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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10日以发改提案〔2012〕374号文函复:

法蒂玛·马合木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新疆2009年前实施定居牧民纳入国家游牧民定居规划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高度重视新疆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
    2008年第四季度中央实施扩大内需政策后,我委全面启动游牧民定居工程,并将新疆(含新疆兵团,下同)纳入了工程建设范围。截至目前,已累计安排新疆15亿多元,定居游牧民5.7万户,其中安排塔城地区中央投资近2亿元,定居游牧民7544户。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改善了游牧民生活条件,提高了防灾减灾能力,特别是2010年初新疆遭受严重雪灾时,游牧民定居工程发挥了良好的减灾作用,得到了温家宝总理的充分肯定。
    二、关于将塔城地区2009年前定居牧民纳入国家游牧民定居规划的问题
    为扎实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我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编制了《全国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今年5月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我委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已报国务院批准,即将由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实施。根据国家确定的标准,游牧民是指依靠草原畜牧业维持生计、四季转场放牧、逐水草而居、无固定居所(现居所为黑白帐篷、土围子、草皮地窝子、塑料棚、畜棚等)的牧民。按此标准,2009年7月新疆上报的2008年底未定居游牧民户数为5.4万户。2010年5月,新疆有关部门提出全区共有16.9万户游牧民,为此我们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在多次基层调研、反复与新疆有关部门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适当照顾的原则,最终核定新疆未定居游牧民户数11.4万户(按2008年底在册户数),已全部纳入《规划》,扣除2009—2010年已安排的2.5万户,剩余8.9万户。其中塔城地区约1.2万户列入了规划,已安排5000多户,其余在2015年前完成定居任务。鉴于塔城地区2009年以前定居的1.78万户牧民已不属于游牧民范围,且国务院已审定《规划》,难以再纳入《规划》,建议新疆和塔城地区将上述住房条件差的牧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统筹解决。
    三、关于提高游牧民定居补助标准的问题
    2010年前中央对游牧民建设定居房、牲畜棚圈和贮草棚每户补助2.5万元。考虑到物价上涨、牧区建房成本高等实际情况,《规划》已将中央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户3万元,其中定居房建设补助2.5万元、牲畜棚圈和贮草棚建设补助5000元,并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户均补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同时为切实减轻游牧民自筹资金压力,《规划》还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出台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游牧民投工投劳、互帮互助,整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公路等各类专项,加强定居点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此外,游牧民定居工程已作为重点项目纳入对口援疆建设项目规划,在国家补助标准基础上又增加援疆资金1万元,与其他省区相比,新疆游牧民自筹资金压力已大大减轻。但从新疆近年来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情况看,不少地方项目建设成本高、游牧民筹资压力大,其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考虑游牧民个体经济水平的差异,统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直接采取工程统建、牧民购房的方式,没有发挥牧民投工投劳和互助合作的作用,没有整合其他相关工程投资建设定居点配套设施。因此建议新疆充分考虑游牧民个体经济水平的差异,合理确定游牧民定居房建设规模、定居点建设内容,鼓励游牧民投工投劳、互帮互助,加强现有渠道项目整合,切实控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成本,减轻游牧民筹资压力。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