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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2-03-12  来源:人民政协报

江迪

 

当前我国处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期,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社会建设和管理及服务的任务将非常繁重。从新时期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共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到战略高度,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委员们纷纷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展开讨论。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固本强基,做到“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才能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关系,从源头上预防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基层组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中央决定2012年为基层组织建设年。2011年,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村委会普遍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整体实现了平稳过渡。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很多委员从组织角度切入了对基层建设的观察。

“村干部人才不优、不够。”王林委员长期与最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一起工作和生活。对村干部队伍的现状感到着急。“采取创新的用人模式,进行人才整合,对于自身力量难以发展的地方,推行‘并村联组’,政府要加强对村组后备干部的培养,注重发展青年农民党员,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

“一年学、二年干、三年换”。周天鸿委员注意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换届期限为三年使得不少村干部工作缺乏长远规划。同时村换届与乡镇换届不同步,也使乡镇领导与村干部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能否将村委会任期修改为五年一届。有利于保持农村基层组织的相对稳定,也利于农村干部的培养、成长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周天鸿建议。

与村干部类似,社区干部也处在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第一线。目前基层政府工作大部分都分解到社区,最终大都由社区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张皎委员注意到,单纯强调社区干部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却因为干部缺少社会阅历,生活负担较重,难以适应社区工作实际。张皎建议,大胆启用一批“4050”人员,建立“老中青结合并以中年人为主体的社区干部组织架构”,老年人工作经验、人生阅历丰富,中年人成熟稳定,家庭负担轻,年轻人可塑性强,有现代意识。老中青互补,有利于实现社区干部队伍的长期繁荣稳定。无论组织建设如何推进,发挥作用靠的还是组织成员。宋林飞委员呼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经常到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底层群众的呼声,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多为老百姓办实事、谋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鼓励民众参与回应民间关切

社会管理是社会全体的共同基础,单凭管理部门的管理很难达到好的效果,提高公民参与意识,鼓励公民参与热情,积极回应民间关切,满足民间需求都是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途径。委员们纷纷就此建言献策。

何小平委员指出,社区作为接触民众最频繁、涉及民众最广泛的平台,理应发挥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通过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经常性的政治参与实践,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

委员们认为,要使民众参与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但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使选举、对话、协商、听证沦为了形式,严重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实效。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实实在在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切实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

当前我国城乡之间除收入差距外,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等方面差距明显,在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此,孙继业委员开出了“加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健全新型社区服务体系”的药方。他建议,首先要完善覆盖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硬件设施,实行集行政管理、社区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

让社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

作为异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社会服务、法律援助、政策倡导等各个方面有效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职能的不足,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有组织的理性比非组织的个人行为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迟福林委员说:“有组织就可以谈判、协商。规范发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协商对话机制,远比非理性的个体行为要规范得多、好得多。‘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重在实现有组织的协商对话,防止无组织的对抗。”

让社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政府有勇气向社会组织“放权”。李崴委员建议,政府适度向社会让渡部分公共权力,采用一些间接管理方式,培育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让目前蓬勃兴起的社会组织承担一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是一个好办法。只有充分培养和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政府充分、真正地放权,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真正有效途径。

针对社会组织很多活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谢京委员认为,应推进社会组织管理立法,借鉴国际社会对社会组织的有益管理经验,形成适合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王名委员建议可先行出台行业协会法、慈善法等单项法规,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

 

江迪

 

当前我国处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期,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社会建设和管理及服务的任务将非常繁重。从新时期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中共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到战略高度,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期间,委员们纷纷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展开讨论。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固本强基,做到“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才能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关系,从源头上预防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基层组织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中央决定2012年为基层组织建设年。2011年,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村委会普遍完成了换届选举工作,整体实现了平稳过渡。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很多委员从组织角度切入了对基层建设的观察。

“村干部人才不优、不够。”王林委员长期与最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一起工作和生活。对村干部队伍的现状感到着急。“采取创新的用人模式,进行人才整合,对于自身力量难以发展的地方,推行‘并村联组’,政府要加强对村组后备干部的培养,注重发展青年农民党员,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

“一年学、二年干、三年换”。周天鸿委员注意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换届期限为三年使得不少村干部工作缺乏长远规划。同时村换届与乡镇换届不同步,也使乡镇领导与村干部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能否将村委会任期修改为五年一届。有利于保持农村基层组织的相对稳定,也利于农村干部的培养、成长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周天鸿建议。

与村干部类似,社区干部也处在与人民群众接触的第一线。目前基层政府工作大部分都分解到社区,最终大都由社区来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张皎委员注意到,单纯强调社区干部的年轻化和知识化,却因为干部缺少社会阅历,生活负担较重,难以适应社区工作实际。张皎建议,大胆启用一批“4050”人员,建立“老中青结合并以中年人为主体的社区干部组织架构”,老年人工作经验、人生阅历丰富,中年人成熟稳定,家庭负担轻,年轻人可塑性强,有现代意识。老中青互补,有利于实现社区干部队伍的长期繁荣稳定。无论组织建设如何推进,发挥作用靠的还是组织成员。宋林飞委员呼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经常到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底层群众的呼声,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多为老百姓办实事、谋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鼓励民众参与回应民间关切

社会管理是社会全体的共同基础,单凭管理部门的管理很难达到好的效果,提高公民参与意识,鼓励公民参与热情,积极回应民间关切,满足民间需求都是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途径。委员们纷纷就此建言献策。

何小平委员指出,社区作为接触民众最频繁、涉及民众最广泛的平台,理应发挥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不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通过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经常性的政治参与实践,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

委员们认为,要使民众参与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但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使选举、对话、协商、听证沦为了形式,严重影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实效。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实实在在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来切实保证公民的政治参与。

当前我国城乡之间除收入差距外,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等方面差距明显,在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此,孙继业委员开出了“加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健全新型社区服务体系”的药方。他建议,首先要完善覆盖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硬件设施,实行集行政管理、社区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

让社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

作为异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近年来,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社会服务、法律援助、政策倡导等各个方面有效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职能的不足,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有组织的理性比非组织的个人行为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迟福林委员说:“有组织就可以谈判、协商。规范发展民间组织,形成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协商对话机制,远比非理性的个体行为要规范得多、好得多。‘社会协同、公众参与’重在实现有组织的协商对话,防止无组织的对抗。”

让社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政府有勇气向社会组织“放权”。李崴委员建议,政府适度向社会让渡部分公共权力,采用一些间接管理方式,培育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让目前蓬勃兴起的社会组织承担一部分公共管理的职能是一个好办法。只有充分培养和发挥社会组织的职能,政府充分、真正地放权,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真正有效途径。

针对社会组织很多活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谢京委员认为,应推进社会组织管理立法,借鉴国际社会对社会组织的有益管理经验,形成适合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王名委员建议可先行出台行业协会法、慈善法等单项法规,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