、冰箱、洗衣机和热水器推广工作,不断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市场份额,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将结合您所提建议,积极研究促进低碳节约型经济发展的财税激励政策。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